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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解放初期,党的工作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市公安局为建立革命秩序,管理好城
市,在废除旧警规章的同时,结合开展各项工作,不断建立人民公安的各项法规。1946年10
月15日,市政府颁发《开展户口调查布告》,开始了户口管理的建设工作。之后,为加强外
侨管理工作,又颁发了《外侨户口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关于发放外侨居留证和日本
人留用证》、《外侨管理办法(草稿)》,使外侨管理有章可循,走向正规。1947年1月,
中共哈尔滨市委发出《关于禁止乱杀人,乱捕人的决定》,统一了捕杀权,控制了滥捕、滥
收、滥罚,维护了党的政策。1948年,又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禁止非法拘捕审讯侵犯人权的
布告》,进一步纠正了违反政策的倾向,保护了工商业和土改的健康发展。1947年2月,市
委发出《建立机关、学校、企业内部保卫工作的指示》,开创了经济文化保卫工作,在内部
建立保卫组织之后,市公安局制定了《企业保卫工作提纲》、《工厂仓库安全制度草稿》、
《哈尔滨市企业保卫工作情况及建议》等规章办法,使内部保卫工作,初步做到了有章可循。
在治安管理上,1946年6月—1948年,先后制定了《调查妓女的训令》、《舞场取缔及发给
许可暂行办法》、《饭店女店员雇用办法》、《娱乐场所临监办法》、《关于旅店业暂行规
定》、《关于铸造刻字印刷暂行取缔办法》、《关于电讯器材的管理》等11个管理办法,加
速了清理旧社会渣滓,强化了治安管理工作。
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打击处理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为防止偏差、依法办事,
1952年10月20日,市公安局制定《管制反革命分子实施细则》。1953年,市公安局、市法院、
市公安大队又联合做出《关于公安武装执行提讯、解送、逮捕等任务的联合规定》。1955年
7月,根据《宪法》有关条款规定精神,市公安局制定《拘捕人犯通知家属的规定》,在填
写人犯逮捕证的同时,填发人犯家属通知书。
60年代初,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粮油食品供应紧张。1960—1961年,市公安局同市商业
局、粮食局,先后制定《关于户口、粮证、购货证管理制度的联合规定》、《对涂改购货证
冒领商品行为处理联合通知》。市公安局发出《对压缩城镇人口加强农业战线有关户口问题
的通知》、《关于正确处理偷青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1980年,市公安局先后制定《案件管辖范围》、
《收审办案暂行规定》、《预审办案中几项具体规定》等。1983年,哈尔滨市连续发生
“三·三一”、“四·一七”特大火灾。为清除引燃火灾的隐患,1984年,发布《深入开展
“三建、六清”的通告》。在“严打”斗争中,收捕人犯较多,为防止违犯法律政策,1985
年先后制定《严格执行人犯收押和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严格执行收审和行政拘留时限
的规定》等。
1987年,针对连续不断发生枪支被盗、持枪作案等暴力案件的情况,市公安局与市司法
局、市检察院、市法院联合做出《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管理的规定》,在侦破枪案中发挥了重
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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