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旅店业管理
哈尔滨解放初期,全市有大小旅店、客栈240余家,大部分属私人开设。1946年6月3日,
市公安局制定了《旅店住宿人员名簿及报告书施行办法》,加强对旅店住宿人员的情况掌握
工作。旅店业须备有投宿人员名簿,并将名簿的第二张副页,于每晚9点半前呈送管辖派出
所,以备查阅;派出所于每日晚10点后对管内旅店施行检查,清查住宿人员与名簿是否符合,
发现有未经呈报而留宿或其他情况要究查原因,并对店主进行处罚。7月10日,市公安局制
定了《旅店营业调查并发给许可的办法》。1947年1月10日,市公安局制定了《哈尔滨市旅
店业规章》。规定:各店主对旅哈的军人、政府机关人员,除指定军政人员旅店外,不准留
宿;店主在旅店中发现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或有其他犯罪行为或行迹可疑者,应立即向主管
派出所报告;店主如有违反,除勒令停业或缴销许可外,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罚。市公安局
治安部门在《哈尔滨市旅店业规章》颁布后,利用20天的时间,对全市旅店业进行了集中检
查和治理,抓获不法分子20余人,取缔不法经营3家,从而加强了对旅店业的控制。1949年4
月18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安部通令下达《东北各城镇旅店业暂行管理办法》,对加强旅店
业管理做了31条的具体规定。5月又实施《旅店业违警暂行罚法》。
1967年,以旅店业为主各区普遍成立了联防办公室,由公安分局治安、政保、刑侦部门
抽调干警参加,并吸收商业服务部门协同作战。主要任务是赌截由国外潜入的间谍特务,外
地流窜的违法犯罪分子。1972年2月7日,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发出《关于加强旅
店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旅店业的管理,及时发现审查可疑分子,清查打击
混在旅客中的不法分子。1973年12月4日,市公安局与市服务局联合召开全市服务网点负责
人和派出所长会议,由道外人民旅店、道外浴池介绍了堵截工作经验。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后,第三产业迅猛发展。全市旅店业发展到近千家,其中个
体旅店占全市旅店业的1/6。在人口大流动,住宿旅客增多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也流窜
到哈尔滨市,造成危害治安问题不断发生。
1986年8月,市公安局开展专项打击,在全市旅店业中查获卖淫嫖宿案件36起,抓获卖
淫分子27人,嫖客38人。此外,盗窃、诈骗以及流氓、赌博等治安问题也有增多的趋势。
1987年1—10月,全市旅店业共发生刑事案件115起,其中重大刑事案件4起,比1986年同期
分别上升31.36%和33.6%。受理旅店业治安案件149起,比1986年同期上升了20.4%。特
别是引诱、容留和包庇卖淫、嫖宿活动最为突出,有的旅店已经成为卖淫活动的“黑店”。
10月29日,市公安局召开整顿全市旅店治安秩序和公开处理违法违章人员大会。全市877家
全民、集体、个体旅店负责人和房主,共1000余人参加。会上,市公安局治安处宣布对服务
员刘启、徐孝峰等10人及利民旅社等8家旅店违法违章问题的处理决定。
1988年4月,市公安局主管部门组织7区公安分局干警和旅店业部分经理、保卫科长参加
的30余人检查组,分别对22家宾馆和219家大小旅店、招待所进行了一次横向联合大检查,
重点发现和打击卖淫嫖娼分子,使卖淫嫖娼活动势头有所回落。同时,解决了在安全设施、
防范措施、制度等方面问题和隐患143件,发整改通知书42份,促进了旅店业的管理和安全。
9月8日,市公安局转发了《黑龙江省实施〈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同时,实行发放
《治安管理登记证》的办法和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12月10日,市公安局在香坊区召开了对
旅店业实行安全等级挂牌制度的现场会,并在全市推广。
1989年初,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派出检查组到全市各旅店、宾馆进行检查,要求认真执行
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促进管理工作落实。同年9—12月在全市旅店业中,共查处各类案件45
起,处罚违法犯罪分子223人,其中教养、拘留58人,罚款145人,收缴各种凶器9件。至1989
年末,全市共有1058家旅店实行了挂牌制度,对其中的981家进行挂牌。733家旅店挂上了安
全甲级单位的红牌,213家旅店挂上了安全乙级单位的蓝牌,35家挂安全丙级单位的黄牌。
对旅店业实行安全等级挂牌制度,增强了治安管理的透明度,旅店自身增加了危机感和责任
感,促进了各项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旧物业管理
根据1962年12月1日国务院第123次会议通过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和
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试行草案)》第三章第十三、十五条规定,1972年
11月9日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和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联合发出《关于
旧货业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贯彻“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的方针和充分挖掘物资潜力加强
废旧物资的统一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支援工农业生产的发展,1975年10月4日市革命
委员会颁发了《哈尔滨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严加控制旧金属物资在社会流通,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坏人乘机破坏,1981年1
月26日,市公安局、工商局、供销社联合颁发《关于实行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专点回收规定
的通知》。1984年1月13日,市公安局发出《关于旧货业的管理规定》,要求凡从事旧物经
营的旧物店、古玩店、委托商店、生产物资调剂商店和收购社会居民废品的收购站、代购站、
旧物摊床等,不论国营、集体或个体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收购、寄卖物品的登记、审查、
保管等各项制度,严防犯罪分子盗卖、销赃;旧货业各收购部、代购站点和个体流动代购员,
在上街收购时必须随车携带营业证照和价格表,车上要有明显标志不得跨区收购;凡收购贵
重物品和重要物资要凭证明进行登记,认真审查物品来源,发现可疑物品和情况,要立即报
告,严防犯罪分子销赃;不准收购军火、炸药、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准收购机密图纸和文件;
不准收购铁路器材;对废旧有色金属及器材,由指定回收点收购,非指定回收点一律不得收
购;不准贪赃枉法收购赃物,包庇坏人,教唆犯罪。
1986年,市公安局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及实际工作情况,发出《关于清理整顿生产性废旧
金属收购工作的通知》。对全市废旧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共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24人,取缔
无证收购人员65人。1987年1月24日,市计委、经委、公安局、工商局、物资局、供销社联
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废旧金属市场的通知》及实施方案。
1988年6月,市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的通知》。市公安局
治安处与各分、县(市)局协同作战,6—9月,对销、购赃等违法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共
抓获89名违法犯罪分子。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坚持强化治安行政管理手段,充分发挥检查、
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对旧货收购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实行边管理,边整顿。整顿中抽调
人员230多人,组成24个检查组联检抽查。共处罚违章违法经营者80多人次,停业整顿或查
封处理40余家。针对无证收购现象泛滥,非法收购问题严重的情况,本着“发现一个,取缔
一个”的原则,共取缔无证收购人员650人次。实行责任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责任落实到人头,层层签定“治安责任书”,在旧物行业中建立治保会83个,治安员1830
人,严格控制审批,限制废旧收购业发展。对从业人员进行守法教育和培训,使之提高识别
犯罪能力。
1990年,在废旧行业中,破获各类案件48起,其中刑事案件5起,治安案件43起。处罚
违法人员158人,其中报捕6人,教养6人,拘留26人,罚款处理61人,警告近100人。罚款总
金额达1万余元,收缴有色金属3.2吨、生产性废钢块100余吨,总价值近20余万元。
三、刻字铸造业管理
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颁发《关于刻字铸造印刷暂行取缔办法》,规定印铸业的经
营范围,办理营业许可证手续,取缔的范围等。市公安总局对全市70余家刻字铸造印刷经营
点进行了大检查,取缔查封了一些不合格的经营点。
1951年10月,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按照公安部颁布的《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条例》,对全
市80余家印铸刻字业进行整顿,召集业主学习《条例》,提出贯彻《条例》的具体要求和措
施。年末进行一次普遍性检查。
为了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预防假冒、伪造案件的发生,1963年3月12日—4月14日,
市公安局、工商局联合检查了15家印刷厂、7家标牌厂和13家刻字服务部。通过检查发现其
中违反商标及印铸、刻字业管理规定的厂店27家,其中印刷厂13家,标牌厂4家,刻字服务
部10家,依法处理黑包工6人,打击了行业中投机违法活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印铸刻字业的治安管理失控。1976年后,公安机关对印铸刻字业
恢复管理,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印铸刻字业管理规定》。
1985年,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将印
铸刻字业中的印刷厂(铅印室)、誊写、晒图、轻钢字铸造厂不再列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不再由公安机关按特种行业审批,可直接向企业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过
去发给上述企业的《特种行业登记证》由各分、县(市)局负责收回。
1988年初,将上述印铸刻字业又重新划为特种行业。为了加强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保
护合法经营,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9月,省公安厅发布了《印铸刻字
业治安管理规定》。市公安局遵照此规定,对全市印铸刻字业换发《治安管理登记证》800
余个。1989年,由市新闻出版处牵头,市工商、公安、轻工、税务、文化等部门配合,成立
了印刷行业清理整顿办公室,对全市印刷业进行清理,重新审批登记,取缔、查封了10余家
非法印刷的经营点。
1989年12月初,市公安局治安处召开加强印刷业管理工作会议。针对行业中存在的一些
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重要印刷刻字品,要统一由公安分局审批并填发《承做许可证》,
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印制;明确主要工作岗位人员的职责,要求登记、检验、监印、监销、
保管人员各负其责,做到“5员”把“5关”,把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
四、出租汽车业管理
解放初期,由于国家经济困难,人们的生活水平低,出租汽车又是载客少的交通工具,
出租汽车业发展的不快。为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大力发展国营企业的电、汽车公司,
同时限制、改造了私营运输企业。1949年9月8日,市公安局实施《汽车秋检和不合格汽车取
缔出勤计划》,取缔了12台不合格的个体出租汽车。
1954年2月中旬开始,对全市所有私营车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组成全市小汽车、马车、
三轮车管理所,隶属市运输公司,统一运价,制定服务公约,还规定原来由私营汽车运行的
线路,改为由国营接管,私营车辆新开辟外县、郊区线路。1958年9月1日、哈尔滨市卧车公
司成立,划归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拨款20万元购买汽车40台。
“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租汽车被视为资产阶级老爷、太太的交通工具。出租车在街上
行驶,随时都有被造反派包围、打砸等危险,使出租汽车业遭到了严重破坏。
1984年12月,市出租汽车公司从美国购进了42台各种型号的出租汽车投入营运,缓解了
乘车难的问题。1986年1月,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市公安局治安处将出租汽车业管理工作
纳入特种行业管理,成立了出租汽车业管理组,设专职干部4人,负责全市营运出租车经营
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对主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为安全预防需要,
普遍推广出租汽车报警装置和防劫持安全措施,对司乘人员进行防范自护和挖掘犯罪的教育,
要求做到不包庇犯罪,不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而且遇有可疑情况要立即向公安机
关报告,不放过坏人。为了加强对出租车运输业的治安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986年10月24日,市公安局、工商局、公用事业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对出租汽车行业治安
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出租汽车业的实际情况,1987年5月28日,
市公安局下达《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规定》。并对出租汽车行业落实
严审、严管、严教、严打的“四严”方针。对33名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机和在出租汽车上做
案的人员公开进行了处理。
1988年,市公安局决定强化夜间巡逻堵卡工作,组成治安警、交警、武警巡逻堵卡检查
大队,在哈尔滨市区通往外地的7个卡点设岗,对来往的出租车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打击犯
罪。至1989年3月末,通过堵卡检查,查获各类违法犯罪案件81起,抓获案犯117人,对违章
车辆罚款金额达7650元。针对出租汽车业的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治安部门与主管
单位协同合作,结合每年的春检,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教育面占从业人员总数的95%
以上。并在从业人员中建立治保会128个,使防范和打击犯罪能力明显增强。南岗的个体业
主秦某举报抢劫、强奸案件17起,抓获犯罪分子20多人,其中判处死刑6人。为表彰个体业
主秦某,市公安局副局长陈英和治安处处长王书田亲自抬着金匾,携带奖金登门赠送,在业
者中引起很大反响。
1988年6月,市公安局决定对个体出租车业主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建立联防,实行
编队编组管理,20台车以上编队,20台以下编组。队、组长与队、组员签订责任书。对从业
人员中有违法行为或违章经营严重的,经教育不改的,主管单位有权将其调出出租汽车行业,
1987—1990年间共调出109人。对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或为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
知情不举的,公安机关依法从重给予处罚。天鹅出租公司一名司机利用出租车进行犯罪活动,
被判处死刑。至1990年,判刑16人,劳教65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