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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九篇 财政税务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五节 审计监督
 
      一、审计机构
    为加强财政的审计与监督,1984年5月,根据国发(1983年)26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的要求,香坊区成立了审计局,定编7人。1987年,随着体制改革,升为处级。编制增加到23人,设工业、行政事业、综合、农商4个科。1988年4月,经省审计局(1988)8号文件批准,成立了审计事务所,定编2人,属科级事业单位。
    审计局成立后,为便于工作,从1984年至1990年,先后在商业、服务、文教、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了内部审计机构,有专职内审人员6人,兼职人员35人。
    二、审计职责与权限
    根据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单位的帐目、资金进行审查;有权制止和纠正被审单位的违犯国家规定的收支和损失浪费问题,对违犯财经纪律的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其职权范围对财政计划、信贷计戈Ⅱ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对国营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行政机关和有国拨资金或接收国家补贴的单位的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监督。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损失浪费严重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审计;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参与制定各项法规制度。
    三、审计任务
    区审计局成立以来,本着边组建、边工作的方法,积极开展工作。
    1984年至1989年,接收市审计局下达的审计项目124项,实际完成341项,查处违纪金额476.02万元,应收缴违纪资金98.01元。已收缴区财政71.48万元,增加税收53万元。其中上缴中央财政30.3万元,上缴市财政9.29万元,上缴区财政31.88万元。
    审计事务所成立3年来,为新建1 046户企事业验证注册资金18 156万元,为6户企业作了咨询。
    区审计局在工作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配合区的中心工作开展审计。1985年至1986年整党期间,配合区整党办查处了一些区直单位滥发奖金实物等问题,查处金额1.54万元,收缴区财政。1987年至1990年,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完成审计任务42项,主要对区二级班子所管辖的8个企业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承包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查处重大问题两项,一是联谊公司钢丝绳厂厂长虚报产值111.8万元,利润7.4万元的问题,交司法部门查处;二是香坊大街所属天鸿商店承包人钱某,3个月亏损1万元,把企业5万元资金私转北安,将1.48万元应收款转为营业外列支,查实后及时提出终止合同建议,挽回经济损失6万元。1990年,又对区36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审计,覆盖率97%以上,查处违纪金额5.2万元,罚款0.7万元。
    1988年至1990年,对101个单位进行了调查,写出调查报告7篇,提供信息32份,获审计公文二等奖1篇。在调查中发现区的小汽车因无固定修理单位,开支过大,提出了集中修理的意见,为区机关节省了经费。
    1985一1990年查处违纪金额情况统计表(见表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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