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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侨户口
1946年,哈尔滨有28个国籍约13.6万外国侨民,约占东北地区居住外国侨民的50%。
哈尔滨解放初期,市公安局设2名警员,负责管理外侨申报、注销、迁出迁入户口和结婚登
记手续。户口管理,沿用旧的户口手续和户口册簿。同年8月1日,市公安局给全市外侨发放
《外侨居留证》,使用至1954年。
在管理外侨户口中,发现部分外侨不报户口,自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手续的仅占外侨
的50%。为解决外侨户口管理出现的问题,1947年5月,市公安局制定《哈尔滨特别市外侨
户口登记暂行办法和细则》,并印制了《外侨户口调查表》等,第一次开展哈尔滨市外侨户
口调查登记工作。由于通晓外语人员少,市公安局抽调50名警员,经训练,进行外侨户口登
记工作,又动员哈尔滨市一批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和一些欧侨户口员参加。在户口调查登记中,
采取组织准备、宣传申报、整理调查等步骤,对外侨进行遵守中国政府法令、户口管理制度、
户口申报登记宣传教育。实行一个外侨一张卡片,并以院或住房为户口单位的集体户口制度。
1948年2月,查清哈尔滨市共有26个国籍及无国籍侨民30521人。3月1日,市公安总局将外侨
户口办理工作,分配给各区公安分局管理。外侨居住较集中的道里、南岗、马家、新阳、松
浦、香坊6个区,各设1名外侨户口员,由市公安局外侨科领导。每1名户口员,平均负责管
理外侨户口4900余人。由于外侨居住分散漏查,仍有极少数外侨无户口,约占外侨的3.5%。
1949年3月,市公安局外侨科充实外侨户口员力量,在道里、南岗、马家等4个中心区公
安分局各设1名外侨管理警员,与各区外侨户口员共同管理外侨户口。全市户口普查开始,
外侨科组织力量对外侨户口进行第二次清查登记,为外侨中无户口人员补办了户口,对违反
户口规定的外侨人员,进行纠正处理,共登记27214人。
1950年3月,市公安局根据东北公安部指示,对在哈尔滨市居住的朝鲜族人,按户口规
定划分为少数民族和外侨2种户口,有297名按朝鲜侨民登记管理。4月,发给了249名朝侨
《朝鲜侨民临时居留证》。按照东北公安部指示,把日本侨民列为外侨管理范围,登记复查
日本侨民23557人。6月,依照东北公安部指示,市公安局解雇外籍职员,全市各区外侨户口
员及户口管理工作集中收回,由市公安局管理。外侨户口员划分管理分担区,并编成8个组,
每组2人,有1人会俄语,管理外侨3500余人。
1950年12月20日,市公安局根据东北公安部指示,开始全面登记外侨户口。外侨户口登
记分3次进行。第一次登记无国籍外侨1833人。第二次登记欧侨573人,日侨2170人。第三次
登记苏联、无国籍(白俄)侨民18635人。共登记外侨23211人。
1952年9月,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印发《哈尔
滨外侨户口手续工作细则》。11月,结合公安机关户口管理工作实际,对其中一些内容做了
修改补充。
1954年9月,市公安局贯彻公安部全国外侨工作会议精神,取消外侨中的苏联侨民集体
户口,按户建立户口册、个人档案。个人档案设有外侨的国籍、职业、经济条件、生活状况
和特长等主要项目。11月15日,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颁布的4个外侨管理法规,制定《全市
外侨登记工作计划》。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公安、民政、铁路、外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
哈尔滨市外侨登记委员会,开始外侨户口登记,澄清了外侨的国籍、政治历史、思想动态、
经济生活等情况,掌握了侨民中的反革命、惯窃、流氓等刑事犯罪嫌疑人员。
1956年9月,第一次开始换发外侨户口簿。换发前,市公安局下发《换发外侨户口工作
管理办法》、《外侨户口簿使用和填写说明》,便于工作顺利进行。换发户口簿期间,市公
安局制定《外侨户口管理内部工作暂行细则》、《办理外侨居留登记工作注意事项》等文件,
规范换发户口簿的工作。当年哈尔滨市有外侨4080户,换发3806户,尚有274户因外出未归
或出境去苏联没有换发。此外,对与中国公民结婚的日侨、朝侨暂不换发。换发后的外侨户
口簿改为1户1本。
1957年3月15日,市公安局召开外事民警工作会议。呼兰、阿城、宾县、巴彦、木兰、
通河、五常、双城8个县的外事民警也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前段工作,明确规定了外事民
警的职责范围。要求外事民警开展经常性的户口调查,统计外侨人口变化数字。对外侨经常
进行守法教育,并及时摸清掌握外侨中的违法犯罪人员有关情况。同时,还要保护外侨人员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958年以后,在哈尔滨外侨陆续出境,外侨人数减少。1960年全市有11个国籍的外侨
3720人。1961年减少到1527人。1966年全市有9个国籍外侨500余人。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大批哈尔滨市日侨回国定居,一部分欧侨前往澳大利亚,外
侨人数逐年减少。1976年,公安机关开始复查外侨户口,填发外侨《外国人民居留证》。
1976年,全市有5个国籍的外侨393人。
1986年1月,全市外侨人数减少到5个国籍不足200人,大部分是年老体弱人员。2月1日
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管理法》,外侨户口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1990年哈尔滨市有外侨198人。
二、遣送日侨
1945年日本投降后,除哈尔滨市原居住的日本侨民72900余人外,又有12000余名日本难
民从滨江省各地移至哈尔滨,暂住在哈尔滨市24个难民所里。解放初期,为迅速解决日本侨
民归国遣送问题,1946年5月,市人民政府成立日侨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对日侨户口、日
侨团体、日侨物资等方面,开始调查清理工作。8月9日,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遣送日侨日
俘办事处和哈尔滨市日侨管理委员会,召集日侨组织“日本人会”及日侨各界人士,宣布了
遣送日侨日俘办事处处长李敏然(李立三)与美国代表裴尔上校签定遣送日本人的协定,决
定每日由哈尔滨及附近一带运送7500人至松花江港口,拟定9月30日前遣送完毕。市公安局
将3个月调查清理日侨情况材料报送市日侨管理委员会。8月19日,首批2500名日本人遣送离
哈。为了做好日侨日俘遣送工作,市公安局根据有关指示和哈尔滨日侨实际情况,调查确定
2种人员暂不遣送,一是经济建设方面急需的工程技术人员,二是与中国公民结婚组成家庭
的。由于调查清理日侨工作繁重,东北大学等学校的500名学生也编入遣送日本人办事处检
查大队。至9月9日,共遣送日侨、日俘94563人(含遣送前新抵哈的日侨),提前完成第一
次遣送任务。
1947年,市公安局清查登记日侨户口,登记日侨3433人。其中部分是留用工程技术人员、
机关解职的医务、机工人员,少数是外地来哈尔滨市未赶上遣送的开拓团农民。同年8月1日,
市公安总局为在哈外侨发放居留证,发给日本人居留证2800份。
1952年1月,市人民政府成立日侨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组织干警筹备第二次遣送日侨
工作。对于应遣送的日侨,分为立即遣送和暂缓遣送2种。对在押日本战犯的遣送事宜,也
做遣送计划,报请市政府日侨事务委员会。
1953年4月,第二次第一批遣送日侨集中到市政府日侨事务委员会指定的招待所食宿。
同时,办理携带物品、乘车等事项。市公安局与海关、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有1147人从秦皇岛出境。第二批374人,从天津港出境。第三批417人,从上海港出境。第四
批328人,从天津港出境。
1954年11月28日,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制定的第三次遣送日侨回国的方针、“愿回日本
者不留,不回者不送”的原则,在社会和内部筹备第三次日侨遣送工作。对居住日侨较多地
区进行宣传动员,设专职人员受理日侨回国申请材料,调查核实后,把预定遣送人员情况上
报日侨事务委员会。已获准的,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及时协助日侨处理财产。财产不便处理的,
由市公安局外事民警工作组与信托部门联系,将财产拍卖或先行付款。对于在内部工作的日
侨,按公安部规定的标准办理,发给一定数量的资助金。1955年3月,哈尔滨市最后一批遣
送日侨回国57人。
三、外侨旅行签证
1947—1950年户口登记中,发现外侨流动性较大,随便进出军事禁区;外出经商、旅游、
打猎,不办理任何手续;未经批准私自迁移。有的投机倒把,有的甚至与敌特分子勾结搞破
坏活动。据此,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指示精神,市公安局经东北公安部批准于1951年5
月17日,在哈尔滨火车站成立外侨检查站。工作方针是维护国家主权独立,保护国际友人,
维护社会治安及配合侦查工作,保护国家经济建设。
外侨检查站与哈尔滨铁路公安联合检查室相配合,实施对外侨检查工作。哈尔滨火车站
以外的市内各小站由各站铁路公安人员代为检查。外侨检查站工作人员由市公安局外侨户口
大队16人组成,分4个组,每组4人,逐日轮值。对上下车的外侨验检旅行证和加盖查验印章。
去铁路沿线小站放宽,去大城市或内地从严,基本避免外侨无旅行证而私自流动的现象。对
出境外侨,建立了出境携代物品检查制度,配合海关查禁不准携带的物品,并与铁路货运处
协定,凡外侨出境携带之物品,未经外侨检查站许可,不得办理托运手续。
在检查中发现,有的外侨外出不办旅行证,仅持所在单位公出派遣证或借用其他单位私
开的证明,以及用护照、居留证代替旅行证;少数越境分子和非法旅行的外侨,为逃避查验,
从市内其他小站上下车;有些朝侨、日侨混迹于中国公民中经常出入普通检票口蒙混过关;
有的外侨以外出旅行名义进行走私、偷税甚至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市公安局外侨科对初次违
反外侨旅行签证的,给予批评教育,令其补办手续;对由外地来哈未持旅行证的外侨,由检
查站发给单程旅行证使其返回原地,并将所有代替旅行证的证件予以扣留;对严重违法者送
交公安机关扣押、拘留、罚款或登报悔过,以教育其他。此外,为防止外侨以送客名义逃避
查验,经与铁路部门协商,在检查站建立了送客凭“居留证”发给“站台证”制度,无“站
台证”者不售站台票。
为检查乘飞机出入中国国境的外国人,1951年12月,市公安局又在马家沟飞机场设立了
外国人检查站(简称边防检查站)。主要任务是保证飞机航行安全、维护国境治安、防止敌
特活动、保护国际友人、查禁走私漏税。当时,马家沟机场只是中国东北地区内的中间站,
不是口岸空港。基于对外活动需要,朝鲜、苏联民航客运机经常由哈尔滨直接飞往赤塔或平
壤,或由赤塔或平壤起飞,直接降落在哈尔滨飞机场,在国家边防工作中同样处于重要地位。
鉴于全国各地边防检查站,均由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并统一着装,唯有哈尔滨边
防检查站,尚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管理并执行边防检查任务,1956年2月28日,报黑龙江省公
安厅批准,转交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接管,市公安局边防检查站人员全部撤回。
1956年初,由于来华访问、探亲,外国旅游团体不断进入哈尔滨市,检查站工作量大增。
外检工作为适应这一形势,市公安局相应制定《外侨检查站工作细则》,改变过去仅限于对
市内外侨旅行检查的状况,对外侨的行动、证件以及携带的行李物品实行公开检查、监督、
询问和技术检查。
为了贯彻1958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市公安局自6月1日始,对经过哈尔滨车站来往旅行的外侨停止了登记盖章制度,只做一般证
件查验,对市郊各小站实行抽查。10月4日,经省公安厅批准,撤销了设在哈尔滨火车站的
外侨检查站。检查站工作变为派员抽查。
1962年8月恢复了外侨检查站,并统一改名为“外国人检查站”。主要任务是堵截私自
旅行、走私及其它有违法、可疑行为的外侨和偷越国境来哈的朝鲜人。
外国人检查站仍设在哈尔滨火车站,设站长1人、民警3人,昼夜轮流值班,按客运列车
的时间,对出境、入境、旅行和经由哈尔滨的外侨以及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进行查验。对滨江
站、三棵树站按收发车时间派员检查,其它小站进行抽查。12月,又恢复了哈尔滨民航机场
的外国人检查站,对航运码头定期检查。
1964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简称“《条
例》”)。根据《条例》中公安机关在必要的通行地点设立外国人检查站,或者派出民警,
检查外国人遵守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国人应当接受检查的规定,外国人检查站除按国宾接
待外国党、政、议会代表团外,凡出入哈尔滨市的各国驻华外交、领事、公务人员及其家属,
来华的外国人、专家、留学生等均查验其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管理。
1965年9月20日,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条例》和1960年4月为外国人划定警
戒线的基础上,制定了地方法规,限定外国人在市内活动范围:东至哈阿公路的军区农场、
新香坊、哈宾公路的荒山外国人墓地;南至哈双公路北线查家窝堡,中线薛家屯,南线王岗,
哈平公路的新发屯,松花江上游8号照,下游9号照;北至哈呼公路的三角线、庙台子、新松
浦。并在旅行区域的终点主要通道处设置中、俄、英3种文字的“外国人未经许可不准超越”
的标志牌。外国人活动需超出范围,提前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旅行加签手续。
1974年4月,哈尔滨市已逐渐对外开放,原1960年4月设立的军事禁区警戒线和1965年制
定的限定外国人在哈尔滨市活动范围的规定已失去意义。根据省公安厅指示,废除了警戒线
标牌。
1978年11月,哈尔滨民航机场由马家沟迁至太平庄,市公安局在机场建立了检查站,以
掌握外国人乘机人数和去向。
1989年7月,国家决定哈尔滨太平庄飞机场与苏联哈巴罗夫斯克通航。为此,市政府成
立口岸管理委员会。为发展对外交往,方便外国人入境,市公安局在正式通航前,报请省公
安厅批准,在飞机场设立口岸签证机构,开展口岸签证业务。9月1日,通航工作正式开始,
口岸签证业务,因国家实行进一步对外开放,出入境外国人免检而未进行。
四、查处外侨犯罪活动
收缴武器 哈尔滨解放初期,许多侨民手中有枪支、弹药等。有的是从日本军武器库中
盗来的,有的是从溃败的日伪军手中索取的,有的是拾来的遗弃枪支弹药。由于外侨私有枪
支、弹药,构成了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
1946年9月,市公安局外侨科在管理外侨户口的同时,收缴外侨私藏枪支弹药。少数外
侨敌视人民政府,坚持顽固立场,有的拒不交出私藏枪支,有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涉枪各
类案件在外侨中比较突出。
1948年2月,市公安总局外侨科对外侨个人私有枪支进行审查登记,发放枪照。共发放
给市内居住外侨猎枪执照1481本,独弹枪执照87本,军用枪执照202本。发放给市郊外侨猎
枪执照728本,其中苏侨638本,其他侨民90本。发放给市外铁路沿线居住外侨猎枪执照422
本。发放猎枪和军用枪执照以苏联侨民居多,苏联侨民会所属的企业、商店,如毛皮厂、灌
肠厂、秋林公司等为护厂护店,都雇用守卫人员并配备了枪支。6月15日,市公安局张贴布
告,限隐藏枪支的外侨,于7月1日前上交市公安局。倘若故意违反,私藏或抗拒不交者,一
经查出,以私藏军火、图谋不轨论处。慑于政策威力,大部分隐藏枪支弹药的外侨主动上缴。
有的还揭发检举他人隐藏枪支弹药,协助公安部门工作。共收缴各式步枪509支、轻机枪6挺、
破损步枪13支、子弹40726发、刺刀37把、手榴弹61颗、地雷11个、迫击炮弹4枚、手枪63支
和其他枪炮零件151件。9月,市公安局将外侨枪支管理由行政科移交外侨科。外侨科结合外
侨户口登记工作,深入调查外侨持有枪支情况,发现无证照的枪支立即追查收缴。
1950年5月,市公安局重新换发枪支执照。审查核实中发现非法枪支线索,即派人调查,
收缴私藏枪支19支。对全市9家枪支修理行业加强管理,制定了枪支修理存放、使用等规定。
1951年3月,市公安局在哈尔滨俄文报上刊发布告,限令隐藏枪支的外侨,在限期内交
出私藏枪支。一些外侨畏惧政府处罚,将私藏枪支通过哈尔滨苏联青年团委员会转交给市公
安局。一些外侨主动到市公安局请求处罚,交出私藏枪支弹药。至1957年,居住哈尔滨市外
侨的私藏枪支弹药,基本收缴完毕。
打击违法犯罪 哈尔滨解放初期,外侨违法犯罪较突出。1949年,打击处理外侨违法犯
罪分子637人,占全市外侨总人口的21%。其中盗窃犯和贩毒犯居多数,各占犯罪分子的
26%。外币黑市交易扰乱金融活动也较活跃。
从事贩毒活动的大多是朝鲜侨民,从朝鲜携带毒品,在图门、安东等地入境,输入哈尔
滨及东北各地。有的还利用机关、生产部门和铁路职工秘密运输。贩毒犯金锡钧(朝侨)、
崔凤道(朝侨)被检举,缴获鸦片1100两、麻药54瓦,移送法院判刑,与贩毒犯有勾结的大
福、哈尔滨、松江3家旅店的业主被起诉判刑,旅店予以停业。
从事盗窃杀人强抢活动的,以苏侨和无国籍者居多。有的判刑数次,释放后仍重操旧业。
解放初期,苏侨马树阔夫尼科来,伙同苏侨芭木林·卡逢也夫,用斧头将苏侨瓦西力也夫砍
死,抢去室内财物。以后继续进行盗窃活动,至1949年5月被捕时,先后在南岗、道里、新
阳等地作案45次。所窃财物抵押在饭店酒馆,大吃大喝挥霍。还破获外侨强抢杀人案3起,
缴获手枪3支。
从事黑市交易活动的,以犹太侨民和无国籍者占多数。经常捣卖外币的格拉夫斯基(犹
太富商),在上海、天津、哈尔滨结识有交易关系的100余人,捕获处罚金5000万元。当年
在黑市查获非法交易的美钞900余元及其他一些外币。
1950年,破获1起外侨贩毒大案。苏侨鲁达诺夫、克雷沙诺娃(女)、朝侨少娘(女)
等,2次往返朝鲜,走私鸦片650两,在文和街、面包街、安平街、马街等处逮捕。经搜查,
缴获鸦片600余两、银元427块、现金1.6亿元(旧人民币)、金表2块、金戒指3个、金条1
根、手枪1支。同年5月30日,市公安局侦破外侨杀人抢劫案1起。22日夜11时,在南岗秋林
汽车厂附近,2名外侨雇乘马车,行至道里三道街,将车夫掐死,劫车逃跑,被巡逻民警发
现,将2犯捕获。同年哈尔滨工业大学化验室贵重仪器被盗,价值2亿余元(旧人民币),经
侦查,逮捕了作案分子大西曼诺夫。该犯是哈工大毕业生,在校期间在化验室当过助手。当
年,逮捕外侨政治犯23人,其中苏侨19人。
1951年,捕获处理外侨犯罪分子532人,其中政治犯44人,刑事犯和违警犯488人,占外
侨总人口的18%。1952年,逮捕处理外侨犯罪分子294人,其中,政治犯5人,刑事犯和违警
犯289人。1953年,逮捕处理外侨犯罪分子276人,其中政治犯1人,刑事犯和违警犯275人,
占外侨总人口的11%。
由于公安机关对外侨犯罪不断打击和全面开展禁毒运动,1954年,外侨杀人强抢特别是
贩毒活动,大有收敛。但盗窃和酗酒斗殴,卖淫活动仍不断发生。有的盗窃分子具有一定的
生产技术,混入工企内部乘机偷窃,社会上的盗窃也把作案目标转向工企内部。也有一些无
业游民以卖血为生,酗酒斗殴或卖淫。据1954年7月份调查,哈尔滨市外侨盗窃分子40人,
妓女40人,卖血游民100人,乞丐20人。当年,在押外侨犯罪分子237人,其中政治犯16人,
刑事犯221人;已决判刑的190人,未决在押的47人;苏侨136人,无国籍35人,朝侨60人,
日侨5人,荷兰侨民1人。1956年,在押外侨刑事犯罪分子50人,收容教养31人。
1957年,查获非法旅行的外侨152人,朝侨越境的19人,走私偷税者25人。至1958年11
月,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外侨452人。其中拘留66人,教养19人,罚款81人,批评教育
286人。经向外侨宣传治安处罚条例(译成俄文),治安案件下半年比上半年下降90%。1959
年,在押外侨犯罪分子32人,其中政治犯2人,刑事犯30人。1962年,哈尔滨市外侨减少为
1100余人,在押犯2人。1963年以后,外侨继续出境,老弱病残居多数,违法犯罪行为逐渐消
除。1964年至“文化大革命”前,查出从朝鲜越境来哈尔滨的近300人,均遣送出境。
1975年,哈尔滨市朝鲜侨民金钟毅伙同尹太吉、金日太,串联东北地区及北京等地的
“朝侨学习班”,组建朝鲜人联合会筹委会。经批准,取缔了该组织,并将骨干分子金钟毅
等3人,移交朝鲜方面处理。
1986年7月,俄罗斯侨民果士巴前果因流氓罪被捕,起诉法院,判刑3年。
封闭苏联侨民会 苏联侨民会中央理事会(简称“侨民会”),成立于1935年,后改为
哈尔滨特务机关直接领导下的白俄事务局露人科。日本投降后,侨民会在苏联驻哈总领事馆
的直接领导下,重新组建。当时有一支自卫队并配带枪支,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后解散。
侨民会管辖范围有大连苏侨分会、海拉尔分会、满洲里分会、哈尔滨马家沟分会。侨民
会在哈经济实体,有侨民会药房(大直街)、卡扎别克纪念医院(比乐街)、纺织品商店
(中央大街)、面包房(大安街)、外侨养老院(文政街),还有苏联中学。在侨民会内部
有法律科、人事科、会计科,还有俱乐部、餐厅等侨民娱乐活动和集会场所。侨民会主要任
务调查所属侨民会的侨民活动;办理侨民申请出境登记;认证出生、死亡、结婚、离婚、工
龄、学历、收养义子等各种证件。侨民会还在苏侨和无国籍白俄中征税。为了处理侨民的民
事纠纷还设有仲裁法庭。侨民会的护卫部,还随便捕人办案(指苏侨案)。为维护国家尊严,
行使国家主权,清除历史上治外法权的影响,从1947年11月起,将一切外侨案件统归市公安
局外侨科处理。侨民会还定期或不定期请领事馆人员做形势报告。
1961年,市公安局发现,侨民会所属纺织品商店经理于镜波盗窃国家机密文件,并通过
侨民会交给苏领事馆副领事库巴索夫译成俄文。以后,由省外办通知苏领事馆将文件退回,
但库巴索夫拒不交出,不出具证明,库巴索夫被限期回国。
为制止侨民会从事非法活动和损害中苏两国人民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在中
共黑龙江省委直接领导下,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命令为依据,1962年9月7日封闭了苏联侨民
会及各地分会和附属机构。封闭前一天,由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口头通知苏领事馆,封闭侨
民会期间苏领事馆人员不准外出活动。
侨民会封闭后,拘留了侨民会前会长诺索夫(苏联籍,药店经理)、侨民会翻译丁松波
(中国籍,苏联情报人员);逮捕了侨民会秘书刘守仁(中国籍,原是新疆盛世才部下的少
将);隔离反省了侨民会长安东牛克(苏联籍)、阿拉雷金(苏联籍);传讯了侨民会人事
科长约菲(苏联籍)、侨民会法律科长切尔内赫、会计达维见果(女)、月特利茨(女,原
在哈苏侨)、俱乐部主任巴浦洛夫斯基(原在哈苏侨)。
经过审查和搜查,发现苏联侨民会大量非法活动:继续办理各类公证;搜集中国政治、
经济情报(包括民情社情),副会长阿拉雷金还去肇东县搜集中国人民公社情况;盗窃中国
内部机密;煽动中国公民中亲苏分子和中苏混血儿外逃;设立仲裁法庭,唆使苏侨与中国地
方政府“打官司”;索取外汇20余万元和大量套购凭证供应的副食品。
封闭苏联侨民会后,1962年9月14日,苏联驻哈尔滨领事馆被迫闭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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