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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 新区》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进区改造】
 
 
    1997年11月14日,经市政府批准正式出台《关于扶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造的意见》。主要内容:
    1.积极推进企业进区改造。对列入全市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进区实施易地改造。各有关部门本着"解放思想、放宽政策、优化环境、简化手续"的原则,搞好进区改造企业服务工作。
    2.允许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进区改造。企业进区改造,既可利用外资,也可自筹资金;既可整体搬迁,也可剥离分厂或车间。
    3.简化进区企业审批手续。对进区改造的企业,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对前期审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从简处理。根据搬迁改造项目落实情况和有关规定,经开区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时为进区改造的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4.企业用地给予优惠照顾。进区改造企业在经开区新建厂房的用地,可采取交纳土地出让金或支付土地年租金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采取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可享受经开区财政补贴土地出让金总额40%的优惠,并在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以后,优先领取经开区内用地许可证,余下部分允许企业新厂投产后交纳或从返还税款中扣除,时间宽限2年。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50%收取,企业可先交纳总额的20%,其余部分允许在2年内交齐。
    5.扶持进区改造企业对原厂址实施开发建设。允许企业以联合形式开发市区原厂址,享受机械、纺织、轻工等部门企业易地搬迁改造的优惠政策,对土地出让金、土地年租金和土地开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资金上收后,作为政府投入,主要用于企业搬迁改造。对集资配套费区别情况,一事一议,酌情减缓。
    6.为进区改造企业设立专项扶持金。专项扶持金由市计划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建设银行等共同筹措,供进区改造企业有偿使用。
    7.扶持下岗或分流人员创办企业。对进区改造企业的下岗或分流人员,在经开区创办生产型企业的,经开区适当减免收取申办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8.鼓励进区改造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比照进入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办法,予以办理。
    9.对进区改造企业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在国家赋予经开区新增财政收入留用的年限内,经开区定期将由国家返还相应增值税的50%返给进区改造企业。
    10.凡进区改造的企业,从有关手续办理之日起,即可享受经开区优惠政策。
    (李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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