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公安》
 
 
第二篇 人民公安
 
 
第十三章 公安法制建设
 
 
第三节 执法监督检查
 
 
  一、案件审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10月,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委员
会审批小组建立,审批小组设在市公安局刑侦处,开始审批劳动教养工作。
  60年代初,贯彻实施中央少捕、少杀、少管制的政策、第十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公安工
作十项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收回捕人批准权的通知》精神,市公
安局上收行政拘留的审批权。1962年,市公安局办公室增设法制科,受理各处、分(县)局
报批行政拘留、呈报劳动教养、报请减刑等业务,局长授权代表局领导阅卷把关。
  “文化大革命”初期,“砸烂公检法”,成立保卫部(组),社会主义法制受到践踏,
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由“三家”办案互相制约的制度,变为一家承担,导致办案质量下
降,出现大批冤假错案。1973年恢复市公安局建制时,设立法制处,在局长领导下负责报捕、
劳动教养、强制劳动、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审批工作。
  1979年,法制处撤销,报捕审批工作移交检察院,拘留权下放到各处、分局,劳教审批
移交劳教处。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贯彻实施“从重从快”方针,各区对危害大的重要
案犯实行预审、检察、审判“三员”联合办案,公安、检察、法院“三长”集体定案的方法,
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同年10月,市公安局劳教处撤销,劳教工作移交市司法局,劳教审
批工作交由市公安局治安处办理。由主管局长、治安、户籍、刑侦等单位领导组成审批组,
行使审批权,由治安处审批科执行投入劳教。
  1986年,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建立后,逐步受理延期收审的审批业务。1988年上半年,
劳教审批部门主动指导帮助基层办案,组织力量,深入到太平、动力、南岗分局和呼兰县公
安局同办案人及主管领导共同审查案情,选定宽严典型案例,配合专项打击,共受理呈报劳
教案犯1025人,经审查批准劳教962人,建议报捕9人,遣送外地处理17人,退回补查29人,
改为治安处罚8人,提高了办案质量。
  根据公安部转发《杭州市对部分劳教人员实行所外执行的经验》,1989年1—3月,批准
所外执行的30人,占批劳动教养的7.7%。对所外执行者,均建立了帮教小组,制定了帮教
措施。针对呈报教养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劳动教养审批部门还
派人深入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办案人员理解政策规定,就地阅卷把关,提高办案质量,
1—6月,退补率比1988年同时期下降45%。同年,各分局相继设立法制科,受理处理各种人
犯的审批业务,提出复核意见,呈报领导审批。
  二、执法检查
    1948年,市公安总局对司法工作做出规定,要求办案单位对起诉到法院的一切案犯,必
须检查判决结果,如与原起诉有大的出入,可再起诉到司法委员会裁定。
  1958年,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对劳改、劳教单位破获的刑事案件进行检查,发现有1/3失
实,进行了纠正。市公安局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拘捕处理的1400余名各种现行“反革命案
犯”逐案进行复查,发现绝大部分是冤假错案,予以纠正平反。
  1980年,南岗分局拘留所发生打死毕庆顺事件后,市公安局组织进行了执法大检查,发
现1—9月行政拘留人员有70%不应按行政拘留处理。其中大部分以行政拘留代刑事拘留,以
拘留代侦查。1982年,市公安局对拘留人犯超期问题进行了检查,发现有6%关押超期,立
即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在押人犯关押超期的通知》。1983年9月,“严打”斗争初期,经检
查发现有些单位拘留、逮捕人犯,不依法办事,不与当地公安机关、内保组织联系,也不按
规定通知人犯家属。市公安局立即发出《拘捕人犯必须依法办事的通知》。1985年4月,根
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通知,市公安局组成专门班子,对850余名收审超期人员进行检查清
理,发现其中应捕、应教养的有300余人,不应收审的100余人。
  1986年初,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开展执法大检查,至8月,采取自检和集中检查的方法,
重点对经保处、治安处、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及各分(县)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200
余件。1987年8—11月,重点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消防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道路交通违章罚则》等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989年又以执行
“两法”为重点,进行检查,针对办案超越职权、押人超期、收审面宽等问题,进行了整改。
同年,根据市政府部署,还对1979年来以市政府名义和市公安局直接制定的公安法规、规章
的贯彻执行情况做了全面检查。
  1990年,为做好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准备工作,市公安局组织清理检查全市公安系统
具体行政行为94项,其中有46项可继续运用,有48项应修改和废止。
  三、治安案件复议和应诉
  1986年以前,实施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治安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决,向市公安
局申诉的由人民接待室和治安处负责办理。
  1987年,实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裁
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公安局决定治安案件复议的应诉工作,由治安处、法制办公
室负责办理。根据公安部《关于县以上公安机关设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通知》精神,经各主管
单位提名,法制办审查,政治部批准,确定81名懂法律并具有公安工作实践经验的干警为专
职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并组织学法和业务培训。
  市公安局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案件后,由法制办认真审阅案卷,把好事实关和运用法律
关,如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就组织各处,分、县(市)局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如原处罚违法,立即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依法变更处罚,避免出庭应诉。1987—
1988年,市公安局受理不服分、县(市)局“一裁”,向市公安局申诉的治安案件681起,市
公安局裁决维持分、县(市)局“一裁”的343起,变更“一裁”的126起,撤销“一裁”的
3起,退回“一裁”补充调查的162起,调解处理38起,未结9起。
  至1990年,共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治安案件105起。其中法院裁定维持公
安机关裁决的46起,当事人撤销诉讼的29起,变更原裁决的18起,败诉6起,未结6起。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