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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公安》
 
 
第二篇 人民公安
 
 
第六章 内部保卫
 
 
第一节 机  构
 
 
  一、保卫组织
  1947年,中共哈尔滨市委召开机关、企业、学校干部会议,决定内部保卫工作由单位首
长负责。市公安总局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派出人员组织各部门以党组织为基础,建立锄奸网。
1948年6月29日,东北社会部召开驻哈各军政系统保卫工作会议,要求各党政机关、军工企
业单位加强保卫工作,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随后,各部门各单位设立了专职保卫干事或保卫
组织,截至1949年末,市属机关保卫的列管单位有69个,其中党政机关52个,学校17所。设
有保卫组织和专兼职保卫干部的单位15个,其中党政机关5个,学校10所。
  1950年初,哈尔滨自来水厂等15个工厂、企业设立保卫科、股。同年3月24日,中央人
民政府政务院作出《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中,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哈尔滨市各单位
结合本单位实际,分别设立保卫处、科、股,专职或兼职保卫干部。保卫机构设置原则是大
型工矿、重要企事业单位设保卫处,县团级单位设保卫科,县团以下单位设保卫股或专职保
卫干事,企事业单位保卫干部配备比例一般为单位职工总数3-5‰。同年,市公安局经济保
卫处下达《保卫科、股工作细则》,并先后举办2期保卫科、股干部训练班。
  1952年,市公安局经济保卫处对保卫组织,实行市、区2级管理。市属列管单位60个,
保卫干部363人,其中文化保卫列管单位39个,保卫干部102人。1953年,在贯彻国家公安部
关于加强文化保卫组织建设工作中,着重抓所属基层机关、学校保卫组织建设。在市、区属
列管的149个单位中,有大专院校6所,中等技术学校9所,中学14所,师范1所,小学80所,
科研机关2所,卫生医疗单位17个,市党政机关及群众团体20个。设保卫科机构有哈尔滨工
业大学等6个单位,设保卫股机构4个单位。市属单位配备保卫干部93人。
  1954年8月,根据国家公安部关于取消高等学校公开保卫组织的指示,经中共哈尔滨市
委批准,取消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外国语专科学校、哈尔滨医科大学、东北林学院4个
单位公开的保卫组织机构。重点给哈尔滨工业大学配备3名干部,其中市公安局调配1名科级
干部,以加强保卫力量。此外,市政府卫生局成立保卫科,配备5名干部。1955年,根据中
央组织部、宣传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人事工作和保卫工作的联合指示》规定,在
各高等学校建立保卫机构。此外,市教育局设立保卫科,配备保卫干部4人。全市文保系统
陆续配备了27名保卫干部。全市文保市属列管单位72个,设保卫科9个,配保卫干部103人。
1957年,根据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保卫组织机构调整。撤销市委、市人大、市教育局、
卫生局4个单位的保卫科。市公安局文保处列管的84个单位的保卫工作下放到各区公安分局。
  1963年,国营工厂、企业逐渐增多。为加强各单位保卫工作,明确职责范围,市公安局
经保处提出《关于划分全市经济保卫工作范围的意见》。1964年6月11日,市公安局召开保
卫干部会议,总结前段内部保卫工作情况,并在会上推广了哈尔滨市轴承厂保卫科的先进经
验。1966年,哈尔滨市有保卫组织424个,保卫干部1108人。"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全市
的经济文化保卫组织与市公安局中断业务联系。至1969年下半年,才与市自来水公司,发电
厂、电信局等23个重点单位恢复了保卫关系。
  1973年1月,市人民保卫部重新划定全市经文保系统管理范围,除市属143个单位由市人
保部内保大队负责外,其余近千个单位的保卫组织,划归各区内保组织管理。1975年,哈尔
滨市一部分基层保卫组织、保卫机构与武装部合并。合并后的机构职能作用发挥不好,削弱
了公安保卫工作。1979年,全市文化保卫列管单位86个,设保卫处4个,保卫科33个;设专
职保干单位8个,兼职保干单位41个。配备保卫干部220人,其中处级4人,科级38人,保干
137人,兼职保干41人。
  1983年,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指示,将省公安厅经文保列管的99个省直机关保卫单位,
移交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处管理。1984年,全市保卫组织823个,保卫干部4077人。
1988年10月,哈尔滨市公安局贯彻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整顿保卫组织评议保卫干部的通报精
神,对市属保卫组织开展了整顿评议活动。在1425名保卫干部中,评出优秀保干235人,合
格保干1137人,基本合格保干47人,不合格保干6人。对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提出
建议调离保卫队伍。
  1989年北京“六·四”风波期间,全市保卫干部坚守岗位,严守纪律。有9个集体和21
名个人受到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的表彰,有10个集体和46名先进个人受到中共哈尔滨市
委、市政府嘉奖,有3名保卫干部荣立三等功。
  1990年,市属文保列管的单位增加到116个。其中院校24所,机关68个,科研8所,卫生
医疗5个,文化艺术11个。设保卫处38个,保卫科78个,配备保卫干部728人。
  二、公安机构
  1984年7月16日,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1984年全国公安厅、局长北戴河会议“对企业公
安机构松绑”的精神,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设立哈尔滨市第三发电厂公安派出所。
  1986年,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1985年6月4日下达的《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
的通知》精神,报请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先后组建了伟建机器制造公司,建成机械厂等9
个企事业公安处。1987年,在哈尔滨炼油厂、滨江电器厂等7个单位建立公安派出所。至1990
年,哈尔滨市企事业内部共建立公安分局、公安处、派出所等公安机构58个。
  企事业公安处受本单位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业务以公安机关领导为主。主要任务是依
靠群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同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破坏活动作斗争,同治安灾害
事故作斗争,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要害部位的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职责权限是
负责查破本单位发生的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配合当地公安机关侦破重、特大案件。
行使警告、罚款处罚裁决权。经公安机关批准,可协助执行拘留、搜查、逮捕的职权。
  1989年1月1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省编制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发出
《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批
准,开始在哈尔滨21所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共配备干警150人。高等学校公安派出所
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与保卫处(科)合署办公,受学校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学校公安
派出所干警着带有学校标志肩章的警服,负责校园内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学校公安派
出所干警的配备,严格按照《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的条件,在原有保卫干部中经过考
核,试用一年转为公安民警。学校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任免,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干
警的调整配备,上报公安机关备案。
  三、经济警察
  1949年,哈尔滨市大中型单位建立了警卫组织。1953年,中共中央军委和政务院颁发
《关于财经警卫武装领导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把中型厂矿、企业的警卫工作由中
国人民解放军改为人民经济警察负责。根据《决定》要求,哈尔滨市工业企业单位开始建立
经济警察队伍。同年9月,将各厂原有的警卫队、治安队、护厂队等警卫队,统一改编为中
国人民经济警察队。经整顿,全市有经济警察的单位69个,经济警察2961人。改编后的经济
警察机构为中队、分队、小队三级组织。经济警察着蓝色警服,下衣镶红色裤线,蓝大沿帽,
戴国徽。
  1956年,结合肃反运动,对全市经济警察进行审查和整编。清理不适合做经警工作人员
62人,撤销8个中、小队组织,同时进行政治业务教育,加强队伍建设。1957年,根据第八
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精简机构精神,哈尔滨市公安局对全市经济警察队伍进行精简。撤销35
个单位经警编制,改设守护员、更夫、收发员等。继续保留的经警单位有26个,精简经警297
人,占经警总数61.3%。
  1958年2月,人民经济警察的管理划为武警第一支队。1961年6月16日,人民经济警察管
理划归市公安局。1964年,市公安局在全市经济警察队伍中开展刺杀队列、实弹射击等军训
活动。85%的经济警察完成各类项目的训练任务。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经济警察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经济警察机构被撤销,其工作
由门卫和更夫代替。
  1980年12月16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7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1981年8
月,哈尔滨市开始组建经济警察队伍。1982年,全市46个单位已组建经济民警队伍,有经济
警察2040人。
  1985年,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对经济警察队伍整顿的指示,重点抓经济警察队
伍的思想、纪律、作风、组织等方面的整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经济警察队伍解决办公
用房和对讲机、电话等设备,调配干部38人,民警248人,调出15人。
  1988年10月1日,根据省公安厅关于经济民警改装的通知要求,全市经济民警着装新制
服。新装上衣为草绿色,双边配黄肩带、镶公安盾牌,袖口镶两条黄标志线,下衣为蓝色,
镶红裤线,大沿帽。1990年,经济民警着装增加肩章,下衣取消红裤线。全市有经警单位72
个,其中中队43个,分队25个,小队4个。共有经济警察3698人,其中处级18人,科级74人,
一般经警360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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