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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香坊区根据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的指示,在2乡1镇、8个街道办事处成立了财政(财税所)所。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勾、全额上缴、分级包干、一年一定"的政策,并制定了权限、收支范围和超收分配比例。
乡(镇)财政所收入范围:农业税、契税、农林特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其它收入6个方面。其中农业税收入作为乡(镇)收支挂勾指标下达,其他各项收入均为乡(镇)超收,实行"三七"分成,即30%留给乡(镇)。
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农业、水利事业费、支援农村合作基金、文化事业、教育事业、卫生事业费、计划生育经费、行政管理费、其他事业经费。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划分税种,划分支出,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财政体制。乡(镇)独设金库,街道办事处财政不设金库,收入直接入区金库。1989年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财政体制进行改革。
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本地区的财政收支管理和协助税务部门征收个体企业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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