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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缔娼妓、舞女、女招待
取缔妓女和卖淫 1946年9月8日,市公安局发出调查妓女的训令,布置各公安分局对妓
院和妓女进行了调查。1947年10月对妓女进行登记,共登记924人,其中15—20岁的175人;
21—30岁的500人;31—40岁的206人;41—56岁的43人。在这些妓女中,有吸毒嗜好的占
50%;有家的占70%;无家的占30%。
1948年1月1日成立“全市妓女自救会”,由区民运工作队和公安分局派人担当领导工作。
自救会制定了妓女的学习、请假、生活管理等规章制度,筹备开设工厂,建立医院,为全部
安置妓女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1949年4月,市民政局同东北金矿局协商,将“年龄在40
岁以下,没有吸毒嗜好,没有直系亲属和没有原配丈夫的妓女遣送到金矿参加生产劳动,并
同矿工自愿结婚”。21日民政局、公安局、公安总队和北傅家区政府等单位,动员干部约500
人参加这项工作,市公安局局长黄华清亲自指挥。次日凌晨3时,将718人集中起来进行移
送,送往佳木斯地区兴山矿区的妓女354人,送往牡丹江地区八面通金矿的149人,共503人。
其余200余人多系年老和患病的,其中有依靠的约百余人遣送回家;无家可归需要教养的77
人,送往游民教养院参加生产,改造思想。送矿山的妓女因移送时间仓促,方法简单,同矿
工草率结婚,出现了一些问题。后经批准又陆续回哈市约200人。至1949年4月末,全市已彻
底取缔了妓院,基本解决了妓女的教育改造和生产安置问题。
妓女获得解放后,大多数妓女有了正当职业,从事社会劳动,变成自食其力的公民。道
外元宝巷居民委员会17名干部就有4人是妓女出身,该委员会的领导骨干就是经教育改造好
的妓女。自被选为干部以后,工作积极肯干,1958年被评选为优秀干部。
60—70年代,娼妓卖淫绝迹。
80年代以后,国外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乘隙渗透进来,对流氓卖淫活
动起着诱发的作用。有的女流氓在电影院里勾引嫖客,进行流氓活动;有的卖淫妇女在公共
娱乐场所勾搭嫖客,然后到固定窝点或偏僻地方进行卖淫活动;有的卖淫妇女在旅店租房间,
勾搭嫖客后公然领到房间里搞卖淫活动;还有的卖淫妇女在出租汽车上,明目张胆地搞卖淫
活动。这些丑恶行径,严重地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
为及时取缔和打击流氓卖淫活动,防止其蔓延,市公安局集中组织有关业务处、各分局、
基层公安保卫组织的力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查摸底工作。治安部门充分运用治安管理手
段,在旅店、饭店、车站、码头、公园以及舞厅、音乐茶座、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发现卖
淫活动线索;刑侦部门通过查阅卷宗,座谈回忆办案中涉及的有关人员,提供卖淫活动线索;
预审、收审部门在审查在押犯和收审人员中,注意发现卖淫线索;各派出所在重点人口中注
意发现线索,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线索。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治安部门为主,条块结合组成专门班子,集中开展查禁取缔流
氓卖淫活动。1985年11月—1986年4月,结合“严打”战役,开展专项斗争,全市共查获卖
淫妇女178人,其中处以劳动教养112人,行政拘留14人,罚款20人,交单位和家长帮教18人,
遣送原籍14人。
取缔舞女 1946年8月24日,市公安局制定了《舞场取缔及发给许可暂行办法》,对经
营舞厅的业者和舞厅建筑以及舞女的条件都作了规定,提出不准舞女陪客外出;不准住宿的
舞女外行住宿;不准引诱客人;不准其他有害治安或有伤风化的行为。对舞厅和舞女进行严
格管理并派公安干警管理检查,限制不法行为。
1949年,随着舞厅业萧条,舞女改行自谋其职业。
取缔女招待 哈尔滨解放后,女招待有500多人。由于数量较大,难以安置就业,采取
严加管理教育的办法,限制发展,逐步减少到320人。
1946年10月24日,市公安局公布《哈尔滨市饭店女店员雇用办法》,取缔女招待名称,
改为女店员。并严格限制女店员的发展,规定“凡未取得其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者)、
来历不明兼操其他行业(如暗娼之类)、曾充妓女而仍未悔改者、患花柳病者、精神失常
者、其他有危害治安行为者,均不准充当女店员”。同时,还规定“女店员不可对顾客有
轻薄挑逗行为,不可在密室陪客,饮酒谈笑,不可向顾客额外索要钱款。”
1948年6月开始,对饭店女招待进行登记,通过饭店同业会等组织,对她们开展思想政
治教育,使之提高思想觉悟,认识到这一职业对其本身和社会的危害,促使其自谋他业。
至1949年5月,全市饭店的女招待由原来的320人减到33人。5月14日,市政府通知饭店
同业分会,全部取消了女招待。
二、取缔淫秽物品
1985年6月,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两院”、“两部”电
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查禁淫秽物品具体行动方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
由公安、文化、教育、广播电视和工商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开展了打击传播淫秽录像及淫秽
物品的活动。
市公安局组成了查禁淫秽物品工作办公室(简称查禁办),由副局长蒋长玉、张灵清,
治安处处长刘宪纯负责领导全市查禁淫秽物品工作,1985年6月—1986年1月,开展了专项打
击。查禁办从各分、县(市)局上交的查获淫秽物品的卷宗里进行更深一步地摸排线索,查
清淫秽物品的来龙去脉,将涉及案件的行为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在受理分、县
(市)局上交的56起案件的基础上又扩大线索,共处罚270余人,收缴淫秽书刊60余种3400
余册及部分淫秽药品。
1985年7月,市公安局查禁办在追查扒窃犯陈某的关系人北秀宾馆服务员许某时,许坦
白揭发出一个流氓团伙。该团伙从1984年末起,秘密复制、播放淫秽录像,共播放36场次,
有104人观看。仅犯罪分子徐某1人就复制12盘淫秽录像带。他们在播放淫秽录像过程中,先
后以教跳舞和看录像等手段,诱骗、奸污、猥亵女青年12人,并且多次进行流氓姘居活动,
成为全市最大的复制、播放淫秽录像流氓团伙。其中逮捕追究刑事责任3人,定罪免诉1人,
劳动教养4人,治安处罚34人,行政处分11人,批评教育67人,转外地查处4人。
三、打击流氓活动
根据“严打”斗争第三战役的部署,针对哈尔滨市流氓犯罪活动突出的特点,在查禁淫
秽物品的基础上,自1986年9月1日至11月1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了打击流氓犯罪
活动的专项斗争。以治安处为主成立了打击流氓办公室,各分、县(市)局组成专门班子,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打击。
打流办由治安处处长王书田负责,确定以拦劫、调戏妇女、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氓团伙头
子及骨干力量;以营利为目的暗娼卖淫分子、胁迫、教唆、容留妇女卖淫、奸宿的老鸨及屡
教不改的嫖客;传播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分子;制作、贩卖“一假(假冒伪劣产品)两毒
(毒品、淫秽物品)”物品和以游艺形式进行诈骗活动的严重违法分子;劫持及利用出租车进
行流氓犯罪的不法分子;在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流氓滋扰活动及其在集贸市场扰乱秩序,强买
强卖,欺行霸市的违法犯罪分子等6个方面对象(简称“六害”)为打击目标。全市各分、
县(市)局在市局打流办的指挥下,通过集中搜捕和清查共打掉流氓团伙24个;取缔卖淫窝
点47处;收缴赃款11621元;缴获淫秽录像带65盘;淫药104支;淫画30余张;各种凶器71件。
抓获各种流氓分子828人,其中依法逮捕判刑40人;劳动教养108人;给予治安处罚634人;
批评教育46人。
1990年,在公共场所集中开展3次打击“六害”和各种社会丑恶行为的活动,处理“六
害”分子55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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