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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九篇 财政税务金融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代阿勒楚喀副都统协领衙门设课税总局,开始在香坊地区征收国税和地方税,充当军饷、警务费和学务费。
    1917年,滨江县公署在上号设税捐局,称第一分所,征收国税和地方税,实行“统收统支”的征管办法,税款全部上解县公署。
    1933年,日伪当局在上号设捐房,统一征收香坊地区的各种税收,款项直接上缴市公署,用于军费和行政开支。
    1947年3月,香坊区成立税务所,编制8人,负责征收5种地方税。1954年1月1日称税务局,编制35人,设秘书股、会计股和税政股,开征地方税和国税。
    1958年至1961年,财政税务、建设银行合并,成立香坊人民公社财政部,设计财科、税政一、二科、地方税科,负责全地区的税收。1968年至1972年7月成立区财经委员会,动力:香坊税务局合并成立香坊税务局,负责动力、香坊两区税收。1968年7月工宣队接管税务局,原有人员被下放劳动,税务工作受到影响。1972年末,财税分设,恢复了动力、香坊区税务局的建制,下放人员陆续调回,局下设秘书、政工、会计、稽查、税政一、二、三科及向阳税务所,负责香坊地区税收。
    1985年,税收体制进行改革,市成立4个直属分局,负责国营和大集体企业的税收。香坊税务分局负责区以下工商企业的税收征管,人员由172人减少到102人,下设秘书、人事教育、监察、计会、征管、地方税和税政7个科。1985年后又增设了税检办公室及横道街、南直路、香安街、幸福、成高子镇税务所和治安派出所。1987年香坊税务分局有17个单位、11O人。香坊税务分局为处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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