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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九篇 财政税务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四节 资金管理
 
      一、预算内资金管理
    税收管理  财政部门对各项税收管理,1962年前实行超收分成的管理办法,由财税部门协商安排。农业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使用,贯彻"依率计征、以法减免"政策,市财政局有对免税和土地占用的审批权,区财政有对垦荒免税3年的审批权。
    商服企业利润管理  按市下达指标执行,直接上缴区财政,超收部分与市分成,1985年前执行亏损退库的管理办法。
    罚没款管理  各部门依据政策罚没的款项,30%留归部门使用,70%上缴区财政。    
    经费管理  每年按财政年度指标下达后,财政部门主要从人员工资、公务费、旅差费、会议费、文教事业费、维修费6个方面实行总额控制,按月拨款,年末决算。指标未下达时,重点保证人员开支、房租、水电费、党代会、人代会、工代会、妇代会和公务费支出。
    经费管理办法  坚持支出按预算、花钱按标准、报销有凭证的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准超越开支范围,贯彻节约留府、超支不补的政策,年初一次性安排不作调整,年末决算上报。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是农业税附加、区街工业利润提成、教育事业费和周转金4个方面。
    农业税附加  税后留成15%,上缴省财政9%。区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农村道路、桥涵建设、学校的修缮和发展广播事业。
    区街工业提成收人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60年代利用工业提成建厂(点)230个,创产值275万元,用于水利、卫生事业建设69.2万元。
    教育事业收人  30%用于福利事业,其余用于扩大再生产。由教育部门自行安排,财政部门不作具体管理。
    周转金管理  1983年,区财政科建立了财政周转金,资金来源是财政部门按不同比例从区街工业和事业单位的税收利润中收缴事业金,财政按事业金的50%提取周转金。周转金用于安排待业青年就业、支援农业、发展乡(镇)企业。1983年至1990年利用周转金安排待业青年850人,创利税280万元,投资28.9万元发展乡(镇)企业。
    三、财政监督
    1960年,区财政科建立了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查,一年进行一次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小金库”、截留利润、偷税漏税、乱发奖金等违犯财经纪律问题。1960年,查出小金库12个,收缴款项2.6万元,挤占经费3万元,给予通报批评。1962年至1964年,开展了清仓查库,处理积压物资3 891万元。1975年,清理收回职工欠款5.1万元。1982年,检查和处理了区交通科,木材加工厂等单位的违犯财经纪律问题。1986年,配合整党查出私设小金库6 508元,收回职工欠款5.42万元,收回滥发奖金3.97万元,清理了农村不合理负担40万元。
    四、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区财政科增加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任务,但区无审批权。1980年,审批权下放,区财政有权审批自行车、桌椅、打字机、油印机等商品的购买事宜,年指标在7万元左右。1962年后,区控购指标增加到40万元左右,实际只完成指标的50%。1963年至1968年,社会集团购买力失去控制。1985年国务院决定,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和控制,市年下达控购指标在100万元左右。财政局设专人管理,年年按指标完成控购任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控购商品逐步放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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