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设立维持殖民秩序机构
清乡委员会 1932年10月,以伪满洲国国务院[1932]第62号训令,在伪中央设立了清乡委员会。哈尔滨也设立了伪清乡委员会,由日本关东军哈尔滨宪兵队长为委员长,统制市区各警察机构,派遣军事顾问,执行警政公务,并命令警务人员协同日军清剿抗日队伍,收缴民间枪支,维持地方殖民统治秩序。
伪治安维持会 1933年6月,日本关东军在伪中央设立了以日本关东军为基干,囊括日伪军、政、警、宪、特所有机关的中央治安维持会。哈尔滨日本宪兵队长根据哈尔滨日本驻军司令官的命令,在其统制区内组织伪哈尔滨治安维持会,统管哈尔滨地区的日伪各警政机构。
伪治安维持会成立后,主要推行保甲法,建立伪自卫团;宣传舆论管制,取缔印刷、散发、传播反日宣传品,取缔抗日言沦,新闻检查;收缴民间武器弹药,取缔自制、贩运、买卖军火;招抚受降反日武装;确立森林采伐地区的警备事项,建立森林讨伐队围剿抗日武装力量;禁止在铁道、公路两侧种植高棵作物;建立集团部落;完善警备通讯及警备道路等罪恶活动。
在建立伪哈尔滨治安维持会的同时,为了统制有关伪治安维持的宣传,还设立了伪哈尔滨特别区宣抚委员会,进行伪治安维持的宣传,建立铁路爱护村,监督伪协和会等工作。
1938年3月31日,伪治安维持会撤销。为了使日"满"军警机关相互联系顺畅,行动一致,又设立了"治安情报联络会"。
伪警务统制委员会 1936年3月16日,根据日本关东军伪满洲国治安肃正计划大纲,建立了中央警务统制委员会。哈尔滨也建立了伪警务统制委员会,设于哈尔滨日本宪兵队本部。委员长由哈尔滨日本宪兵队长充任,委员由伪滨江省警务厅长、哈尔滨日本宪兵队总务科长、日本驻哈尔滨领事馆警务课长、伪哈尔滨警察厅副厅长、伪哈尔滨铁路警护队长、伪哈尔滨铁路局警务课长等组成,全部由日本人把持,在日本关东军的统制下,协调日伪军警维持殖民统治。
伪哈尔滨警务统制委员会设立后,还在哈尔滨市内设立伪哈尔滨市防犯协会,日伪警察挨家挨户强制市民入会,并强行征收会费,同时强迫各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成立防犯协会,硬性摊派会费,作为镇压抗日活动和迫害、管制无辜市民的经费。
至1937年11月30日,伪警务统制委员会自行消亡,其任务根据该委员会规程第二条第一至五项的内容规定,仍由宪兵队长统管。
二、建立、强化殖民秩序
收缴民间枪支 日伪当局为强化殖民秩序,镇压中国人民的抗日斗争,防止抗日武装力量从民间获得枪支弹药,把收缴民间枪支弹药,列为"治安肃正"治本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1933年5月,伪民政部制定了《枪炮取缔暂行规则》,在伪满治安维持会的操纵下,伪警察机关对民间枪支武器进行调查登记,收缴民间枪支武器。收缴中制定《收缴枪械处理规程》,定价收缴,步枪每支6-10元,手枪8-12元,火炮及机关枪50元,洋炮(土枪)1元,子弹0.01元。据统计,1935年,在哈尔滨共收缴小铳168支,拳铳1 021支,自动火器1件,洋炮364支,弹药44 863发。1936年6月,伪民政部发布《枪炮管理法》、《枪炮管理施行规则》,对枪炮制造、贩卖、修理、输出、转让、持有、运输等作了严密的规定,对违反者以私有军火、反满抗日的罪名严惩。
推行保甲制 日伪实行的保甲制度,是由口而户,由户而甲,由甲而保,由保而乡,由乡而镇、县、省,层层相依,以用其推行法西斯政令的实施。1933年12月22日,伪满洲国公布《暂行保甲法》,由保甲组织、连坐法的应用和自卫团的组织3部分构成。日伪当局把推行保甲法列为"治安肃正"治本工作的首位。1934年1月17日,伪民政部又公布《暂行保甲法施行法》。1935年8月,哈尔滨开始实行保甲制,并利用保甲组织与警察制度相结合,强化殖民统治。根据该法,居民以10户为1牌,设牌长,村或相当于村的区域为1甲,设甲长、副甲长,1个警察管区内的甲为1保,设保长、副保长,进而把征兵、征粮、派收捐税、清查户口等,都令保甲长执行。实行"五家连环保","一家通匪,五家共罪",强迫居民填写"连坐名簿",以此统治人民,查缉抗日人员。在强制推行保甲制连坐法的同时,在城乡编设伪自卫团组织,发给武器,使之成为辅助警备力量,以强化哈尔滨地区的伪治安。
1935年,哈尔滨市总户数96 752户,总人口462 060人,保长34人,甲279个,甲长583人,牌4 908个,牌长4 908人,自卫团198个,团长583人,团员11 835人,枪支790支。
1938年7月,伪哈尔滨市公署公布《市区条例》,宣布废除《保甲制》,全市设立1O个区,区下设分区,分区下设牌,作为基层统治机构。
强化户口管理 日伪当局把户口调查,作为"治安肃正"的重要内容。在组织日伪军警对治安"不良"地区进行大规模武装讨伐反满抗日武装力量的同时,强化户口管理、户口调查工作。1934年2月7日,伪满洲国民政部制定了《户口调查规程》,作为警察机关进行户口调查的根本法规。8月31日,又对《户口调查规程》做了部分修改。
据伪哈尔滨警察厅1934年的调查统计,哈尔滨户口总数为99 230户,482 452人。除中国人外,人口数较多的有苏联人25 521人,日本人14 773人,朝鲜人7 245人,无国籍者(主要为白俄)32 073人,其他国籍人2 510人,总数82 122人,占全市人口总数17%。由于外国人多且分布错综复杂,语言风俗、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有很大的差异,警政业务复杂,伪哈尔滨警察厅在警察的配置上相应的配以中、日、俄3国人,中国警务人员2 635人,日本警务人员80人,白俄警务人员167人。
1937年12月28日,伪治安部制定《暂行户口申报规则》,规定国民在居住和迁移方面负有申报义务。是年,哈尔滨市户口总数为99 295户,457 980人。
1938年4月,日本"七三一"部队由五常迁至哈尔滨市郊平房地区。平房划为特别管制地区后,对该地区实施户口管制,严禁居民自由迁入迁出,并限制居民进入该地区进行任何活动。
1940年10月1日,伪满洲国又公布《暂行民籍法》,进一步强化户口管理。在户口管理上,分为民籍、户口2种。民籍,由伪市公署领导,各区设民籍股;户口,由派出所管理,分为甲、乙、丙3种。规定甲种户口每4个月调查1次,乙种户口每2个月调查1次,丙种户口每月调查1次。
强化对外侨管理 伪哈尔滨警察厅外事科,专事对外国驻哈领事馆和在哈外国人的管理。伪满洲国为强化对外国人的管理,制定了若干规则。1933年6月17日,伪民政部制定《外国人入境取缔规则》,完善了对入境者的管理。1934年2月17日,公布了《外国人侨民证明发给暂行规则》,对外侨身份进行登记,发给侨居证明,并公布《外国人逗留登记暂行规则》,要求外籍旅行者,限期向警察署申请登记。严格控制哈尔滨地区的外国人,包括各国驻哈尔滨领事馆外交人员的外出旅行。凡外出旅行,都必须事先向伪哈尔滨警察厅外事科执照股申请,审查批准后,签发旅行护照,方可外出旅行。对领事馆外出人员,外事科事先通知合同外事班派员跟踪监视。对苏、美、英、法、德等国驻哈领事馆,除设监视哨外,并在领事馆人员经常活动的剧场、舞厅设置据点,发展密侦,调查领事馆人员的活动。
1940年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后,封闭了美、英、法等国驻哈领事馆。哈尔滨市苏联籍、日本籍、无国籍白俄、朝鲜籍、其他国籍侨民共25 531户,94 942人,占全市人口的11.6%(如表1-7所示)。
烟毒管理 1932年,伪满洲国政府成立鸦片专卖筹备委员会,同时公布了《暂行鸦片收购法》和《鸦片缉私法》,实施鸦片"断禁"国策。伪国务院设立禁烟总局,并制定"断禁"10年计划。哈尔滨设立戒烟分所。哈尔滨警察厅,1933年拘捕吸毒犯、贩毒犯1 078人,1934年拘捕1 752人,1935年拘捕1 424人,1936年拘捕630人,1937年拘捕275人。
在禁烟"断禁"国策的掩护下,日伪当局大肆制造、贩卖鸦片,搜刮民财,毒害人民。伪哈尔滨市公署设置烟务管理机构,专门负责贩卖鸦片,发放贩卖鸦片许可证,允许私人开设烟馆。伪市公署禁烟科将120家私人烟馆收为国有,并为77家,凭"吸食鸦片通帐"配给鸦片。这之后,虽然增设康生医院、康生报国队、戒烟所,而吸食鸦片者竟多达近50 000人。经常有"瘾君子"路死街头。据伪哈尔滨市公署统计,1937年,路死街头的"路倒"达2 446具。1938年,全市吸食鸦片的多达32 000余人。
禁赌 伪满洲国把赌博当做特殊犯罪,而伪警察在公开禁赌,抓捕赌博犯同时,暗地里却勾结汉奸放赌,致使赌博有禁无止。据伪哈尔滨警察厅统计,各警署拘捕赌博犯,1933年1 660人,1934年2 194人,1935年1 692人,1936年1 214人,1937年680人。大汉奸李九鹏,勾结日伪势力在东北各地广设赌局。1941年4月,哈尔滨日本特务机关、日本宪兵队、伪哈尔滨警察厅,以防止反满抗日活动为由,出动伪警察将太平桥附近难民区工500余户居民强行迁出'将该地交李九鹏开设大赌场,并开设专线汽车拉运赌客,还雇佣一批"腿子"在旅店、饭店等公共场所骗人参加赌博,每天捞取伪币百万元以上,李九鹏把捞取的赌资,献给日本侵略者。
妓女管理 沦陷初期,沿用民国时期制定的《妓馆营业管理规则》。据统计,1933年,哈尔滨市有妓馆24家,妓女2 012人;1934年,妓女1 799人;1935年,妓馆17家,妓女1 325人;1936年,妓女1 065人;1937年,妓女3 181人;1938年,妓女3 461人,其中幼女占21%;1939年,妓女1 971人。妓馆有中、日、朝鲜、白俄4种。1936年1月4日,伪民政部公布《艺妓营业管理规则》,对妓女的保护保健等提出了一些改善措施。1938年9月,伪民生部、治安部联合公布《接客业者及其他需要进行卫生管理者的健康诊断规则》,规定妓女每月平均体检4次,妓女须先领取健康诊断书,然后办理申请手续,递交理由书、自愿书、承诺书及契约书,另附民籍腾本、照片等,交到所在地警察署,审查批准,妓女转移须办理迁移手续。
惩治盗匪 1932年,伪满洲国公布《暂行惩治盗匪法》,规定以强暴或胁迫手段抢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聚众或结伙者为"盗匪",对其危害公共(人身)安全的行为,予以定罪。
伪警察名义上惩治盗匪,背地里却与盗匪勾结纵恿盗匪活动,有些伪警特与盗匪合谋,或指挥盗匪作案。1933年4月24日,哈尔滨发生了震惊中外的"西门·开斯普绑架案",哈尔滨日本宪兵队指使白俄分子山得利等将西门·开斯普绑架后,发一匿名信勒索赎金30万元。绑匪因未收到赎金,便在小岭附近将西门。开斯普杀害。开设诊所的开森培光,被日本宪兵队唆使的匪徒绑架2次,都用巨款赎回。外商达拉先果,也先后2次被日本宪兵队和警察厅唆使的匪徒绑架,付出巨款后才得以生还。
思想矫正 1943年,日本在太平洋战场由胜转败,在中国战场上也接连失利。为做垂死的挣扎,加紧对侵占地区人民的统治与掠夺,1943年9月18日,伪司法部公布了《保安矫正法》和《思想矫正法》,伪警宪特机关可以"预防犯罪"和"预防拘禁"为由,任意迫害人民。《保安矫正法》第一条规定,"保安矫正法为预防犯罪,拘置认为有炼正(即训练)辅导之需要者,谋其矫正,以资治安之保持之目的",并称"有犯罪之虞者",包括"被处刑已终了其执行"者,也包括"无诉追之必要"者、"因浮浪或劳动嫌忌而有犯罪之虞者"。至于根据《思想矫正法》而被"预防拘禁"或"保护监禁"者,则规定为犯有"反对帝室罪"、"内乱罪"、"背叛罪"、"危害国家罪"、"对于建国神庙及其摄庙之不敬罪"、"军机保护法之罪"、"治安维持法之罪"、"国防保安法之罪"、"国防资源秘密保护法之罪''等等。
1943年,伪哈尔滨矫正辅导院建立。该院设于太平区,院长由日本人担任,下设戒护科、庶务科、保健科,共有辅导士等工作人员40余人。院内设6个监房,每监房可纳60余人,并在道外码头、三棵树码头、香坊等地设3处劳役现场,令被矫正人员从事搬运原木等劳役。每当院内监房凑集100人以上时,就送往鹤岗、鸡西、抚顺等矿山做劳工,还有的送往深山修筑工事。1944年4月和9月,按伪哈尔滨"刑事矫正委员会"伪检察厅长的命令,伪哈尔滨警察厅各警署,集中力量2次在全市抓捕"浮浪者"800余人。被拘捕送往矫正辅导院的人,经常遭受残酷的折磨,过着非人的生活。为此,常有"犯人"逃跑,有2名逃跑者被电网电死。
交通管理 1934年3月,伪民政部发布《道路交通管理标准》。1936年1月4日,发布《汽车管理规则》。12月,公布《汽车车体和汽车驾驶考试及其他手续费规则》。1937年5月17日,伪民政部发布《交通管理规则》,8月又制定《交通整理规程》,并公布《有关交通整理信号方法的决定》,要求在主要城市普及交通道德,防止交通事故。哈尔滨市制定了《道路占用条例》、《自动车运转者免许考试规程》,要求考试者必须持有体检诊断、学科考试、运转技术考试。1945年,全市有自动车运转者(司机)3 720人。
消防管理 伪哈尔滨警察厅建立之初,将民国时期东省特警处消防队(鞍山街)和原滨江市公安局消防队(道外),改组为第一、第二消防署。1935年,第一消防署改为消防总署,第二消防署改为道外分署,并在道里和香坊设立消防分署。1938年8月,为了防火、防空的需要,伪治安部制定常备消防制度和《义勇消防队组成要领》,要求在未设常备消防队的地区,由自卫团或义勇奉公队组成义勇消防组织。沦陷时期,消防设施有所提高,各消防署普遍改手压水车为汽车消防车,并有了梯子车,全市共建消防水塔7座,地下水柜20余处,地下消火栓70余个。但灭火能力仍不强,1943年难民里(现福同街一带)发生大火,火势蔓延燃烧两天一夜,1000余户,1万余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警察教育 1935年7月,伪哈尔滨警察厅在道里霁虹桥西侧(现铁路配件厂址)设立哈尔滨地方警察学校。该校于1938年3月10日改称滨江省地方警察学校,隶属滨江省警务厅,负责省辖1市22县1旗的警官培训。伪满洲国警察学校要求学员彻底理解"满洲建国精神",培养真正的"王道警察"、"牧民的警官"等所谓崇高的伪警察精神,向学员灌输"日满协和"、"共存共荣"、"五族一体"等殖民主义思想。通过这些法西斯主义的警察教育'为日伪政权培养鹰犬和打手,以维持日本侵略者在东北的殖民统治。
三、镇压抗日斗争
日本驻哈军警宪特机关密谋策划和操纵下的伪警察,在以哈尔滨为中心的广大地区,制造了近百起大逮捕、讨伐事件,破坏共产党地下组织和其他党派地下组织及城乡人民抗日团体、抗日武装,屠杀、迫害抗日志士和平民百姓。
中共满洲省委事件 1934年,日本驻哈尔滨总领事馆逮捕10余人,交伪哈尔滨警察厅特务科审讯。日本特务林宽重对移交过来的10余人酷刑逼供,得到中共满洲省委主要领导人的下落。经过百般刑讯,终将中共哈尔滨市委负责人李耀奎和与他同住机关的宋兰韵及其他10余人逮捕入狱,中共满洲省委机关被破坏。相继,哈尔滨、沈阳、大连、吉东等地党组织遭到破坏,省、市、县级党、共青团、工会主要领导30余人被捕。一部分农村党的组织也受到损失。
赵一曼事件 1935年冬,东北抗日联军第三军第二团政委、女共产党员赵一曼,在与日伪军战斗中负伤,于珠河县(尚志县)侯林乡上围子村小西北沟养伤时,被敌人发觉,激战中,赵一曼又3处负伤,流血过多失去知觉,被日伪军俘虏。赵一曼伤势严重,随时都可能危及生命。为了从赵一曼口中掏出有关抗联活动的情况,伪滨江省警务厅将赵一曼押解到哈尔滨监禁治疗。特务科长川本理事官指示日本警察特务干叶,不惜一切代价从赵一曼口中得到抗联部队活动的秘密。赵一曼被送进医院后,日伪警察特务不断地拷打刑讯。赵一曼的枪伤未及时处置,导致伤口发炎,肌肉溃烂,每次审讯都用揭疮疤的办法进行残酷的折磨,每次粗暴的清疮手术,都是肉掉脓血直流。毫无人性的千叶,审讯中不仅拳打脚踢,还在赵一曼手指间夹上铅笔使劲勒,往伤口上戳,钻心疼痛的赵一曼只是沉闷的哼哼几声,仍不回答问题。千叶发狂似地抡起皮鞭,劈头盖脸地抽打。任凭敌人怎样用酷刑刑讯,赵一曼始终不暴露抗联的秘密。
负责为赵一曼治伤的中国医生张柏岩义正辞严地抗议日伪警察的暴行。由于张柏岩据理力争和精心治疗,赵一曼的伤势逐渐好转。赵一曼的英雄行为感动了看守、南岗警察署警士董宪勋和年轻护士韩勇义。在赵一曼爱国主义教育下,于1936年6月28日夜,将赵一曼救出。次日被警察发觉,在奔赴宾县山区途中又被捕回。
捕回后,赵一曼和董宪勋、韩勇义由伪哈尔滨警察厅特务科特搜班主任林宽重和伪警察吴树桂、滑宝珊等负责审讯,用电线捆住赵一曼的双手上电刑,赵一曼混身颤抖,逐渐发直僵硬,林宽重用尽酷刑,都不能使赵一曼屈服。8月2日,将赵一曼押到珠河县小北门外枪杀。董宪勋、韩勇义,经日本特务泉屋利吉残酷刑讯,拒不承认和抗联的关系,最后被判徒刑,董宪勋死在狱中。
"四·一五"事件 1937年2月上旬,哈尔滨日本宪兵队特高课,根据叛徒的供词,命令伪滨江省警务厅逮捕苇河县警务科和伪军中的中共地下工作人员。经对3名被捕人员酷刑审讯,判明了中共哈东特委的组织机构和有关人员情况。
3月初,日本宪兵队制定逮捕计划,召开警宪特各方协商会议,介绍了中共哈东特委组织机构情况及在伪滨江省范围内人员姓名、职业、住址。逮捕行动由伪宪兵、警察执行。随后,伪滨江省警务厅召集哈尔滨警察厅及有关县警务科特搜班主任会议,传达日本宪兵队命令。4月15日早晨,按名单实施逮捕,在哈尔滨和滨绥、滨北各铁路沿线逮捕了207人。
日伪警宪根据所获秘密文件和审讯口供,又在大连、柳河、盘石、奉天等地逮捕300余人,判处死刑百余人。中共哈东特委、哈尔滨特委、哈尔滨国际交通局、哈尔滨市委、大连市委、盘石中心县委、海伦、柳河县委、抚顺特支等中共地下组织均遭到严重破坏。
法政大学事件 中共哈尔滨市委为掩护活动,决定让宣传部长冯策安和交通员艾凤林临时建立家庭。艾风林拟发展于治文,被伪哈尔滨警察厅特务科密侦郎树勋得知,窃听了艾凤林同于治文的谈话内容,得知冯策安是中共地下组织负责人,艾凤林是交通员,"四·一五"大逮捕中冯、艾被逮捕。
冯策安在日本宪兵队严刑逼供之下,供出哈尔滨法政大学毕业生、道里大陆补习学校时的同事于维范和法大毕业生、《大北新报》记者刘芳声(中共党员)。在逮捕于、刘时,从其家中搜出法政大学同学名录和结义金兰谱。特务科特搜班主任林宽重和泉屋利吉认定是中共地下组织党员名单,便按名单又逮捕了法大毕业生、《国际协报》编辑赵魁(中共党员)、《哈尔滨公报》社主任兼孔氏医院法律顾问关文明、南岗事务所工作人员吴树堂、法大俄文教授李文错夫、法大毕业生牟子爵、任国恩、孙宝惠、董小川,以及与牟子爵有关的道里同生泰油漆商店经理王伦堂等人。随后,又逮捕宋树藩,宋供出南岗代书事务所肇玉兴和庙台子车站伪警巡官王英周。肇、王闻讯逃走。
林宽重和泉屋利吉认为原任法大学生会主席的赵魁是中共法大负责人,王伦堂与牟子爵有商务上的往来,肯定是为中共地下组织筹集、提供活动经费的人。而肇玉兴、王英周逃跑,线索中断,便加紧对被捕的人刑讯逼供。由于被捕的共产党人宁死不招,被捕的普通群众不知情况,在刑讯逼供之下信口胡说,口供无法一致,特务们便更加残酷的进行刑讯。刑讯时,赵魁被活活踢死。于维范、刘芳声、任国安、宋树藩、关文明、牟子爵等7人被刑讯致死。
口琴社事件 伪哈尔滨警察厅特务在跟踪冯策安时,发现冯策安每天出入道里安丰街路西一家院内。经调查户口,户卡记载该院内只有一户住家,户主唐嘉伟,哈尔滨口琴社职员。日伪警察特务认为唐嘉伟是冯策安的化名,口琴社是中共外围组织。在逮捕冯策安时,将唐嘉伟逮捕,始发现并非每日跟踪的冯策安,遂到西院将冯策安逮捕。
日本特务林宽重认为唐嘉伟与冯必有秘密联系,便对唐严刑拷打。在严刑拷打之下,唐嘉伟胡乱招供,唐妻子是俄国人,便胡乱承认参加了俄国人领导的暴动组织,并咬上口琴社的人。1937年4月18日,伪哈尔滨警察厅特务科将口琴社的侯小古、王家文、柳桥、沈玉贤、陆怀章、黄士担、谢宋文、金淑贞、陈笑岩、李哲范、于佩贞等人逮捕,并把口琴社事件作为共产党案件呈报伪中央警务司。经一段审讯发现唐嘉伟是乱供,大部分人被释放。但对侯小古等人施以酷刑,硬逼承认是共产党。侯小古被打得混身是伤,不喊不叫,咬牙挺着,有时还痛斥敌人。最后,特务科为向上请功,假造口供,把侯小古说成是第三国际的共产党员,交第四军管区军法会审,判处死刑,9月23日在圈河枪杀。唐嘉伟、王家文被伪哈尔滨警察厅以中共地下工作人员名义判刑投入监狱。其他释放的人也都被警察特务定为"要视察人",经常被伪警察明讯、暗察,跟踪、盯梢。
"三肇"事件 1940年8月末,东北抗日联军第三路军十二支队根据中共北满临时省委的指示,进入肇东、肇源、肇州3县,开展平原游击活动和组织抗日武装。9月n日,抗联第十二支队袭击肇州县丰乐镇,攻占了伪警察署和银行。10月6日,在肇东县傲木台与日伪军发生激战,11日又一举攻占了肇源县城,取得重大胜利。
当抗联第十二支队活跃于"三肇"地区时,伪滨江省警务厅长池野清躬命该厅警防科长渡边,抽调六、七十名伪警察编成讨伐队进行讨伐。伪哈尔滨警察厅长王贤炜按池野清躬的命令,派特务科警尉王蕴璞、属官金丽洙和司法科警佐叶永年率所部搜查人员20余人,到"三肇"地区担任特别搜查任务,搜集情报,逮捕爱国群众。伪滨江省警务厅特务、刑事科、伪哈尔滨警察厅各科、各署及省辖各县警务科的特务、刑事警察及翻译等在肇州组成特别搜查本部。日军滨江省防卫司令部召开"三肇"地区肃正工作会议,拟定"肃正方案",组成"宣抚工作委员会",调遣伪铁路警护队、哈尔滨日本宪兵队、伪第四宪兵团及伪滨江省警务厅、伪哈尔滨警察厅等日伪军警宪特组成联合讨伐队,对"三肇"地区进行围剿和扫荡。11月,伪哈尔滨警察厅刑事科伪警佐叶永年,带领特搜班进入肇源县侦查。12月,伪滨江省警务厅特务科命伪哈尔滨警察厅特务科建立"三肇"地区情报班,泉屋利吉任班长。情报班潜伏于肇东县昌五街内,由郎树勋与刘子祥接头,并由刘发展特务汉奸搜集情报,另有李景堂担任肇东县情报工作,派徐庆升伪装抗联地下工作者,打入抗联十二支队内部从事情报活动。
1940年11月11日一1941年3月,在"三肇"地区大逮捕,破坏了中共地下组织一一龙江工作委员会、"三肇"地区工作委员会和"三肇"地区9个抗日救国会,逮捕共产党员、抗联人员和普通百姓达325人。在肇源县,叶永年带特搜班,仅工个月,就逮捕抗日救国会员、爱国士绅和普通百姓100多人。1941年1月9日,将王化清等工9名爱国志士用铁丝捆绑,押至李家围子南面松花江,强令江边日清粮栈空屋内的两个人凿冰窟,然后一起塞入冰窟中溺死。在江上行走的工名过路妇女,也被抓来塞入冰窟。
伪滨江省警务厅警务科长山崎到肇源后,听说抗联攻进肇源城后,打开三泰粮栈放粮救济饥民,一些百姓当场烧了粮证,便令家家去领粮,没有粮证的和不去领粮的按"通匪"逮捕,并挨家挨户搜查,发现有日本人的东西就抓进监狱,强逼承认"通匪",不承认就施酷刑,灌凉水、灌辣椒水、灌煤油或压杠子、剥肋骨、上电刑,有的人不堪忍受,被迫承认"通匪"。1941年农历3月24日,日伪军警将被捕的42名老百姓,押到肇源西门外大坑内集体枪杀,然后用汽油焚尸。特搜班至1941年3月,在肇州县工作班影山八濑树的指挥下,逮捕涉嫌者100多人。日伪当局进行"会审"之后,3月24日、25日在肇州、肇源杀害72名爱国志士,在肇州县南门外,一次就枪杀了32名爱国志士,并将遇难者的头颅割下来装进木笼,悬挂在城内十字街的中心炮楼上,以此恫吓人民。伪哈尔滨警察厅长于镜涛,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关押期间供述:"肇东被杀害有四五十人,我在第二年(1942年)春到肇东县所在地的满沟站街上,看见电线杆上还挂着1941年被杀的人头。"
"三肇"大逮捕,扩大到哈尔滨市内。1941年1月,又逮捕了徐泽民及其他抗联干部、关系人10余人。徐泽民面对酷刑只字不谈抗联活动,在狱中自杀。
左翼文学事件 1941年12月30日,伪新京首都警察厅逮捕作家李季风,发现李领导一个秘密结社"东北青年救亡同志会"后,日伪警察特务在哈尔滨开始逮捕左翼文化人。左翼青年作家关沫南等人,1939年9月利用《大北新报》出刊《大北风》文学刊物,隐晦地喊出了自己的心声,流露出反抗情绪,被伪哈尔滨警察厅纳入侦查视线。关沫南等人组织的秘密读书会,也被伪哈尔滨警察厅特务科侦知。1941年12月31日,关沫南被逮捕。先后被逮捕的左翼文化人还有王光逖、刘国兴(笔名陈堤)、刘鸿云(笔名问流)、温成钧(笔名艾循)、韩道城(笔名志罕)、王孝慈、潘素兰、宋敏等人。由于查无实据,陆续释放了一部分人,关沫南、王光逖、刘国兴等人于1942年10月,押解伪新京警察厅与李季风并案侦查。
"巴木东大检举"事件 1943年3月、5月,巴彦、木兰、东兴县大逮捕事件发生之前,伪哈尔滨警察厅根据密探刘子祥报告,对巴彦、木兰、东兴县抗日地下活动有所察觉。1942年春将抗联关系人冯九德、刘见文逮捕。侦查期间,抗联第十二支队袭击了木兰县大贵镇及石头河子镇。
10月,伪滨江省警务厅特务科召开会议,制定"巴木东肃正工作计划",在东兴县设立特别搜查本部,由伪哈尔滨警察厅特搜班长泉屋利吉负责领导,在巴彦、木兰、东兴县内开展侦查和情报工作。11月,伪滨江省警务厅,根据8月讨伐抗联从牺牲的抗联第三军负责人许亨植文件包中发现的抗联活动的一些线索,编制逮捕者名簿和行动实施计划,发给巴、木、东3县警察机关。12月初,伪滨江省警务厅特务科长带领大批警察特务集中于巴彦县,在县城仁和商场内设立"巴木东肃正工作指挥部",组成巴、木、东3县逮捕班。日伪当局为防备群众武装反抗或发生其他变故,还调集了许多日伪军和宪兵部队集结于3县及临近地区,一面进行武装讨伐,一面实施武装戒备。
1943年3月15日深夜,在巴、木、东3县实施了统一大逮捕,5月25日又实施了第二次大逮捕。据哈尔滨日本宪兵队曹长高见忠夫等人笔供,"两次大逮捕共逮捕近720人"。日伪警察特务对被捕者残酷刑讯、屠杀。将刑讯逼供地下组织遭到彻底破坏。王友忱、张兴波死于长春监狱,肖辅仁、李宗周、齐亚洲、李光忱等被判处死刑(未执行日本即投降)其余的人都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 .
四、充当日本"七三一"部队帮凶
1938年6月30日,日本关东军司令部颁布第1539号命令。平房列为"平房特别军事区域"之后,伪哈尔滨警察厅根据哈尔滨日本宪兵队的命令,按《军机保护法》加强了对平房地区的户口管制。
"七三一"部队把平房地区作为细菌武器研究、实验的中心。《魔鬼的乐园》一书的作者森村诚一在书中揭露,"七三一"细菌部队用活人进行细菌试验,充当"细菌试验品"的活人叫"马路大"。"七三一"部队用活人做细菌战实验的材料,是日本侵略军实施的秘密计划。为此,关东军司令官发布了"特别输送处理"的密令'日本宪兵队及伪警察机构把认定为重要犯人没有收买利用价值的被捕者,不须提交伪法庭审判,直接"特别输送"给日军"七三一"部队,当做"细菌武器试验品"杀害。
从细菌武器研究、实验中心建立,到日本战败投降,用细菌试验杀害3 000多人,投降前,为消灭罪证,一次就杀死300多人。
五、维护殖民主义经济统治
伪哈尔滨警察厅和各警察署设置经济保安科、股后,向哈尔滨市各大中型企业派遣经济警察,监视各企业的经营活动,监督经济行为,并迫使其纳入"日满一体"的经济体系。
1941年,哈尔滨实行生活物资的配给及统制,其贩卖价格由伪滨江省公署、伪滨江省警务厅、伪哈尔滨市公署、伪哈尔滨警察厅、伪哈尔滨地方检察厅等机关的经济部门头目,与伪哈尔滨特殊会社、伪哈尔滨商工公会各行业组合代表们的会议之下实施。伪经济保安警察,加强对所谓"经济犯"的镇压,帮助日本侵略者对经济的榨取和掠夺。1942年7月,哈尔滨发生"罐头事件"。伪香坊警察署经济保安系,以"经济犯"罪名将道外松柏罐头厂经理刘玉坤逮捕。逼刘承认有暴利行为,刘不承认,被经济系副主任黄喜南(外号黄扒皮)打得遍体鳞伤。刘被押回拘留所后,同室难友告其"不承认暴利,皮肉受苦,店铺也保不住。有的经济犯因不承认暴利,被折磨死了"。第二次提审,刘玉坤违心地承认暴利2 000元。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2 000元。据刘玉坤回忆:"此次事件中,仅我所知,就有全盛福经理马建之等10几人被折磨死,遭迫害、受牵连的民族工商业者达200余家,许多商号宣告破产"。
1940-1944年,伪哈尔滨警察厅经济科和伪农产会社,协助伪哈尔滨市公署,在哈尔滨市郊区强制履行粮食及农产物的"出荷"。所谓"粮谷出荷",即由严格统制粮食购销变为强制购销,与农民签订"出荷"契约,规定最高出荷量。到秋收时,不管收成如何,强迫农民如数售粮。每逢出荷之时,日伪军警和协和会、兴农会的汉奸们搜索粮谷,翻箱倒柜,殴打农民,甚至有的烧毁民房。为防止农民隐藏粮食,经济警察、密探经常深入各地密查,一经发现有粮不完成出荷,粮谷没收,还要严加惩处。
1943年7月一1944年3月,日本关东军经理部哈尔滨支部回收抢掠民间所有的水银、金、白银、机械工具、药品等物资。回收工作由哈尔滨日满军需株式会社实行,伪哈尔滨警察厅派遣经济警察进行协助,回收的物资总额达1亿元。1944年9月,在特别回收运动期间,日本关东军指令回收的日本军队直接指定的必需物资和伪满主要产业方面必要的物资水银、金、机械类、汽车零配件、钢材、农具、生铁、钢缆等运往日本。对拒绝不卖者,进行强制搜查,物资没收,并以经济犯判以重刑。1945年4月,又开始了第二次回收工作,并扩大了回收物资的品种和范围。日本为了补其战时的短缺金属,竟然连老百姓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金属器物也掠夺一空。
日伪当局为掠夺人民的钱财,强制推行各种公债和实行义务储蓄,甚至在购买物品时,也要附带一定的储蓄券。1944年以后,伪哈尔滨邮政管理局为完成游动资金的储蓄数额,勾结伪哈尔滨警察厅经济保安科以及市内各伪警察署,强迫因所谓"经济犯"而被捕者中不能判刑的人购买游动资金储蓄。
六、酷刑摧残被捕者
日伪警察特务,为维持残酷的法西斯统治,使用刑具摧残人的肉体,折磨人的精神。那些伤人、致人死地的残酷肉体刑法,称为"金、木、水、火、土"5刑。
使用金属材料的刑具,对人进行肉体刑罚,称为"金刑"。如用钉子板击打裸露的身体各部位;用钢笔夹、大号钢针、铁锥子扎入手指缝内;用铁链缠于脚踝部,铁链的另一端拴有沉重的大铁球,再用皮带或鞭子抽打受刑者,令其不停地走动,稍有停顿则猛抽,使受刑者精疲力尽,痛苦不堪;用日本战刀背部砍打受刑者颈部,击打过重,往往砍折颈部脊椎,严重者致残,甚至致死;置一钉笼,大小高矮仪容一人站立,前后左右皆无法转身傍靠,受刑者入内只好站立中央,时间一长,使受刑者昏厥,伤痕遍体;将受刑者绑在椅子或木柱上,手脚或头部连接在电线上,对妇女有时将电线接在乳头上,电线另一端连接手摇发电机或手摇式电话机上,用刑人手摇电机发出电流,摇动速度越快,电流强度越大,受刑者在电流的击打下,全身酸痛,周身僵直,甚至被电流灼伤,尤其连接部位往往焦黑腐烂。
以木质刑具对人实行体罚,称为"木刑"。如令受刑者面壁而立,身体站直,手握一根木棍,双臂高举,长时间取立正姿态,不准有一丝动弹,时间一长受刑者颈部僵直,两臂酸痛难忍。令受刑者裸露上体,用木棒猛力击打裸露部位,可使受刑者肋骨断裂。令受刑者张开双手,在其十指间夹上铅笔或铁条,用力握其双手'受刑者手指关节噼啪作响,疼痛难忍,严重时可使指关节断裂伤残。令受刑者屈膝跪于地上,用刑者架其双臂,在屈膝内侧放一木杠,刑讯人立在木杠两端,用力下压,刑后受刑人两腿不能直立,万分痛苦。吊刑,一般是用绳将受刑者双腕或两个大拇指拴住,再用一根大绳吊至梁上,使双脚离开地面,一吊就是半天,往往使拇指关节脱臼。还有一种吊刑,强令受刑者裸其上体,双手与双脚捆在一起,中间穿一根木棍,木棍两端架在高脚木凳上,受刑者脸部向下,有时再用一内置重物的木箱或柳条包,放在受刑者背部或挂在脖子上,然后旋转木棍使身体晃动,按其头部悠荡,受刑者两臂接触木棍部位因摩擦而皮肉糜烂,头部长时间充血而致昏厥。
使用同水有关的刑具,对人体实施刑罚,称为"水刑"。最常用的是灌凉水,将受刑者上衣剥去,迫其仰卧于长条木凳上(或地上),头部悬于木凳一侧,用大水壶装满凉水(有时掺辣椒水或汽油、煤油),灌入受刑者口鼻内,有时用胶皮管千端接在水龙头上,另一端插入受刑者鼻部,打开水龙头灌自来水,灌水后,受刑者腹部膨胀,刑讯者用脚使劲踏其腹部,使灌进去的水从口鼻中窜出,常呛坏肺部,使人致残。另一种刑法,将受刑者双脚捆住,倒悬于梁上,头部置于盛满水的铁桶内,使受刑者只能呼气,不能吸气,一吸气水则呛入气管,致受刑者昏迷,有的被活活憋死。还有一种水牢,在小黑屋中,地下有水,人进去只能蹲着,无法坐卧,时间一长,受刑人全身酸痛,头晕目眩以致晕厥。更残忍的是将受刑者用铁丝捆住手脚,装入麻袋,扎紧袋口,塞入冰窟窿中溺死。
用烙、烫、烧等手段摧残人体,称为"火刑"。如将受刑者上衣剥去,绑在木柱上,用烟头、香火,更有甚者用烧红的铁条、烙铁,烫烧受刑者裸露的身体各部位。被烧烫部位的皮肉,吱吱作响,冒出皮肉烧焦的气味,受刑者痛苦不堪,或将受刑者手脚捆住,点燃地上铺满的报纸,受刑者被围在腾起的火焰之中,直至报纸燃尽,受刑者满身烧伤,面目焦黑难辩。有时还以蜡烛烧烤受刑者肉体、毛发。手段极其残忍!
凡与土有关刑罚段的,称为"土刑"。如强令受刑者脱去外裤,裸露双膝,跪在破碎的碗碴或玻璃碎片上。受刑者被硌得疼痛难忍且破碗碴和玻璃碎片嵌入膝部皮肉,致使膝部血肉模糊。还有一种刑罚,将受刑人手脚捆住,塞入麻袋,扎紧袋口,再由用刑人抓住麻袋四角,高高抛起,摔于地下,受刑者被摔得头昏眼花,气息奄奄。更为残忍的是挖一大坑,令受刑者立于坑内,埋土至受刑者的颈部,仅留头部在外面,窒息而亡。还有的受刑者在刑讯中被割断腿上的大筋,造成残废;有的被狼狗咬得血肉模糊,甚至被活活咬死;有的被打得皮开肉绽,血肉和衣服粘在一起,下次过堂揭痂疤。对妇女的刑讯,更是下流无耻,污辱妇女的兽行屡见不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