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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公安》
 
 
第二篇 人民公安
 
 
第十一章 消防管理
 
 
第一节 消防组织
 
 
  一、公安消防支队及中队
  1946年5月3日,市公安局将接管的国民党警察局消防警察大队改称哈尔滨市公安局消防
总队,保留了原来设置的南岗、军官街、东傅家、香坊、西傅家5个消防队,共有消防警察
178人。1947年5月,消防总队改称哈尔滨特别市公安总局消防大队,下属的消防队改称分队,
同年,又增设了道里消防分队,共有消防警察226人。1950年,撤销军官街分队,增设新阳
分队。全大队共有300人。1951年,增设太平、顾乡2个消防分队。共8个分队,351人。
  1954年,市公安局进行整编,成立交通消防处。处设消防科和消防警察大队。消防警察
大队下设南岗、道里、道外、香坊、顾乡、太平6个分队,共有消防民警277人。1956年10月,
交通消防处撤销,成立消防处。处下设直属中队和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太平、王岗、
平房8个中队,消防民警305人。
  1960年1月,增设新香坊、杨马架子2个消防中队,增编98人。1965年3月,增设哈西消
防中队。5月,根据公安部七局改编方案,公安消防民警班以下实行义务兵役制,消防处改
称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市公安局和黑龙江省消防总队双重领导,实行军事化管理。
1976年,在太平区化工厂集中的地区增设化工消防中队。
  1983年10月,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接收了原属松花江地区消防支队管辖的阿城、呼兰
2个中队。1987年,增设太阳岛消防中队和阎家岗航空机场消防中队。1989年,增设承德消
防中队。1990年,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所属公安消防中队,共有14个。
  二、企业消防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特别是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为保卫
工厂企业生产安全,建立了一些内部的消防队,至1958年,哈尔滨市共有32个单位建有专职
消防队。同年8月,遵照国务院1957年9月11日发出的加强消防工作指示中关于调整企业消防
队的精神,对企业消防队进行了调整。有25个单位,由于火险较大,厂址距市内太远等原因,
属于不宜合并继续保留外,将亚麻厂和刃具厂,第一工具厂和电线厂,轴承厂和松花江胶合
板厂、食品加工厂7个单位专职消防队连同设备一并移交公安局消防大队统一领导使用。
  1958—1966年,新建企业消防队7支。1967—1976年,新建企业消防队2支。
  1981年7月,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设立企业消防队指导科(战训二科),负责对企业
消防队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1985年和1987年,根据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和《灭火战斗条令》,以及《企业、事
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进行了2次整顿,解决了企业消防队中消防员年龄偏大、身
体素质较弱,队伍管理较散、消防员业务素质较低,车辆装备和营房条件差的问题,提高了
革命化、正规化的程度和战斗能力,完成了保卫工厂安全和在公安消防支队指导下,参加扑
灭大火的任务。
  至1990年,哈尔滨市共有企、事业专职消防队50个,消防战斗车辆178台,消防员1693
人。这些企业专职消防队,主要分布在存有易燃、易爆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事业单位,
直接保卫着第一线生产的安全。
  三、义务消防队
  在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同时,工厂企业内部还结合生产、业务活动,相继组建了一批
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企业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有组织,有计
划地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训练,结合本岗位的生产、业务活动,进行消防工作。其分工明确,
责任到位,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组织起来,投入疏散、灭火战斗中去,给专业消防队救
灾灭火赢得时间,是一支不可缺少的灭火力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9年11月19日,在南岗区文化公园,以战备的形式,举行较大
规模的群众性义务消防队灭火演习。参加演习的南岗区和道外区200名义务消防队员,按照
命令,急奔现场,在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仅用15分钟,就将大火全部扑灭。整个演习的
10个项目,都达到了预期效果。此后,群众性义务消防队的工作受到影响,基本停止了义务
消防队的训练活动,大部分义务消防组织名存实亡。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得到恢复与加强。至1983年,哈尔滨市
共有群众性义务消防队4400多个,义务消防队员314000余人。同年,在哈尔滨市人民体育场,
举行哈尔滨市消防系统基本功竞赛大会,有456名男、女义务消防队员参加了竞赛。哈尔滨
车辆厂、哈尔滨汽轮机厂、哈尔滨电机厂、星光机器厂的义务消防队还为大会进行了“人梯
上楼”、“扑灭液化气罐”及油类火灾等项目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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