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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公安》
 
 
第二篇 人民公安
 
 
第七章 治安行政管理
 
 
第六节 公共场所管理
 
 
  一、文化娱乐场所
  1946年6月9日,公安机关制定并实施《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临监的办法》,明确规定了
临监的目的和任务,以及分工和注意事项。12月,制定《关于娱乐场所取缔暂行办法》,对
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营业地址、场内秩序有伤风化行为以及节目内容、影片等方面,
进行检查和取缔。1949年公安机关对全市33家影剧院、6家舞厅提出了加强管理的要求,规
定影剧院出入口和太平门向外开并设明显灯光照明,场地使用时不准上锁,确保通道畅通等。
  1962年1月,结合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公安局制定《哈尔滨市舞厅管理规定》。
  1980年6月,公安部、文化部联合下达《关于取缔营业性舞会和公共场所自发舞会的通
知》后,跳舞活动逐渐减少。1983年末,舞厅又开始恢复和发展。1985年全市有舞厅近百处,
每晚参加舞会活动的达7000人左右,周末和节假日达20000余人。有些舞厅还兼营酒菜,有
的舞客酒后寻衅滋事,打仗斗殴或进行流氓活动,危害治安。为此,市公安局对全市舞厅进
行整顿,予以查封5家,责令停业整顿4家。并对在舞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者,给予取缔和打
击。在整顿的基础上,对舞厅重新登记备案。市公安局、文化局又联合制定《舞会管理细则》
加强管理。经整顿全市只剩营业性舞厅20家,舞厅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1985年发现有些录像厅播放淫秽录像。市公安局组织专人,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在全
市开展查禁取缔淫秽录像的工作。至1986年4月,共查获复制、贩卖传播淫秽录像的案件43
起,收缴淫秽录像带300余盘,处理违法犯罪分子130人,其中逮捕判刑14人,劳动教养12人,
治安处罚69人,其余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
  1986年市公安局贯彻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改进舞会
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强对舞厅活动检查,打击处理在舞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凶
器12件,抓获违法犯罪分子55人。同年,全市兴起打台球活动。3000余个台球桌遍布街头巷
尾,其中多数用台球进行赌博,经常引起斗殴和伤害,危害社会治安,而且有碍交通,影响
市容观瞻和公共卫生。1987年5月,市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物价局联合发布《关于加
强台球活动管理的通告》,对营业性台球活动的场地条件、申报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禁止
以台球赌博等作了明确规定。对多数不符合规定者,一律取缔。经清理整顿,1990年全市仅
有台球室60家。
  二、旅游场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哈尔滨市每年都接待大批国内外游
客。
  1985年举办首届哈尔滨冰雪节和十一届冰灯游园会。市公安局治安处,道里、南岗分局
及交警、武警等单位,加强警力部署,维护冰雪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打击犯罪活动,保卫
国内外游人的安全。1986年,市公安局在各公园和风景区查处各类案件达137起,其中赌博
37起,诈骗20起,强奸3起,流氓卖淫21起,盗窃5起,殴打他人20起,酗酒闹事31起。
  1987年,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加强公园、风景区治安管理的规定》。1988年上半年,市
公安局与有关部门配合,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牵头,组成专门班子,对全市旅游场所进行检查
整顿,对易发生案件的区域提出整改措施,充实治安防范力量,对发生刑事案件多的公园、
旅游点,指派专人定点巡逻。1988年10月初,在太阳岛风景区成立了风景区民警队。
  1989年1月举办第五届哈尔滨冰雪节及第十五届冰灯游园会,有8个城市47对男女青年参
加集体冰上婚礼,有美国、法国、日本、加拿大等9国冰雕代表队参加冰雕比赛活动。中外
游客达150万人次,其中有20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宾和港澳台同胞3.8万人次来哈尔滨游览。
为保证外宾、游客的安全,市公安局组成冰雪节安全保卫工作指挥部,局长、副局长分别任
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处。各有关处、分局及交警、消防、武警抽调
警力,参加各项冰雪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并以保卫冰雪节为中心,发动干警严厉打击刑事犯
罪活动,特别是扒窃活动,保障游人安全。严格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1月5日,道里分局出
动干警50人,在兆麟公园,参加冰雪节开幕式的保卫工作。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15人,其
中扒窃10人,倒票4人,身带凶器1人。扒窃犯高兴春在园内阿拉伯景区附近作案时,立即被
刑侦人员擒获,并将高犯所盗的40元钱,当场返还被害游人。同时,还为2名迷失儿童找到
了家长,深受群众称赞。
  三、集贸市场
  解放初期,全市无正规集贸市场,仅道外、道里、香坊区有小市。小市的个体摊贩为数
有限。管理个体摊贩主要是工商所管理人员,对发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查处,
但数量不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原来的小市逐渐发展成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在市政府统一规
划下,很快发展起来。1984年,全市有集贸市场24处。一些社会闲散无业人员纷纷涌向市场
赚钱。一些劳改、劳教人员为赚钱,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市场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迅速
上升,影响正常经济活动开展,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1986年,全市公安机关共处理市
场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103起,处理125人,其中拘留101人,劳动教养24人。为加强对集
贸市场的管理,1987年5月11日,哈尔滨市工商民警大队成立,张新学任大队长,工作人员
50余人,各区设工商民警队,每队10人左右,开始在全市整顿集贸市场治安秩序,进一步加
强对市场治安管理。道外南十六道街市场,对800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举办业余法制学习
班,增强了守法观念。
  1987年6—8月,市工商民警大队在整顿集贸市场治安秩序中,对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主
要因素,如鱼霸、菜霸、肉霸等先后进行两次整治,共行政拘留88人,收容6人,教养8人。
香坊区政府于8月14日召开有工商、公安、税务、卫生、城建、商委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副
区长汝永殿到会部署整顿集市、城区治安措施。8月15日联合行动,号召群众揭露被公安机
关抓获的7名欺行霸市分子违法犯罪行为,把整顿市场治安秩序工作推向高潮。是年,全市
有集贸市场138处。市公安局下达《关于加强集贸市场治安管理的规定》,加强了治安管理,
市场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1989年8月31日,市工商民警队王岗市场治安民警匡平春,对扰乱集市治安秩序的犯罪
分子,依法取缔,在与犯罪分子搏斗中,被罪犯用尖刀刺伤,不幸光荣牺牲。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追认匡平春为烈士,省公安厅追记一等功,中共哈尔滨市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光
荣称号。
  四、车站码头客运站
  哈尔滨市的火车站、航运码头、公路客运站是黑龙江省的交通枢纽,旅客来往频繁,也
是扒窃、盗窃、流氓、诈骗等违法犯罪分子经常出没的地方。
  1946年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初期,对全市的火车站、客运站派执法大队进行治安管
理,维护治安秩序。负责巡逻站岗,并配合查处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在执勤中,清理了
大批游民。
  1947年6月,为了解决交通混乱状况,清理车站、客运站,市执法大队与市有关单位进
行总动员,开始整顿车站治安秩序,清理收容了一些游民不法分子,治安秩序有所好转。
  建国初期,市公安局配合铁路部门、交通部门,在火车站、客运站、码头,制定了一些
规章制度,并采取一些措施,加强治安管理,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逢年过节,市公安
局派出大批警力,配合铁路、交通航运部门搞清理整顿。为切实搞好车站码头治安管理,在
业务上做了分工:火车站内,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站前广场等部位,由地方公安部门负责,
不管站内站外治安秩序都必须由铁路、地方通力合作,共同做好。
  码头治安管理,船上由港航公安局负责。发生的治安案件,由港航公安局查处,地方公
安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1962年2月2日,春节前夕,市交通局、公安局召开交通运输系
统职工春节安全服务大会,要求客运人员、服务人员做到“十好”,满足节日乘车需要,在
创“十好”活动中,进一步整顿铁路、公路客运站治安秩序。市公安局与铁路、地方组织成
立联合办公室,统筹安排客流,适时疏导。了解掌握刑事犯罪分子在铁路、公路客运中的活
动规律,并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同时,加强警力部署严格检查易燃品、爆炸品、剧毒物品、
腐臭物品,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收缴。火车站、汽车站前附近的公安派出所,对一些野蛮接客
和各种哄骗乘客的司机、服务员进行取缔处理。联合办公室和民政部门对在火车、汽车站乞
讨的盲流和精神病患者,进行收容取缔。
  1984年4月,市公安局在哈尔滨火车站成立联合刑警队,与铁路公安处协同作战,打击
刑事犯罪活动。1985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在哈尔滨站捕获犯罪分子金明才,协助破获在
北京地铁前门站发生的两万元巨款被盗案。1986年,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
管理的通告》,市公安局配合港航公安局和港航工作人员,对全市10处旅游码头加强治安管
理。道里公安分局江上派出所,分别在太阳岛、江北船厂的码头增加岗哨检查人员,并配合
船上司机、服务员,维护旅客上下船的秩序。乘客上下船要遵守《渡口守则》。1989年11月,
经市公安局批准,在哈尔滨火车站、三棵树火车站分别成立站前治安民警大队,编制24人,
分别隶属于南岗、太平公安分局领导。治安民警大队组织民警在站前巡逻,管理站前旅店,
维护站前治安秩序。
  五、江上治安管理
  建国初期,松花江上运输量增加,同时也出现一些江上事故和治安案件。1949年下半年,
由市公安局组成水上救护队,水上救护员编制17人,主要任务是维护江上治安秩序,抢救、
打捞遇险者。1950年夏季,市民在江中游泳人数逐渐增多,溺水死亡事件增加。为了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发生意外,市公安局发布了《野浴及浴场管理规则》,划定极乐村南
端、江心岛西侧、北沙滩(北七道街对岸)3处为浴场。1954年9月1日,市公安局制定《哈
尔滨市处理街头无名尸体和江上浮尸暂行规定》。同年,水上救护队改名为江上执勤队,负
责江上及沿江两岸的治安巡逻和抢险、救人工作。至1958年,抢救溺水者524人(死亡212人)。
  1968年,水上执勤队搬迁到道里区九站公园内。其主要任务在打捞、抢险的基础上,又
增加了对江上船只进行登记、编排号码的管理工作。当时在全市管辖江段内从事运输和客运
的船只共有57艘。1969年6月13日,在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治安部门组
织干警对松花江下游至17号照之间和上游26、27号照的住户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共清
查了67处住房和渔房子,审查263人,发现可疑线索5件,收容审查6人。
  1971年水上执勤队更名为市公安局水上人民警察队,编制18人。1978年4月1日,市公安
局、市第二商业局联合下达《关于加强沿江治安管理,保护国家水产资源的通知》。1979年,
水上民警队为充实加强对江上治安管理和水上救护力量,从国营工厂、企业等单位,调入30
名工人担任专职打捞工作。至1979年,共抢救落水被淹人员980人,打捞船只、车辆160多台。
  根据季节变化,市公安局有计划调整水上管理的重点。夏季,治安巡逻的路线设在经常
发生溺水的区域。冬季,协助渔政部门,抓获非法炸鱼、捕鱼人员。并在每年6月左右,派
出警力对辖区沿江地带的自流人口及其看青点进行清查,打击各种不法活动,查处辖区100
余公里内的江上治安案件。
  1985年8月18日,担负运送游客往返市区与太阳岛的市航运公司427号客船,由于管理混
乱,超载乘客、流氓滋扰和驾驶员违章操作,在距江南岸370米处翻沉,造成171人溺水死亡,
直接损失11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组织力量,协同水上民警队、武警指战员、医
务工作者组成救护队,出动300余人,20台车次,连续奋战27小时,打捞遇难乘客,共打捞
87具尸体。
  为进一步加强江上治安管理,1987年6月20日,市政府颁布《江上治安管理规定》。1988
年,制定江上治安责任承包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江上的交通和治安状况
好转。水上民警队还制定了“定时间、定人员、定船只”的措施,加强江上治安巡逻制度。
出动警力720余人次,快艇2880余次,对江上违价、超员超载、野蛮拉客等不法行为进行治
理整顿,全年共处罚教育18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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