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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款征收
建国前,香坊区税务所以征收地方税为主,征收对象主要是私营工商企业和部分国营工商业。私营企业有摊贩300户、贩卖业475户,国营企业5户,合营企业3户。此间的税收政策是恢复生产,扶植企业发展,实行减、缓、免的税收政策。
建国后,经过3年恢复、"一五"计划的建设,香坊区的经济得到发展,课税对象转入国营工商企业。此间,执行全国工商统一税制,开征国税和地方税,课税单位有74户,其中国营工业42户、手工业合作社12户、商服企业20户(包括动力区)。随着工商企业的发展,税源不断扩大,年征收税额由50年代初的100万元,上升到2 000万元,增加20倍。其中工业税收占30%以上。
1958年至1961年,财税合一,财税局负责香坊地区的利润监交和税收,课税户增加到124户。其中国营工业23户、社街工业54户、商服企业47户。4年间共征税款8 430.63万元,是1958年前的d2倍多。
"三年困难时期"税收下降,年征税额仅在100万元左右,1965年开始回升,征税额l 735.3万元。1966年税收增加到3 579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税收大幅度下降,1969年至1971年,完成税收7 030.2万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税收工作也步入正轨。1983年,进行税制改革,增加新的税种,征收范围扩大,税收增长很快。1984年9月,第二次利改税实施以后,税收大幅度上升。1985年,香坊区税收达到11 580.5万元,比1984年增加了2 349万元。
1986年,市税务局改革了税收征管体制,由地区块块征管模式,改为按行业征管办法,香坊税务局只负责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税收征管。1990年纳税户2 756户,征收税额3 424.6万元。
1970年-1980年工商税收统计表(见表9-6)
1975年-1982年区税收情况统计表(见表9-7)
1983年-1990年区税收情况统计表(见表9-8)
二、扶植生产开辟税源
香坊区税务局在税收征管中认真贯彻"开源节流"的方针,从帮助企业发展生产入手开辟税源。1946年,在政府的领导下合聚公、恒祥东、协昌仁油坊等民族工商业恢复了生产,这些企业成为全市的骨干企业,是当时香坊区的利税大户,税额占全区的30%左右。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促产增收,扶植社街(区街)、社队(乡镇)工业发展。
1978年后,税务局依照政策,利用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特点,积极扶植区街经济发展,开辟税源。1986年至1990年帮助塑料十四厂、大众医疗保健用品厂、油管厂、厨房设备厂、塑料四厂等十几家区属企业贷款更新改造设备,生产出部优、省优、市优产品投放市场,这些厂家不仅成为区的骨干企业,同时成为盈利大户。1990年仅塑料十四厂、大众医疗保健用品厂就创利税35.5万元。
三、豁免税款
为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1980年,香坊税务局依据中央、省、市的指示,放宽了税收政策。
青年办企业免税 1980年以来,国家规定工商企业所办厂(点),安排待业青年超过职工总人数60%以上者,从开办之日起,免税3年,1980年至1985年安排待业青年9 439人,仅1980年就有12户企业享受免税12.6万元。
服务行业免税 为扶植服务行业的发展,1986年国家决定对理发、浴池、修配行业免征3%的营业税。香坊有6户理发、浴池行业享受免税,年免税额3万元。
扶植生产免税 为扶植轻工业生产的发展,1980年,经省、市政府批准,共为哈尔滨自行车厂、哈尔滨橡胶厂、哈尔滨啤酒厂、哈尔滨化工三厂免税458.1万元。1986至1990年,为8户区街工业免(退)税47.3万元,为园艺村橡胶厂免税31.7万元。
采取免税政策之后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前所办的第三产业,年产值(零售)总额达1.1亿元。创利润237.8万元,上缴税金355.4万元,所得税占国营工商业的75%。是国营商服企业的3倍多。
四、税政监督
香坊税务局在实际工作中,依据税收条例和税法,不断的进行监督和检查.
1948年至1950年,与区工商联一起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清理登记,共查出579户,其中房产主106户、商贩300户、黑商173户,对这些业户进行登记发照,建立帐目(台帐),按行业划分摊区,设立行业组长,规定纳税日期,设6个专管员开征工商统一税,月征收税额1亿元左右,年征税额10~15亿元(东北币)。
公私合营后,税收走向制度化,税收工作转向扶植生产,开辟税源,配合财经部门进行清仓查库,反对铺张浪费、增产节约、增加收入。“文化大革命”期间,税收制度受影响,税收下降。10年改革期间,一些不法业户钻改革的空子,偷税漏税时有发生。一些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藉口经济效益不好,拖欠税款。对此,税务局成立了稽查科和税务派出所,开展税法宣传,定期开展税收检查。1980年至1990年检查中发现有284户违犯税收政策,金额高达113.27万元。其中征收滞纳金2.74万元,补交税款76.53万元,陈欠32.05万元。
五、区级财政收入
1984年,随着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的改革,建立了区、乡财政税收体制,明确划分中央、省、市、区级收入。1985年起,税务部门担负起了区级财政征收工商各税的任务,到1990年共为区财政征收税款9 524万元。其中,1985年625万元,1986年786万元;1987年1 459万元;1988年1 984万元;1989年2 392万元;1990年2 27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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