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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机械工业》
 
 
第十一篇 机械工业管理
 
 
第三章 各项专业管理
 
 
第四节 财务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是划分固定资产标准,音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履行固定资产
增减调拨手续,审批更新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提存使用等。
  1947年12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发出布告,规定所有公私营铁工厂的机器,如有出卖、
出租、转借、迁移之事,必须事先呈请工商管理局登记存档。
  1949年3月,市政府发出通告,规定一部分行业,其中有机器制造业、农具制造修理业、
工业用工具材料业等,不论资金大小,均需设立帐簿。同年,在市实业公司所属的公营企业
中,开始按每种资产分别折旧,把折旧分配到产品的成本中。
  1958—1959年,市第一工业局规定:企业的闲置设备(包括帐内外)不论残缺程度如何,
凡经过大修理能够恢复使用的,非经主管局批准,不能外借、外调或变价处理。对固定资产
增减、移动及时办理调拨转帐手续。
  1961年,市机械局要求各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大修理基金必须
专款专用,保证设备维修,不准移做其他开支。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要按规
定上交。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必须报主管局批准,不得擅自拆除、调出、挪用、赠送、外划
或变卖。基本建设工程交付生产使用后,要立即列入企业财产帐目,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
旧。企业年度中途间断性停工,可以提折旧,连续停工1个月以上的企业,除使用的房屋折
旧外,未使用的设备不提折旧费。
  1961年,根据上级规定,将企业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
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为一个渠道,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
  1969年2月,实行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办法。原来大修理基金用于备料部分,转为
流动资金,原提取大修理基金结余部分,首先偿还银行贷款,其余不足部分,在生产成本中
一次或分次偿还。同年,根据市革委生产委的决定,将各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70%抵留给企
业的主管部门,做为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30%集中市财政部门,作为全
市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主管部门将其中50%一次安排给各企业。
  1973年,根据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在机械工业企业中,进行了固定资产核定工作和清
理报废工作。同年,市机械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通知,对1974年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留成
比例做了规定: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提取折旧额16万元以上的,企业留60%,上交40%;
固定资产在600万以下,年提取折旧16万元以下的,企业留用70%,上交30%;固定资产很
少,年提取折旧额不足3万元的,全部留给企业。上交主管局集中的30%,除交市财政15%
外,余下部分用于各厂之间调剂和解决薄弱环节。
  1974年5月,市机械冶金局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订了《企业留用固定资产更新改
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范围为:设备的更新和建筑物
等固定资产的重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综合利用等措施;试制新产品
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
  1977年,为了解决少数企业大修理基金收支不平衡,企业之间资金余缺不能调剂和影响
房屋、设备维修的矛盾,市机械局决定从各厂当年提取的大修理基金总额中集中25%,从各
厂当年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总额中集中40%(交市15%),在局系统调剂使用。
  1980年9月,根据省财政厅部署,在实行利润留成试点企业中,机器设备的折旧率提高
0.5%。11月,对首批进行技术改造的单位,在完成国家财政上缴任务的前提下,适当提高
折旧率,1983—1985年,每年提高1%。
  1985年2月,国家对列入“七五”计划重点改造的机械工业大型骨干企业的固定资产,
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基本折旧率提高10%,国家返回集中上交的30%,由机械工业企业主管
部门自行集中,全部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列入重点技术改造的企业,上缴的折旧费全部返
回企业。资、清仓利库,执行财经纪律,加速流动资金周转。
  1951年,在机械工业中贯彻执行了省政府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管理办
法》,企业流动资金每年核定一次。企业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和从经理基金中解决。
  从1959年1月起,国营机械工业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不论定额资金,还是超定额流动
资金,都改由银行贷款方式供应,即全额信贷办法。其中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
银行,再由银行分别供应企业。当年,在机械工业企业中实行了月份财务收支计划,建立健
全了仓库保管制度和在产品管理制度。
  从1961年7月起,国家改进流动资金供应办法,除超定额流动资金部分仍由银行发放超
定额贷款外,对于定额流动资金部分,改为大部分由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拨款,少数部分由银
行贷款的供应。当年,市机械局在制发的《经济核算与财务管理规定》中,要求各企业按上
级核定的流动资金定额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开
支;库存现金不能超定额;要根据生产周其的长短,规定原材料、燃料和半成品储备量,不
准超过储备,不许超过定额占用资金;企业流动资产,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清点;各种原材
料的自然损耗率,由主管局统一核定。
  1972年,市机械局针对许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过多,银行信贷很大,流动资金增加幅度
超过生产增长幅度,资金管理混乱等问题,制订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
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指标,正确核定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实行资金归
口管理。
  1975年6月,省机械局转发了哈锅炉厂“从清产核资入手狠抓流动资金管理”的经验。
市机械局要求各厂贯彻“先收后支”的原则,加强自筹资金的管理。
  1978年,市机械局党委做出《关于加强财经纪律的几项规定》,要求各企业加强资金管
理,加速资金周转,不准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搞福利设施和农副业生产。
  1980年,市机械局先后发出《关于第二电机厂财产损失问题的处理通报》和《关于第一
机床厂弄虚作假,严重亏损的处分决定》,严明财经纪律。
  1987年,在机械工业企业中开展了“两清一挖”活动,即清仓查库、清理资金、挖掘资
金潜力。通过这一活动,共查出资金和物资潜力27825万元。
  1988年,市机械电子冶金局采取产值费用率单独下达指标的形式,对企业进行“两费”
考核,压缩“两费”支出。多数企业采取行政费包干,实行产品入库、发运、销售、回款
“一条龙”结算方式。全局消化原材料涨价因素7000多万元,清仓利库转活资金7300万元。
  三、成本管理与经济核算
  对成本的管理,主要是编制和下达财务成本计划,规定成本项目,制订和实施加强管理、
开展经济核算的办法,开展财务成本的检查工作。
  1949年,市实业公司在所属的公营企业中,进行了成本核算,统一规定了科目及其范围,
建立了成本转帐制度和原材料的出入库制度,随市场价格核算成本。
  1951年,在机械工业企业中,贯彻执行了省政府颁发的《经理规程》,初步解决了工厂
成本中各业务部门手续不一致的现象。用成本管理方法,进行经济核算。
  1953年1月,根据财政部《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对国营机械工业大型企业成
本项目统一规定为: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艺技术过程用燃料、工艺技术过程用
动力、生产工人工资、附加工资、新产品试制费、废品损失、停工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
理费,共11项。
  1959年4月,市第一工业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财务成本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各厂建
立“生产费用予决算制”,实行“月份财务收支计划”;继续加强仓库管理,建立健全低值
易耗品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在产品管理制度,整顿和健全原始记录;严格执
行劳动计划和人员定额,控制工资基金的使用;按国家计划或销售合同组织生产,不得冒打
成本,加强会计核算工作。7月,下发了《关于成本核算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提
出,按订货需要生产的企业,采用“订单法”计算成本;产品比较固定的企业,采用“定额
法”、“定额比例法”计算成本;对一般零星产品采取分类系数法计算成本,禁止只算总成
本而不计算单位成本的作法;主要原材料消耗和工时必须详细计算;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用“工时法”、“工资法”或“产值法”,按实际分配率进行分配,材料一般采用计划价格
计算。对成本的升降,可扣除价格因素后分析。各企业必须计算废品损失。
  1961年,市机械局制订了《关于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工作的规定》,在管理基础好的企
业中,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经济核算。厂部核算产品成本、财务盈亏和各项财务经济
往来,车间核算产品成本,班组核算产量、质量工时和原材料消耗。
  1963年4月,市冶金机械局对36种主要品种成本进行了检查鉴定。通过与外地对比,与
1957年本系统对比,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1970年,根据省革委在《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机械工业企业中,建
立了以老工人为主体的群众经济监督小组,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成本核
算、物资保管、材料消耗等制度。
  1972年,市机械冶金局制订了《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其要点是:企业必须根据国
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和成本降低指标,按年、季编制成本计划,并按月、季、年检查计划执行
情况,建立与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制度及物资发放计量制度;加强定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
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根据实际消耗和支出,按月、季、年计算各种产品实际成本;企业的
成本项目一般分为原材料、工资、费用三项;在加强专业成本核算的同时,开展群众性经济
核算。
  1973年12月,市机械局对铸铁件成本核算做了规定:凡是生产铸铁件的专业工厂或有铸
造车间的工厂,不论生产规模大小,产品是自用还是外销,均要单独计算铸铁件成本。成本
计算均以吨为单位,采取按月核算制。成本项目为原材料、燃料及动力、工资及附加工资、
车间经费、废口损失等6个项目。
  1980年11月,市机械局制订了《经济核算制条例》,包括总则、厂内经济核算组织、厂
内经济核算内容、厂内经济核算形式、厂内经济核算基础工作等。该局还批转了制氧机厂开
展经济核算的经验,对企业开展经济核算起了指导与推动作用。
  1983—1987年,在机械工业中多次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纠正了乱挤乱摊成本等问题。
  四、价格管理
  机械工业的各类产品价格,从50年代到80年代初,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按照分级管理
的原则,分别由国家、部、省、市制订和审批。1984年以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打破了单
一的国家统一订价模式,形成了计划内、外国家订价、国家指导价、企业自销价等多种价格
形式并存的格局。主管局对价格的管理主要是行使分管权限,审批一部分产品价格;按价格
管理的程序,对上申报、对下批复产品价格;检查监督企业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
  1958年10月,市第一工业局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订了《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制订与
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其要点是:凡国家、部、省、市统一掌握分配的产品,一律执行国家、
部、省、市所订的出厂价格;凡属局管产品和工厂自销产品,执行局订的出厂价格;各厂新
产品出厂价格,统由局制订和试销。产品价格的制订与审批程序是:凡属国家、省、市订价
范围内的产品,出厂价格的制订与调整,首先由工厂提出方案,由局审理提出意见,按级上
报审批;属局订价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的制订与调整由工厂提出方案,由局审核批准下达
工厂执行,同时报市经委备案;新产品的价格由局制订和试销,开始正常生产后,批达工厂
执行,属上级订价的,报请上级审批;凡属上级订价的产品,其价格必须变动时,须于季度
前一个月报局审理上报批准。
  1961年,市机械局规定:各企业的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出售,不得自行提高或降
低;国家指定企业自行拟定的产品价格,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企业承揽加工修理任
务的价格,在利润率不超过实际成本20%时,由双方自行议定价格;企业不执行规定的出厂
价格,使用单位有权拒付货款的抬高部分;新产品出厂价格必须由上级审查批准,规定执行
期间,到期重新审定;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但可使用的产品,按质论价,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
收购,企业不许自销。
  1965年,市机械局转发了一机部颁发的《机械产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并做出3项补
充规定:凡是企业生产一机部规定价格以外非标准设备,出厂1—3台以上、价值在5000元以
上者,由企业按计划成本提出建议价格,报局审批,其余由企业与用户协商议价;企业生产
批量较大的零配件或标准产品的零配件出厂价格由局审批;军工产品出厂价格,属于单件、
零星产品,由企业与用户协商议订,报局备案;属于整机、成套设备或批量较大的备品配件,
由企业提出建议价格,报局审批。
  1972年,市机械冶金工业局根据一机部和省革委的要求,在所属企业中开展了审查和整
顿产品出厂价格的工作。针对有的产品应订价未订价,应调价未调价,新产品应转入正常生
产而未转,有的企业自行订价、提价等现象,决定:凡是没有经主管部门正式审批自行订价
的产品,一律按价格管理程序报批。同年11月,贯彻省革委《关于制止自行提高物价的紧急
通知》,要求凡是近几年来,工厂自行订价,未经上级批准的产品,要提出成本资料和订价
意见,报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1973年3月,省机械局下发了新订的《省管机电产品出厂订价方案》,要求从3月1日起
执行。其中涉及16个市属机械企业,59种产品589个规格。
  1977年12月,市机械局转发了一机部颁发的《机电产品现行出厂价格》,包括金属切削
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床、木工机械、机床附件及液压件、滚动轴承及零件、电站设备、
电机、电线电缆,从1978年1月1日执行。
  1979年下半年,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机械产品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国家不再包销
收购机电产品。部分企业为了竞争,主动降价,开始突破执行国家和省市统一价格的要求。
1980年,机械产品出现浮动价格。
  1982年,市机械局转发一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厂
对“回扣”,“免收运费”等问题要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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