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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九篇 财政税务金融
 
 
第二章 税务
 
 
第二节 税制改革
 
      1909年至1913年前,阿城县税捐局在香坊地区征收酒税、粮食交易税、契税、店税、牲畜交易税、警务捐等十几种税。1913年滨江县成立后,将哈尔滨地区的捐税厘定划一,规定征收粮捐、警务捐、车船捐、广告捐、秧草捐、摊床捐、屠宰捐等27种捐税。
    东北沦陷时期,税捐加重,税率提高。香坊地区征有房捐、地皮捐、车船捐、营业捐、铺捐、窑捐、妓女捐、住房捐、响捐、卫生捐等30大类、100多个税种,税率在5%~10%之间。
    解放初期,哈尔滨的税收沿用东北沦陷时期的旧税制,实行分税而治的征管办法。1946年5月14日和1947年5月21日,市政府分别公布了《哈尔滨市税捐征用规则》和《市税暂行条例(草案)》,对税收作了新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宴席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捐、车船使用牌照捐。这些税种,除农业税由财粮科征收,契税由房地产部门代征外,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分工征收,1947年3月香坊税务所只征5种地方税。
    1950年1月30日,国家清除了伪满税制,政务院制定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十二条》,在全国统一税制,废除了人力车税、三轮车税、电税和犬税。规定全国统一征收14个税种,废止了值百抽五的征管办法,实行累进制,按“要则”规定,香坊区税务所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交易税。1954年,国家又修改了税制,增加商品流通税和文化娱乐税的征收。
    1958年7月,国家进行了第一次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营业税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所得税划为独立税,香坊税务所仅征收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6个税种。
    1972年7月,工商税制进行第二次改革,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改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对个人征收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83年6月和10月,按照国家规定,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建筑税。
    1984年1O月,工商税进行第三次改革,称利改税。此间,国家制定了11个税收条例,规定了征收的32个税种,恢复了印花税,开征教育附加、国家预算调节金,并制定税法,使税收征管走向法制轨道,税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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