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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次:2010.增刊(总第53期)  
  类别:  
贯彻落实《条例》确保地方志编纂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 对“志鉴机构合一”的理解和体会
王玉利
(作者单位:原哈尔滨市网通公司)
     
    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八条明文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这就是说:编纂地方年鉴的职能必须由本级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来承担,其他组织和机构不得代替和编纂。为什么国家能从立法的角度来规范这一职权范围,笔者通过学习体会如下:
    一是编纂地方志和年鉴同是政府行为
    地方志是以地域为单位(主要是行政区划)按一定体例,综合记载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自然方面的书籍。
    地方志既然是以地域为单位,以行政区划为编纂范畴,历来由当权者主持编纂,属政府行为,因此他统称为"官书"。我国史志之学,发轫最早。春秋时代启私人修纂史志之端,北宋以后便由朝廷组织"史馆"由学士、进士负责修撰,到明、清两代修志到了大盛时期,均由当朝者设立专门机构、组织编纂。建国后,盛世修志,从第一轮修志到改革开放后的今天,一直由政府主持,并设各级修志机构和组织由专人负责撰修。
    地方年鉴同样也是以一地方一年内重要的时政文献和统计资料,分类编排,按年度印行的工具书。由于所收资料收集范围大部分是依据当年政府发布的多种公告、文件和主要报刊的报导、统计等,所以这一职能大多由政府所设办事机构来完成,因此也属政府行为,只不过是地方志是一个时期出一部,而地方年鉴则是每一年出一部的"年志"而已。
    由于某些历史原因,现在有些市、县都分设编纂机构,两套人马,互不往来,各行其是,与国家法规条令相违背。
    《条例》第五条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这就是说,条例已经用法律的条文明确规定了由各级政府的地方志办公机构负责编纂地方年鉴,这已经是"板上钉钉了",可现在有些地方强调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情况特殊,强调要特殊对待。其实这都是站在本位主义的角度上看待问题,既然同是政府行为,就应该由政府做主,从大局出发,从有利于工作出发,站在执不执行国家法令法规的原则问题上,来认识这一问题,将现在志鉴机构不合一的地方,融合在一起、统一管理、统一队伍。这是工作需要、事业的需要,也是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是地方志和年鉴为同一属性
    我国编纂地方志有几千年的历史,其作用是存史资政,益于当代、利在千秋的大计。
    而编纂地方年鉴也是为记载历史、了解今天,服务当代,惠及子孙的大业。
    从已经出版的各级地方志和年鉴来看不论其指导思想,编纂原则还是行文体例,记述内容都有共同之处,异曲同工,只不过是记述时间段不同而已。
    如指导思想,志书和年鉴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全面系统地记述一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与现状。
    从记述原则来看都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熔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于一炉,资料翔实,史实博而厚重,都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存世之作。
    从记述体例来看,均为篇、章、节、目结构形式或三级条目体,总体框架均有总述(概述)大事记、专文、附录组成。专文的设置,以体现地域多功能作用为目的,本着科学分类和兼顾现行社会分工的原则,坚持"大统一、小机动"从实际出发谋篇立目。
    从记述方式来看,均采用语体文,行文均要求朴实、简练、流畅。纪年、称谓、数字使用、计量单位、表格制作等,《行文规范》都有相同之处。
    从采用资料来源来看,均在地方政府和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中来征集,特别是所用数据均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以上均为志鉴的内在共性,但也有一定的区别,除记述时间不同外,如史志的是以志为主体,采取横分门类,纵述史实,也称"横排鉴写"。而年鉴则是在大篇体结构下,一目一条内容,平铺直叙,直点主体,上不追溯,下不延伸。又如在人物记述上,志书坚持"生不立传"而年鉴却有所不同等等。
    但从志鉴编纂总体上来看,它应该为同一属性,即存史、资政、教化、育人,均是件有益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业。
    三是志鉴机构合一是工作需要
    既然编纂地方志、地方年鉴均为政府行为,而他们又为同一属性,因此在全国大多省、市、县均为志鉴机构合一设置,其优越性不必去说。但就志鉴机构分设的地方却彰显出很多弊端,主要表现在是两套机构,两套队伍,写鉴者不关心志书的需求,而写志者因记述的时间相对长,鉴成为编志的重要资料之一,必然关注鉴的内容。同样是在征集资料,各求所需,不能兼顾,有时还重复劳动,资源浪费。如果地方年鉴能够定位在为当代服务的同时,也能为修志服务,就能担当起为地方志积累资料的作用,这样地方志在提炼、归纳、积累资料的过程中,他就会离不开地方年鉴,依靠地方年鉴。如果志鉴合一就不会出现两层皮,利用不上,不会出现志需要的鉴没记载,而鉴记述的内容志都用不上。回首第一轮修志工作,近20年修志历程,资料的搜集困难重重。由于两届修志间隔长,记述时间跨度大,加之政权的频繁变更、交替,资料散失不可避免。修志人员虽千方百计,也难保证不了资料的断档,留下历史真空。如果志鉴编纂人员合一,他们平时在征集年鉴的史料时,就考虑志书将来的需求,平时注意积累资料,在写志时,除利用已出版的年鉴资料外,还可翻阅在编鉴时长期积累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这样可以建立一个档案室、资料库,这即防止了已往年鉴史料的丢失,又为将来修志所利用,防止了重复劳动,节约了人力和信息资源,因此说,志鉴机构合一是编纂工作的需要。
    四是志鉴机构合一是体制改革的需要
    《条例》明确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同时也具体规定了"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这就是说,地方志书在完成前一轮修志工作后,下一届修志启动前的时间内的工作任务就是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这正是志鉴机构合一关键所在,这是编纂年鉴和志书两项工作的有机结合,同时从机构体制改革上来讲更是势在必行。
    现行机构设置以精练、高效、合理为原则,要消除臃肿、机构重叠、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不高等不利因素。在当今机构设置上要理顺关系,有利管理,方便工作,节约资源为原则。而实现志鉴机构合一正是符合这一原则,同时也符合《条例》的规定。
    既然《条例》赋予地方志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纂地方志和地方年鉴的职责。那么在今天我们重温学习领会其条例内容的同时,就应该对违背条例规定的做法予以纠正,对志鉴机构仍然分设的不符国家条令法规的现象,政府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扭转现在工作的被动局面,把步调统一到中央的法规上来,以确保地方志和地方年鉴的编纂得以组织上的保证,让中央条例得以的落实、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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