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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审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10月,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委员
会审批小组建立,审批小组设在市公安局刑侦处,开始审批劳动教养工作。
60年代初,贯彻实施中央少捕、少杀、少管制的政策、第十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公安工
作十项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收回捕人批准权的通知》精神,市公
安局上收行政拘留的审批权。1962年,市公安局办公室增设法制科,受理各处、分(县)局
报批行政拘留、呈报劳动教养、报请减刑等业务,局长授权代表局领导阅卷把关。
“文化大革命”初期,“砸烂公检法”,成立保卫部(组),社会主义法制受到践踏,
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由“三家”办案互相制约的制度,变为一家承担,导致办案质量下
降,出现大批冤假错案。1973年恢复市公安局建制时,设立法制处,在局长领导下负责报捕、
劳动教养、强制劳动、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审批工作。
1979年,法制处撤销,报捕审批工作移交检察院,拘留权下放到各处、分局,劳教审批
移交劳教处。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贯彻实施“从重从快”方针,各区对危害大的重要
案犯实行预审、检察、审判“三员”联合办案,公安、检察、法院“三长”集体定案的方法,
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同年10月,市公安局劳教处撤销,劳教工作移交市司法局,劳教审
批工作交由市公安局治安处办理。由主管局长、治安、户籍、刑侦等单位领导组成审批组,
行使审批权,由治安处审批科执行投入劳教。
1986年,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建立后,逐步受理延期收审的审批业务。1988年上半年,
劳教审批部门主动指导帮助基层办案,组织力量,深入到太平、动力、南岗分局和呼兰县公
安局同办案人及主管领导共同审查案情,选定宽严典型案例,配合专项打击,共受理呈报劳
教案犯1025人,经审查批准劳教962人,建议报捕9人,遣送外地处理17人,退回补查29人,
改为治安处罚8人,提高了办案质量。
根据公安部转发《杭州市对部分劳教人员实行所外执行的经验》,1989年1—3月,批准
所外执行的30人,占批劳动教养的7.7%。对所外执行者,均建立了帮教小组,制定了帮教
措施。针对呈报教养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劳动教养审批部门还
派人深入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办案人员理解政策规定,就地阅卷把关,提高办案质量,
1—6月,退补率比1988年同时期下降45%。同年,各分局相继设立法制科,受理处理各种人
犯的审批业务,提出复核意见,呈报领导审批。
二、执法检查
1948年,市公安总局对司法工作做出规定,要求办案单位对起诉到法院的一切案犯,必
须检查判决结果,如与原起诉有大的出入,可再起诉到司法委员会裁定。
1958年,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对劳改、劳教单位破获的刑事案件进行检查,发现有1/3失
实,进行了纠正。市公安局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拘捕处理的1400余名各种现行“反革命案
犯”逐案进行复查,发现绝大部分是冤假错案,予以纠正平反。
1980年,南岗分局拘留所发生打死毕庆顺事件后,市公安局组织进行了执法大检查,发
现1—9月行政拘留人员有70%不应按行政拘留处理。其中大部分以行政拘留代刑事拘留,以
拘留代侦查。1982年,市公安局对拘留人犯超期问题进行了检查,发现有6%关押超期,立
即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在押人犯关押超期的通知》。1983年9月,“严打”斗争初期,经检
查发现有些单位拘留、逮捕人犯,不依法办事,不与当地公安机关、内保组织联系,也不按
规定通知人犯家属。市公安局立即发出《拘捕人犯必须依法办事的通知》。1985年4月,根
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通知,市公安局组成专门班子,对850余名收审超期人员进行检查清
理,发现其中应捕、应教养的有300余人,不应收审的100余人。
1986年初,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开展执法大检查,至8月,采取自检和集中检查的方法,
重点对经保处、治安处、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及各分(县)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200
余件。1987年8—11月,重点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消防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道路交通违章罚则》等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989年又以执行
“两法”为重点,进行检查,针对办案超越职权、押人超期、收审面宽等问题,进行了整改。
同年,根据市政府部署,还对1979年来以市政府名义和市公安局直接制定的公安法规、规章
的贯彻执行情况做了全面检查。
1990年,为做好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准备工作,市公安局组织清理检查全市公安系统
具体行政行为94项,其中有46项可继续运用,有48项应修改和废止。
三、治安案件复议和应诉
1986年以前,实施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治安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决,向市公安
局申诉的由人民接待室和治安处负责办理。
1987年,实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裁
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公安局决定治安案件复议的应诉工作,由治安处、法制办公
室负责办理。根据公安部《关于县以上公安机关设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通知》精神,经各主管
单位提名,法制办审查,政治部批准,确定81名懂法律并具有公安工作实践经验的干警为专
职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并组织学法和业务培训。
市公安局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案件后,由法制办认真审阅案卷,把好事实关和运用法律
关,如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就组织各处,分、县(市)局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如原处罚违法,立即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依法变更处罚,避免出庭应诉。1987—
1988年,市公安局受理不服分、县(市)局“一裁”,向市公安局申诉的治安案件681起,市
公安局裁决维持分、县(市)局“一裁”的343起,变更“一裁”的126起,撤销“一裁”的
3起,退回“一裁”补充调查的162起,调解处理38起,未结9起。
至1990年,共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治安案件105起。其中法院裁定维持公
安机关裁决的46起,当事人撤销诉讼的29起,变更原裁决的18起,败诉6起,未结6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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