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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机械工业》
 
 
第十一篇 机械工业管理
 
 
第四章 经济责任制
 
 
第一节 利润分成
 
 
  1980年,市政府对企业主管局试制利润分成办法。具体分为增收分成,超收分成,定额
包干、超收减亏二八分成,亏损包干、节余留用、超亏不补4种形式。在市机械局试行超收
分成。以当年上交财政的利润计划指标为基数,超交部分,市机械局按20%分成。还规定局
属企业实现的利润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局应得的利润分成,于年终决算后,由财政核实拨款,
不得坐支。“办法”中提出应注意的问题是:根据国家和省规定而采取的经济措施,如调整
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等,均不作为调整超交分成的因素;要严格执行财政纪律,
不许挤占国家财政收入,不许用少列多摊等手段弄虚作假,多提分成;使用分成收入必须符
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坚持先筹后用的原则,不得“寅吃卯粮”,要瞻前顾后,量
力而行;要教育和发动职工努力增加生产、历行节约、增收节支,保证完成核定的财政收入
计划。当年市机械局系统工业总产值实现了超计划、超合同、超同期,上缴利润比计划增长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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