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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一篇 政权
 
      1947年春,香坊区政府(区公所)成立,1948至1949年间相继建立街、分区和村级政权。为发挥全区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作用,1948至1951年,先后召开了3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政权建设、恢复和发展生产、镇压反革命、支援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等重大问题,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1953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至1966年,共召开五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听取审议区政府工作报告,选举任命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1977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始恢复,先后召开了四届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审议决定全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民政等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选举产生两届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了人民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推动了香坊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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