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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4月28日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市后,接收了哈尔滨市警察局。根据东北行政
委员会建立改造公安机关的指示,在中共哈尔滨市委的领导下,4月30日在国民党哈尔滨市
警察局的基础上,建立了哈尔滨市政府公安局,地址在道外区南马路48号。局设督察处、秘
书室,警务科、治安科、司法科、外事科、侦缉大队、警察总队、消防警察总队、警察训练
所,辖东傅家、西傅家、道里、新阳、顾乡、南岗、马家、太平、香坊、松浦10个公安分局。
为了彻底改造旧警察机构,建立新型的人民公安机关,6月开始对部分机构进行改革。
把原警务科改为总务科,治安科改为行政科,侦缉大队改为侦缉队(隶属司法科),消防警
察总队改为消防大队,警察训练所改为公安干部训练所(9月改称公安干部学校)。此后,
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又陆续设置了研究室、《公安报》编辑部、供给部、司法大队(隶属司
法科)、公安大队(1947年撤销)等新的机构。8月,撤销了督察处,将研究室和总务科合
并到秘书室,恢复了治安科。同时,根据市政府决定,撤销公安局外事科,将外侨管理工作
划归市政府外事科统一管理。11月,哈尔滨市政府公安局改称哈尔滨特别市公安局。
1947年1月,哈尔滨特别市公安局改称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公安局。2月,中共哈尔滨市委
社会部合并入公安局。7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公安局又改称哈尔滨特别市公安总局,又重
新进行一次机构调整,设秘书室、治安科、司法科、公安干部学校、游民教养院、消防大队、
执法大队等机构。为加强对隐蔽敌人的斗争,开展敌情线索调查,增设了社会调查科。市政
府外事科撤销后,11月,总局重新成立了外侨科。
1948年5月开始,公安总局对部分机构进行调整,增设干部科,恢复总务科。8月,撤销
执法大队,成立公安总队。11月,哈尔滨特别市公安总局改称哈尔滨特别市公安局。辽沈战
役结束,东北全境解放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对敌斗争的需要,公安保卫工作进入全面建设
阶段。11月15日市公安局直属的科级升格为处级建制。局设秘书处、治安处、行政处及公安
干部学校,消防大队、公安总队、游民教养院等单位。
1949年3月,哈尔滨特别市改为哈尔滨市,哈尔滨特别市公安局改称哈尔滨市公安局。
12月,又改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安局。1950年3月,调整后局属单位有办公室、人事处、总
务处、政治保卫处、经济保卫处、治安行政处、公安干部学校、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公安
总队、教养院。根据东北公安部关于严格外侨旅行管理,控制外侨非法活动的要求,11月,
市局外侨科升格扩建为外侨管理处。1951年增设狱政处。1952年狱政处改为监狱,人事处改
为政治处,增设军法处、公安医院。1953年增设文化保卫处,基建保卫处,撤销军法处,政
治处改称政治部,总务处改为行政处。1954年,根据全国第六次公安会议“加强预审工作,
省、市公安机关建立预审机构”的精神,增设预审处。根据全国第一次防空工作会议精神,
成立防空处。同年,公安干部学校升格为处级单位。
1955年4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哈尔滨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的警
卫机构合并成立警卫处。根据全国第二次劳改工作会议精神,在原监狱的基础上,成立了劳
改处。交通警察大队和消防警察大队合并,成立交通消防处。1956年3月,市公安局增设财
贸保卫处、户籍处和人民经济警察管理处。并增设局直属一科、二科。经济保卫处改称生产
保卫处,政保处改称政保一处、外侨处改为政保二处。1957年,根据中共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的关于改进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市公安局本着“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精简上层,充
实基层”的原则,将政保一处、政保二处合并为政保处;基建保卫处、财贸保卫处、人民经
济警察管理处、生产保卫处合并为经济保卫处。公安干部学校并入省公安干部学校。省公安
厅技术处与市局直属一、二科合并成立市局技术处。1960年6月,增设劳动教养处(1962年
初撤销)。1962年8月,根据省公安厅党组关于劳改工作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要求,在市局
劳改处基础上,成立哈尔滨市劳改分局,划归省劳改局领导,党的关系归市公安局。1963年
1月,市局增设反修侦查处(1965年6月并入政保处)。5月,恢复劳动教养处。11月,交警
大队由科级机构升为处级机构。1964年将农村工作指导科升格为农村工作指导处。保密办公
室升格为处级单位。
1967年1月12日,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师范学院、黑龙江大学等14所大专院校和市公
安局造反派联合夺权,成立哈尔滨市公安局红色造反团临时接管委员会。3月3日黑龙江省革
委会作出《关于撤出外单位参加接管省和哈尔滨市公、检、法三机关人员的决定》后,参与
接管公、检、法机关的造反派学生全部撤出。3月18日,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哈尔滨
市公安局改称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保卫组,市公、检、法三机关,统由保卫组的勤务组统辖。
5月12日,又改称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保卫委员会。6月,市公安局机构简缩,保卫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政工组、文革组、行政管理组、政治侦查组、技术侦查组、刑事侦查组、内部保
卫组、法制组、社会治安组、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公安医院。
1968年1月12日,黑龙江省军区和哈尔滨市警备区抽调干部、战士703名进驻哈尔滨市保
卫委员会,宣布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撤销哈尔滨市保卫
委员会。军管会决定自军管之日起公、检、法机关的群众组织一律解散,各级领导干部全部
去职,做一般工作。
1969年8月1日,根据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组建各级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的指示,
正式成立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下设秘书组、政工组、政保组、治安组、审判组、
行管组、交警大队、刑警大队。市公安机关军管会继续存在。
1970年4月,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改称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下
设政工、秘书、行管3个组,政保、内保、治安、户籍、技侦、强劳、预审、审判、交警、
消防10个大队。
1973年7月16日,根据全国第十六次公安会议精神,撤销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
部,恢复哈尔滨市公安局名称和建制,局机关设政治部、办公室、行政处、政保处、经保处、
户籍处、文保处、治保处、技侦处、预审处、警卫处、反修处、劳教处、法制处、消防大队、
交警大队。1975年3月,增设打击现行反革命案件办公室(处级)。4月,文保处与经保处合
并,改称经济文化保卫处。1976年7月,根据省军区关于市县武装警察部队交地方公安机关
领导的决定,成立哈尔滨市武装警察大队,列市公安局预审处序列,对内称武警科,治保处
改称刑侦处。12月,反修处撤销,侦查业务并入政保处。
1977年5月,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8年11月,重
新设置反修处。1979年部分机构调整,政保处与侦破现行反革命案件办公室合并为政保处。
户籍处分为户籍处、治安处。撤销法制处,增设有线通讯安全检查办公室(处级),成立中
共哈尔滨市公安局党组纪检组(处级)。1980年6月,经省计委、编委、教育厅批准,成立
哈尔滨市公安学校(处级),后经省教委批准,改称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学校,为市属中等专
业学校,承担社会招生和干警培训。1981年民警训练队改名为公安干部学校(同警校合属办
公)。1982年12月,反修处与政保处合并为政保处,警卫处与治安处合并为治安处,市有线
通讯安全检查办公室与技侦处合并为技侦处。
1983年1月,根据省公安厅颁发的地市武装警察支队编制序列规定,市武装警察大队改
为市武装警察支队,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受市公安局和省武装警察总队双重领导。
消防支队全部改为现役,编制纳入武装警察序列,受市公安局和消防总队双重领导。8月,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劳改处移交市司法局。11月,市公安局机构调整,政
治部下属各科升为处级单位,增设国家安全处。1984年2月,设研究室。6月,恢复警卫处,
列入武装警察序列。12月,国家安全处划归市国家安全局领导。1986年1月,根据国家对出
国政策放宽,出境人数成倍骤增的情况,增设出入境管理处。5月,增设经济案件侦查处,
研究室改称法制办公室。1987年增设调研处。1989年11月,恢复文化保卫处。
1990年,增设治安人民警察支队、指挥中心办公室、刑侦技术处、计算机通讯处。政治
部组宣处改为局机关党委(处级),纪检处改为局监察室(处级),政治部增设警务处、宣
传处、老干部处。至1990年末,市公安局有政治部、党组纪检组2个副局级单位和办公室、
监察室、机关党委、行政处、法制办公室、指挥中心办公室、刑侦处、户政处、治安处、出
入境管理处、交通警察支队、消防支队、治安民警支队、武装警察支队、人民警察学校、劳
动服务公司等26个处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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