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时间逝去了半个世纪,但烙在历史上的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掠夺经济、搜刮民财的罪行印记,却永远不能抹煞掉。
一、垄断产业资本
日本军事占领东北以后,其资本越来越多地渗入到东北经济的各个部门,尤其是重要产业。1930年,世界各国对东北的投资总额为23亿元,其中,日本资本独占鳌头,达17亿元,占76%。日本投资中一半以上是国家资本,投向铁路、矿山等重要部门,其余的是财阀资本,大都投向流通领域,其中投入东北金融业的资本2亿元以上。"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更加紧对东北投资,大量投资于经济要害部门,掠夺资源的铁路、矿山、冶炼、采伐等重要产业,统制和垄断物资的专业特殊公司和准特殊公司等。有的对中国民族企业参股、兼并或用不平等竞争挤垮中国民族资本,致使日本资本在东北经济各部类资本中古有绝对优势的比重,几乎完全控制了东北经济的命脉。
1939年,伪满洲国有1324家股份公司,资本总额41.06亿元。其中。日本资本就有1086家,资本23.42亿元,占58%,而伪满洲国的"国家资本"只有82家,资本16.46亿元,仅占40%,中国民间资本144家,资本只有5700万元,占1%。
1942年,伪满洲国内民营(私营)公司的资本总额24.74亿元。其中,日本私人资本即达24亿元,占97%,中国私人资本仅有1486万元,只占3%。私营工业公司资本总额16.15亿元中,日本私人资本15.48亿元,占95.8%,中国私人资本仅6700万元,占4.2%。私营矿业公司资本总额7.3亿元,其中,耳本私人资本7.2698亿元,占99.6%,中国私人资本302万元,占0.4%。私营交通业公司资本总额1.28亿元,其中,日本私人资本1.2324亿元,占96.3%,中国私人资本476万元,占3.7%。在统制重要产业的特殊公司和准特殊公司资本中,日本资本更占绝对垄断地位。
1945年,伪满洲国全部特殊公司和准特殊公司,实缴资本总额37.91亿元,其中,日本政府资本和私人资本共占80.7%,伪满政府资本占19%,中国私人资本只占O.3%。在工业特殊公司和准特殊公司资本总额中,日本政府资本和私人资本共占62.5%。矿业特殊公司和准特殊公司资本总额中,日本政府资本和私人资本共占83.7%。交通业特殊公司和准特殊公司资本总额中,日本政府资本加私人资本共占92.8%。
不难看出,在中国的国土内中国人无权开发自己的经济,从重要产业到各经济部门,几乎完全被日本所垄断,完全主宰了东北的经济命脉。
二、掠夺物资资源
日本夺取东北经济命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掠夺东北丰寓的物资资源,以供其扩大侵华战争和日本国内的需要。1936年,第一次产业五年计划确定,生产生铁450万吨,超过当年生产能力的43倍,生产钢锭316万吨,超过4.4铸,生产煤炭3_110万元,超过1.6倍;生产挥发油174万公升,超过1.1倍;生产铝3万吨,超过6.5倍。增加这些战略物资生产,四年需要增加投资52.5亿元;平均每年13亿元,而1937年伪满币发行额只有3.29亿元,财政预算的岁出额只有5.86亿元。显而易见,大量投资还是来源予日本,扩大了日本资本在东北产业资本的比重,既控制了东北经济,又满足了日本掠夺重要战略物资的需要。当年就向日本运送生铁152.2万吨,钢锭112万吨,煤炭300万吨,挥发油1,45万公升,铝11625吨。
日本掠夺中国农民的粮食,更加穷凶极恶。由于日本压榨东北农民,粮食产量多年徘徊。日本则采取"绝对优先地确保军需和对日本输出"的政策,一方面通过粮谷统制,对居民压低标准,限量配给,一方面对农民无限度地榨取粮食。1938年,敕令公布《米谷管理法》、《满洲粮谷股份公司法》,规定粮食购销、加工均由伪满政府控制,稻谷高梁、高梁米、苞米、谷子、小米、高梁面、高梁糠、苞米面、大豆、苏子、大麻籽、小麻籽等等统由满洲粮谷公司统制。接着,又由严格统制粮食购销,变为对农民强制收购的"粮食出荷",由日伪政府以"决战下绝对需要之(粮食)数量"为基础,层层摊派到省、市县、街村,强制农民签订契约,规定最高出荷量,秋天不管丰欠、有无灾害、收成如何,强迫农民按契约规定数量售粮。说是售粮,但收购价低得可怜,而且又要给不兑现、不流通的储蓄券顶钱,实际与强征白要无异。各地由省、县军警政要组成"搜荷督励本部",出动"出荷督励班"收粮、催粮、逼粮、搜粮,查隐藏粮、私贩私运粮,对隐藏不交的农民,则妄加罪名,从严处办。1942年,伪方正县长公然发布命令:"凡私藏粮食者,一律与暗藏子弹一样论罪。"林甸县没有完成"出荷"量,日本人副县长带领军警下乡,挨村挨户翻箱倒柜、搜索粮谷,无端毒打农民,焚烧民房。日伪地方官员为多搜刮粮食,邀功请赏,还层层加码,嫁灾难于农民。1943年,伪吉林省长、次长,竟以"报恩出荷"名义,在完成规定的出荷量外,强制向农民摊派,额外多出荷30万吨。
1940年,伪满洲国粮食总产量1802万吨,出荷量492万吨,占26.4%,以后几年产量徘徊不前,出荷量却年年增加。1941年出荷量549万吨,占当年产量的30%;1942年出荷量增到644万吨,占当年产量的36.5%;1943年出荷量再增到767万吨,占当年产量40%,1944年出荷量又提到379万吨,占当年产量的45.5%。而有的地区出荷比重更高,1943年吉林省舒兰县,出荷量占产量的50%。北安省出荷量占产量占53.5%。
东北农民生产的粮食,几乎一半被强迫出荷,等于白白交出,剩下的一半还要缴租、纳税、种籽、饲料,自食粮就寥寥无几了,如再遇灾荒,境况就更惨。1942年,北安省望奎县因食粮奇缺,5月10-20日,山头村有5户人家30多人自杀。1943年6月,拜泉县各地遭受雹灾水害,农产物减产三成,仍按摊派量强迫出荷粮食114.968万吨,农民不得不把口粮、饲料、种籽都交出去。
三、排挤、扼杀中国民族工商业
东北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工商业主要是农产品加工和交易业。由于帝国主义侵略,世界经济危机的打击,特别是日本伴随着政治强权的经济势力的竞争和排挤,再加上扩大战争实行战时体制,经济统制,东北民族工商业更加趋向衰落。
东北榨油业比较发达,光哈尔滨1934年就有油坊39家。日本依靠其控制的满铁运输机构,运用运费政策,将大豆的加工业、交易业,向南吸引到日本的"关东州"大连。一批日本资本的大型油坊在大连发展起来,而民族资本集中的哈尔滨、营口油坊业急剧衰落。1935年,哈尔滨油坊倒闭22家,只剩17家。
东北的面粉工业,产品曾垄断东北市场,并销往关内,远销欧洲。由于美国、加拿大、日本面粉大量倾销,民族面粉工业日渐衰落。1930年东北北部地区面粉产量21万吨,1933年下降到14.6万吨,而进入东北的外国面粉由20.6万吨增至50.6万吨。其中日本面粉由3万吨增至28.1万吨。其后,日伪对小麦、面粉加工实行统制,迫使东北面粉加工业停产半停产。到1943年,东北面粉产量仅达到生产能力的42.4%,面粉工业奄奄一息。
东北的金融业。外国银行、中国国家银行,官僚资本银行、民营银行、钱庄等曾盛极一时。"九·一八"事变后,伪政府公布《银行法》,对银行强行整顿,限令于次年6月以前申请登记、发股,方准继续营业。当年申请登记的银行、钱庄169家,只发照88家,并强令一年之内改组为股份公司,资本不足10万元,实缴资本不足半数的不准营业,又因此被吊销执照27家,只剩61家。1938年,伪政府公布新《银行法》,限定银行为股份组织,资本限为最低50万元,在哈尔滨、沈阳、长春设总分行的资本必须在100万元以上。这样,多数银行不得不被迫停业。少数银行被迫接受日本资本的渗入。对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在东北的分支机构,则强令其与总行断绝,并在新京(长春)重设总行或总管理处,否则关闭。1941年,公布《金融机构稀密调整纲要》,对"业绩欠佳"和未达法定资本的勒令关闭。到1945年,东北境内只剩民营银行16家,其中12家,有的是日本人入了股,有的是伪中央银行渗入了资本,纯中国民族资本的银行只剩4家,惨淡经营。
对中国人经营赖以为生的小型工商业,沦陷初期,主要是从计量、特许权、商标权、输出入检查等方面进行控制和管理,但以后统制步步加紧。在流通领域,对重要物资、重要商品,建立特殊公司和准特殊公司进行统制,1938年后,在物资生产、供应和价格上加强了经济统制。1939年3月,公布《原棉、棉制品统制法》,指定专门统制饥构,统一价格,实行配给。6月,公布《重要特产物专管法》,对大豆三品的收购、配给及输出,指定由满洲特产物专管会社一元化统制。10月,公布《小麦及制粉业统制法》,改组设立满洲谷粉管理会社做为小麦收购和配给机构。以后随着侵略战争的扩大,物资更加紧缺,经济统制扩大到一切部门和所有重要物资。1940年6月,公布《物价物资统制法》,生活必需品及其它物产的销售价格,加工订货费等都由"公"定。一切业者都组成统制组合。限定棉纱、棉纺织品、麻袋、橡胶、纸烟等统由组合进行统制,粮食、大豆、生活必需品、毛皮、皮革、柞蚕、木材、水泥、煤炭、钢铁、非铁金属、碱、硫磺等统由特殊公司和准特殊公司进行统制,面粉、盐、石油、火柴、酒精等通过专卖进行统制,从生产数量、销售分配到各种价格等都实行严格控制。到沦陷后期,统制的范围已由重要商品扩展至一切商品。在经济统制下,中国的一般工商业受到种种限制,逐渐被统制机构吞并或者关厂停业,或者成为日伪指定之加工厂、配给店,只靠指定的手续费取得固定有限利润收入,借以维持局面。哈尔滨1933年,有商户9287家,到1936减少到5753家,其中,中国人经营的小型一般商户由7604家锐减到4754家,资本额仅剩1000万元。而同时期,日商则由346户增加到800户,资本拥有1.2亿元。由于统制,粮食配给严重不足,有的行业甚至得不到配给,致使一些以粮油为原料的饮食业、粮米加工业关张停业。哈尔滨市道外,1943年337家中国人经营的饮食业店铺,临时休业的达146家,占43%,双城县一次被封闭磨坊315家,辽宁本溪88家豆腐坊有1/3,300多家煎饼铺有2/3,因为没有粮食配给,原料断绝而歇业。
四、夺占农民的土地
日本帝国主义向东北大量移民,说是开荒,实际是肆无忌惮地夺占东北农民的耕地·
1932年8日30日,日本第63届临时议会通过第一次向满洲移民500人,并安排预算满洲实验移民费20.7万元。1932-1936年每人发1支步枪,并配有机枪3挺、迫击炮2门,组成"吉林屯垦第一大队刀,分5次武装移民2900户7296人。1936年,日本广田内阁制订计划,20年内分4期向满洲移民100万户500万人。第一期实际移民85986户,第二期大约10万户30万人。1945年日本投降,其全部移民计划未能实现。此外,以"义勇队"训练生组成的带有军队后备性质的开拓团移民86500人,为之准备土地2650万公顷,接近于当时东北耕地和可耕地面积的总和。但日本帝国主义硬是从农民手中夺占熟地、好地,先以处理旧有官、公地为名,占据了所谓清室残留地、吉林旗属官地、驿站官地、官仓官地、奉天省官地、东省特别区官地和"国有荒地"、"林地"等,后以"收买"为名,夺占农民土地。依兰县,当时地价是熟地每垧上等121.4元,中等82.8元,下等58.4元,荒地上等80.7元,下等41.4元,而日军第10师团主持收买土地,不论熟地、荒地每垧一律1元,与无偿剥夺无异,逼得农民走投无路,只好揭竿而起,举行了土龙山暴动。1939年,在德惠、农安、梨树、东丰等县预定收买土地73713垧,说是收买未垦地,实际硬是以低于市价6-8成的价格收买熟地5000垧,引起几个县农民联合请愿反对。梨树县二龙山村一程姓农民,带庄稼的27垧土地,被低价"收买",付给的是不能流通和兑现的"储蓄券",结果分文未得,还以"危险地"和"维持治安"需要为名,把土地主人赶走,没收其土地。1941年,在珠河(今尚志)县,以维持治安为名,强令散居在"危险地"区内600户农民迁至鹤岗当苦工,帽儿山胡家粉房的33户农民被强制迁出,霸占了他们的土地。宁安县强行将卧龙山、芦家村地区2000余户居民迁往黑河和孙吴,其地用做日军用地和开拓用地,有的被强迁到边疆开荒的农民,开为熟地后第二次被剥夺,甚至数次被剥夺。到1943年,一次、二次或数次被剥夺土地的农民达40771户约20万人,日本移民不仅夺占中国农民土地,还殃及其它物资。1939年,伪铁岭县副县长古田传一等人,为建立开拓团,对县内居民、农民的土地、物资全面大掠夺,并摊派居民繁重劳役,该县新台子村朝鲜族农民吴敬烈,价值6万余元的845亩水田、36亩旱田及排灌设备,被以10950元低价强行收买,为开拓团建房,日本副县长还下训令向9个村屯农民按土地摊派,征用了4500根木料,50万块砖,征用的车马、劳力更是不计其数。
五、利用财政、税收、金融搜刮东北人民
伪满洲国财政支出以很大的比重用于"国防"和治安费、经济建设费。到1942年,这部分支出竞占当年总支出的55%。这两项支出所占比重越大,越显示出它镇压和统治东北人民的反动本性。财政收入中租税收入约占60%,其中关税又占绝对大的比重,后因伪满洲国,除对日输出入外,几乎断绝了对其它国家的贸易,关税急剧减少。为弥补因关税减少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应付庞大的财政支出,日伪则实行多税、高率、重赋的财政税收政策,增加国内税的征收。属于国税的国内税有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3大类。所得税类包括劳动所得税、事业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一般收益税(包括房屋税、地税)、特殊收益税(包括出产粮面税、矿区税、矿产税、禁烟特税);消费税类分直接税、间接税,包括通行税、家酿自用酒税、酒税、卷烟税、烟税、棉纱统税,水泥统税、面粉统税、油脂税、特别卖钱税、清凉饮料税;流通税类包括印花税、取引税、契税、不动产登录税、不动产登记税、矿业登录税、商业登录税,特许登录税、构思登录税、工厂财团登录税、矿业财团登录税、船舶登录税,交易税等。属于地方税的,哈尔滨市,1934年前市税、市捐就有33种,1935年,发布《市税条例》,市捐分5类,仅最后一类杂捐类就包括车捐、船捐、渔捐、不动产取得捐、屠宰捐、观览捐,狗捐、粮捐、妓女捐、土地增价捐、狩猎捐、特别营业捐12种,而且税率、捐率都很高,营业税附加捐率、房捐、户捐改为国税市加征的附加捐率等均高达45%-50%。1941年,市税、市捐有营业税、自由职业税、游兴饮食税、车捐、船捐、不动产交易捐、观览捐、物捐、土地增价捐、电灯电热消费捐,以及包括多项的杂捐等十几种类,当年又开征人头税性质的市民捐,税、捐种类、项目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尽管如此,还填补不了日本张大了的搜刮的胃口,太平洋战争爆发不到半月,日伪当局又制定《战时经济紧急方策》,除高度集中重点,增强生产战略物资,增大对日供给,加紧经济统制以外,提出了全面搜刮和榨取东北人民财物的广泛措施,其中重要一项是增加税收。1941年,实行第一次战时增税,从8月25日起,提高卷烟税、家屋税、烟税、特别卖钱税、事业所得税、酒税等,当年的预算收入比上年激增82%。1942年10月12日再次战时增税,新设和恢复一些税种,提高部分税种税率,除物品贩卖业以外,纳税义务扩大到26个行业。1943年,实行第三次战时增税,对酒税、清凉饮料税、卷烟税、烟税特别卖钱税和法人营业税高幅增税。1944年,所征国内税竞达34种。由于多税、高率、重赋,经济萧条,财政收入反而逐年增多。1937年,全东北国内税收总额2.47亿元,其中国税1.8亿元,地方税6628万元。1940年,税收总额达5.2亿元,增加1倍多,其中,国税、地税都以1倍以上高幅增加。1943年,税收总额增加到7.57亿元,又增加46%,其中,国税6.83亿元,增加80%,地方税则因一些地税税种划归国税而减少。哈尔滨市地方财政由于增加税收,横征暴敛,也呈现出经济萎缩、收入增加的怪状,1934年,市财政收入1015万元,1936年增加到1620万元,增加49%,1938年达到2602万元,增加7%,1940年达到2814万元,增加8%,1944年增加到5426万元,增加94%。
此外,在东北滥发货币,制造恶性通货膨胀,又强制发行公债、储蓄券,敲骨吸髓搜刮民财。1937年伪满洲中央银行货币发行3.3亿元,到1944年达到58.77亿元,增加15倍,导致恶性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以1937年为100,1943年达到260.8.由于物品奇缺,有价无货,黑市泛滥。哈尔滨、长春、沈阳3市黑市价格指数,以1941年12月为100,1944年,沈阳为790.5,哈尔滨为703,长春为638.日伪制造了通货膨胀,又以抑制通货膨胀为由大量发行公债,尤其是内债、地方公债,大都向地方财团、商户强行摊派。1937年伪满发行公债4.47亿元,其中内债1.98亿元,地方公债5352万元。1942年发行公债28。99亿元,其中内债17.57亿元,地方公债1.88亿元,到1943年内债和地方公债结余额达21.23亿元,值得一提的是,日伪发行的公债,偿还期长、利率低、信用差,一是贬值,二是光发不还,债权人蒙受巨大损失,甚至有的债券成为废纸。日伪还强制人民储蓄,对机关中国人职员,薪俸150元以下的储蓄2%,150元以上的储蓄4%,250以上储蓄6%,350元以上的储蓄8%,每次发薪扣除,规定除本人退职或死亡外,概不发还.从1939年起,开展"国民"储蓄运动,按地区、工商行业,强行组织储蓄会,当年储蓄5亿元。1941年后,采取各种强制办法,按地区层层摊派,下额度,对机关、公司职工强制储蓄,对居民摊派,在不动产交易时强扣,在收买农民土地、收购农产品时以储蓄券或部分储蓄券顶钱,在购买"公"价物品时搭配储蓄,增发彩票等等,强制义务储蓄,年实现储蓄11亿元,1942年达15亿元,1943年达16亿元,1944年达30亿元。
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疯狂掠夺、搜刮,东北人民不堪重负。据有关资料披露,东北人民人均税负,1937年为6.63元,1940年增加到12.5元,1943年增加到16.2元,人均负担税、债之和,1937年为18.67元,1940年增加到54.91元,1943年增加到82.37元。
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犯下的罪行,罄竹难书。但愿日本现在的当权者,承认并反省历史的侵略事实,前世不忘,后事之师,吸取教训,共同为中日世代友好做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