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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公安》
 
 
第二篇 人民公安
 
 
第十三章 公安法制建设
 
 
第二节 法制宣传教育
 
 
  一、组织干警学法
    1947年初,市公安局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中共黑龙江省委、哈尔滨市委有关制止乱捕人、
乱罚没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捕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组织学习《共同纲领》、《宪法草案》,自觉接收法律监督。
结合“镇反”、“肃反”运动,学习《惩治反革命条例》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等,
稳准狠地打击敌人。
  60年代初,学习贯彻控制捕人、劳教、拘留、集训、罚没等10项具体政策的规定,纠正
了执行政策中的偏向。结合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学习《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城市陆
上交通规则》、《枪支管理办法》、《治安处罚条例》以及无线电器材、旅店业、印铸刻字
业、公共娱乐场所等管理规则与出入境、边境、侨民管理办法等。
  1979年10—12月,市公安局在动力分局进行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试点工作,
同时组织全局干警学习“两法”,要求办案中把好侦查、拘留、逮捕、起诉4关。
  1990年,市公安局成立学习《行政诉讼法》领导小组,局长王松岩,副局长张潮、吴大
桓分别兼任组长、副组长,组织干警集中1个月学习。3次聘请法学专家为副科级以上干部辅
导讲课,层层举办学习班,并组织全局60000余名干警参加全市统考。
  二、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制
     1946年“八·二八”反革命暴乱平息后,结合对姜鹏飞、李明信2犯的公审,组织各界
代表和部分群众参观缴获的龙旗、令箭、圣批、委任状、大刀、长矛等罪证,进行了法制宣
传。1949年8月,市公安局在兆麟小学举办公安锄奸展览会,组织职工群众参观了依法捕办
的反动一贯道罪犯案例和反动党团特案例等,宣传了法律政策。
  1951年,组织宣传员张贴宣传画,向全市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
反革命条例》,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反革命罪行。1955年5月,市公安局举办刑事犯罪罪证展
览会,历时40天,受教育群众达10余万人。1956年1月,市公安局协同有关部门,举办肃清
一切反革命分子展览会,展出“镇反”、“肃反”中的典型案例,宣传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
政策。年末,举办处理投案自首反革命案例展览会,同时展出由公安部提供的美蒋空投武装
特务罪证。1957年5月,市公安局举办刑事犯罪罪证巡回展出,历时67天,参观者达96万人
次。同年,还向群众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60—70年代,结合贯彻实施治安管理、户政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法规,采取各
种形式,不断向群众宣传,使群众懂法、守法。结合公判大会,兑现政策大会,返还赃物大
会,特大案件、灾害、事故现场会等,向群众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1990年12月,哈尔滨市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市公安局成立法制宣传月领导小组,局长
王松岩兼任组长。12月15日、29日,组织大型宣传日活动,在街头设立法制宣传、咨询站23
处,共组织1500余名干警参加宣传,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政策问题268件。同时,出动
了宣传车、街头文艺宣传队,设置播音器、宣传板、横标、图片等,广泛开展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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