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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身份证
1947年6月4日,东北公安总处通令各地区统一旅行证制度。5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张
贴布告,规定了市民迁出迁入、出生、死亡、临时外宿、临时居住旅行、事项变更等申报制
度。同时,市公安局制定户口移动手续制度。市民外出,需携带证明身份的路条、旅行证等
证件。
1948年4月2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命令,实行居民证制度,废除旅行证制度。市公
安总局在全市试点,总结经验,于8月初在市区发放居民证。经过5个月的工作,发放居民证
421870份。其中正式居民证412922份,临时居民证8948份。按照发证规定,对居民证每年查
验一次。对临时居民证半年查验一次。由于全国各大城市陆续解放交通畅通,居民证使用未
在后解放的城市中通用。因此,1949年2月18日,市公安局发出通知:哈尔滨市居民证,仅
在东北解放区使用,如迁往外埠时,须缴回居民证,另办迁移手续。1950年东北公安部指示,
停止发放居民证。同年2月5日,全市停发居民证,并将已发的陆续收回作废。以后,居民证
废止。
1984年4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
公安局户籍处,市区各公安分局与街、乡办事机构,选调部分干部开始发放居民证工作。市
公安局为做好居民证发放工作,制定了《哈尔滨市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并在南
岗区革新、奋斗两个街道办事处进行试点工作,总结了经验。1985年9月14日,市政府召开
哈尔滨市(不含呼兰、阿城)开展领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会议后,以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为主,
建立市、区、街、(乡)三级发证机构118个,抽调工作人员5700余人,打字员700余人。1986
年7月22日,市政府在南岗区隆重举行哈尔滨市首批领发身份证仪式。是年,发证170余万个。
1987年以后,居民身份证制发和补换,成为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的一项经常性业务工作。
1988年,市公安局制定发布《哈尔滨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办法》,并通告全市居民。从
1988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居民身份证,并规定了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方法及有关法律规章。
二、边境通行证
1950年10月23日,市公安局制定了《哈尔滨市非常时期户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民
向国防边境地区迁移旅行,必须呈请公安机关批准;从国境边防以及国外迁来或来哈旅行者
均须在派出所报告登记。当时边境口岸城市以绥芬河为主,为此,东北公安部于1951年12月
30日,对前往绥芬河旅行的中外人员作了明文规定。市公安局贯彻东北公安部指示,1952年
1月16日,重新制定国境边防的旅行制度,并发出通知责令各级公安部门认真执行。
1963年11月30日,市公安局转发市人民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在边
境地区实行通行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并结合省公安厅转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在边境地
区实行居住通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对哈尔滨市前往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边境地区的人
员,实行通行证件的管理制度。边境通行范围是黑龙江省和内蒙古部分地区,市公安局对前
往边境地区的人员,经过严格审查后,由指定机关发给通行证件。因公前往边境地区的人员,
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办理;因私前往边境地区的人员,由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分
局审批、签发边境通行证件。1968年12月12日,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出通知:因公
去边境的护照由区公安机关军管组办理;因私去边境的通行证由市公安机关军管会办理。
1970年,市人民保卫组做出关于办理边境护照通行证手续的规定。从4月1日起,因公、
私去边境地区人员的护照、通行证,均由区人民保卫组办理。1974年4月26日,市公安局转
发省公安局关于使用新《前往边境地区通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年,办理边境通行证件
有80人,其中去吉林省珲春县边境地区55人。1975年,办理边境通行证件146人,前往吉林、
山东、新疆、广东、云南、黑龙江等地。1976年4月20日,市公安局转发省公安厅《实行边
境通行证制度地区的通知》。是年,办理边通行证221人。
1981年3月18日,市公安局召开边境管理工作座谈会,指出边境通行证管理存在的漏洞
和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确定要搞好户籍、政保部门和派出所、保卫组织几个方面协调工
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每个环节的管理。1983年公安部边防保卫总局发出通知,从1984年
1月1日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边境通行证由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公
安机关签发。1984年4月18日,市公安局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
严加限制去深圳经济特区人员的通知》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严格控制去深圳特区旅行。7
月7日,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对边境通行证发放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对上半年市区7个公
安分局下设的17个代办点的边境通行证管理情况做了总结。上半年,共办理审批签发通行证
13609份,其中本省11733份,外省564份,深圳1312份。回收旧证10424份。尚在使用和延期
使用的3174份,丢失11份。违反发证规定签发的边境通行证,给外地人员发证13件,弄虚作
假骗取证件7件,政审发现漏洞3件,工作疏忽出差错7件,持证人丢失证件11件。1986年6月,
市公安局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调整边境地区查验边境通行证范围的通知》。1988年三季度,
对全市23个边境通行证代办点进行抽查。各代办点共签发边境通行证695件,差错率占总项
目的31%。
1990年8月1日起,市公安局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边境通
行证收费专用收据》。对申请前往边境地区人员,除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外,并且采取缴纳一
定数量押金的办法,加强前往边境地区人员证件收缴的管理。
三、街巷门牌
1946年哈尔滨解放以后,市公安局在开展户口清查工作中,发现有些街牌名称含有敌伪
意味,有的街道门牌丢失现象严重。此外,市区某些街道新建扩建,一些街名巷名改换,造
成少数街名重复,零乱。虽然采取整编街门牌措施,但改变不大。
1949年初,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街道门牌整顿,由民政局、建设局、公安局3个单位组成
市门牌编委会,负责对全市门牌号的整编工作。各区设立分会,各街组成门牌整编小组,全
市有160个组。街政府、民警队、分驻所等单位抽调640人参加整编工作。整编工作于5月下
旬开始,先选择几个典型街道进行试点,7月1日在全市铺开。8月10日编排工作结束,开始
更换。9月20日,全市统一使用新门牌。全市共整编街道826条(包括路、巷、胡同等)更改
重复街名316个,合并37条,取消带有封建色彩敌伪名词的街名18条。全市新换门牌50568个,
其中正式门牌39514个,临时门牌11054个。
1957年,市公安局根据市人民委员会要求,将52条街道、乡村改名。1958年,整编260
条街,更换4209个街牌,32000多个门牌。1959年,市公安局将市人民委员会新命名的160条
街道的名称和门牌进行整顿。同时,对全市原有的街牌全部换成了带有汉语拼音文字的新街
牌,并将缺损的门牌,做了补换。新的街名主要有道里区马街改为东风街,面包街改为红专
街;南岗区教堂街改为革新街,小戎街改为光芒街等。
1966年,市公安局根据市人民委员会要求,将市区34条路、街更换新名。
1979年8月,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街牌、门牌进行整顿。市公安局从9月
中旬开始组织各分局干警集中训练干部。经短期训练后,开展调查登记,整编街道、门牌工
作。按中共哈尔滨市委要求,先对全市23条一类重点街道的514块街牌和3768块门牌进行更
换。然后,对1400条街道较大数量的门牌进行更换,至年末结束。1983年1月19日,市公安
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的通知要求,给47条街(巷)和1个生产大队命名和更名。
四、人口卡片
1948年,市公安总局实施居民身份证底卡。最初由公安分驻所管理,后集中公安分局管
理,并随着人口移动,掌握变动情况。但由于底卡管理方法不当,查找不便,因此作用不大。
1950年1月,将居民证底卡集中到市公安局,采用四角号码字典顺序编排管理。底卡集
中后分两种管理。一种是常住人口;另一种是户口注销卡,即死亡、迁出、注销的。底卡共
有卡片54万份,其中常住人口卡片49万份,注销户口卡片5万份。人口住址移动和其他情况
变化时,用注改卡片的办法,掌握人口变动。1953年改用注音符号(即国音)代替四角号码
的管理方法,解决同音字问题,加快了查卡速度,提高了查中率。1957年第三季度,更换人
口卡片,改过去掌握卡片变动的“注改法”为“替换法”,缩小了卡片规格,健全别名卡。
全市共集中1941年以前生人,新抄卡片996417份。其中登记卡片973599份,占总人口的63%;
新建别名卡22812份,占建卡人数的2%。
1981年全市整顿户口,换发户口簿册,分为农业与非农业两种户口簿册。同时,重新更
换了人口卡片,常住人口建卡,改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人。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种
卡片。在人口卡片的背面填写家庭成员一栏。1982年,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将卡片住址变动由
原来的“替换法”改为“注改法”。1984年5月1日,恢复替换法的卡片管理办法,同时将常
住人口卡片年龄改为16周岁以上。
1990年,市公安局管理人口卡片300万份(其中包括注销卡),每天坚持24小时查询制
度,查中率为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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