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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来源与构成
香坊区机关和企事业干部由工人(营业员)、复转军人、农民、知识分子构成。来源于上级分配,招收录用,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复转军人4个方面。
1947至1950年,区街政权干部由市政府直接委派。区委、区政府领导和两名股长来自延安,4个分区、5个街政府的领导干部来自民运工作队和市青干校学生。区街政权一般干部多数来自平和洋行(松江胶合板厂)、华英油坊的工人。农村分区的一般干部多数来自土改农民积极分子。
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区政府机构不断扩大,干部来源于工农兵、知识青年和大专毕业生。1958至1965年,从工厂、商店调进大批工人、营业员代理干部工作。1960年有123人转为国家干部,同时提拔了49名部、科长。1965年9月,由于工作需要,又批准153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同时又提拔了13名中层干部。1979年,按照龙发(1978)73号文件规定,又有139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此间还提拔了23名中层干部。1980年按计字(1979)21号文件规定招收录用计划生育助理12人。1983年,根据黑政发(1980)274号文件规定,将区属30个单位中的146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集体所有制干部。1984年根据哈人联字(83)25号文件规定给予212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是年9月,根据哈人干字(84)80号文件,从未考取大学的知识青年中为街道办事处招聘全民所有制合同干部45名。1985年,根据哈人干字(84)210号文件,从农民25岁以下的初、高中毕业生中经考试为乡(镇)招聘全民合同制干部5名。1984年10月至1985年8月,接收市人事局考试录用的社会待业知识青年20名,安排到区工商局、区人民检察院。
1962年至1970年,按照国家规定接收国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含中初级师范毕业生)258名,其中分配到中小学256名、分配到事业单位2名;1972年至1980年,接收分配405名,其中分配到行政机关19名、企事业单位31名、乡(镇)13名、中小学校342名;1981年至1990年,接收分配208名(含录用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40名),其中分配到行政机关73名、事业单位118名、企业14名、乡(镇)3名。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962年至1970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3名,其中安排在行政机关2名、事业单位1名、企业单位1O名;1971年至1980年,接收29名,其中安排在行政讥关21名、事业单位5名、乡(镇)3名;1981年至1990年,接收88名,其中安排在行政机关77名、事业单位5名、企业单位1名、乡(镇)5名;对1969年至1975年期间,由军队复员到地方安排做工人工作的13名军队转业干部,根据龙发(1978)73号文件于1979年按以工代干人员办理了转干手续,其中有1名同志根据本人意见继续留在工人岗位(汽车司机)。
部分年度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情况表(见表11-8)
为了引进人才,1986年区开展了人才交流工作。1988年1月,又成立了人才交流服务站,配备了2名专职人员负责干部招聘、干部交流、干部引进等工作。1986至1990年,区人才服务站从市内大科研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为区街、乡(镇)企业引进技术干部120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者7名、中级技术职称者52名、初级技术职称者61名。同时聘用了29名领导干部,聘用非在职"五大"毕业生29名。1988年5月,区政府为进一步拓宽人才交流渠道,在市创办的人才市场,面向社会介绍香坊区区街、乡(镇)企业产品、项目: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引进人才、技术、资金的优惠政策,供需者当场见面洽谈。通过这一途径向全市招揽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建立人才储备库,全区形成了人才服务站、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三级信息网络。至1990年,为区街、乡(镇)企业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40名;聘请来香坊区从事业余兼职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800余人。他们帮助区创办企业、引进项目、解决技术难题、筹集资金、救活企业等。1987年至1990年新增产值888万元,新增利税76.5万元,培训人才388人。
1987-1990年区人才交流成果统计表(见表11-9)
二、干部任免
国家干部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实行按职务分级管理的原则。香坊区区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由省、市委管理1区属各职能部门及区直各单位领导干部由区委管理;其他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任用干部,按照党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依据干部德、才兼备(德、能、勤、绩)的原则选拔任用。对干部考核、晋升、任免、调动、属于哪级管理的干部,由哪级组织负责进行,并按照法律、章程规定程序履行干部任免手续。
1949年12月至1963年,香坊区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股级以上领导干部均由市政府统一管理任免,一般干部由区人事部门管理。
1964年,区委第一书记由省委管理、任免。区委书记、委员,区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部部长、副部长,区监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区团委书记、副书记,区妇联主任、副主任均由市委管理、任免。
区人委区长由省委管理、任免。副区长、政协主席、副主席,公安分局局长、副局长,区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由市委管理、任免。
区人委各科长、副科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镇)长、副乡(镇)长,区直各单位领导干部均由区委管理、任免。其他干部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1990年,按照干部"下管一级"的原则,区委协助市委管理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享受副局级待遇的及组织、人事、纪检委、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市管干部,其任免仍由市委承担。
区委负责管理任免区属党、群部门领导干部、处级纪检员,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包括区直正、副科级),纪委常委、检察院、法院领导班子副职(包括处级检察员、审判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
区政府工作部门科级、副科级由区人事部门代区政府管理任免,其它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部门,其科级干部自行管理。
党组织属地领导的单位,其党群处级领导干部由区委管理任免、科级由区委组织部代区委管理任免。区委各委、办,群团组织,区人武部、区直机关党委、区人事局、区党校的科级干部及街工委,区直委、办、局党办(政工人员)主任(科级)由区委组织部管理任免。其他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三、干部奖惩
建国初期,香坊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干部考核奖励办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1958年,香坊区人民委员会为了加强行政机关廉政建设,成立了监察室,配备4名工作人员,开展机关行政监察工作。1960年1月,撤消了监察室,成立人事室,行政监察工作从此纳入人事部门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行政监察工作被取消。1979年6月,区委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监察工作由区纪委负责。1988年,区政府强化了国家机关行政监察工作,3月成立了区监察局,下设案检科、综合科、举报站,工作人员11人,各基层单位配备专、兼职监察干部45人。负责全区的人事监察工作。1990年12月,区监察局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聘请了9名特邀监察员,在全区已经形成了监督、监察网络。
监察局成立后,开始清理干部住房超标准问题。对全区62个单位中61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住房进行清查,其中有6名干部是超面积住房,对此,按有关政策作了加收4倍租金的处罚,对1名转兑公房违纪案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没收了其非法所得 1. 2万元;1988年9月,监察局成立了举报站,开始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至1990年,受理信访和举报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案件152件,立案27件,经过查结,对20名违纪干部给予纪律处分,其中给予行政警告处分9人,记过处分6人,记大过2人,撤职2人,开除公职1人。
1982年国家重新规定了奖惩办法,区政府按照《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暂行规定》,进一步在区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开展干部奖励工作。建立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实行工作日记实、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考核奖励办法,从干部的德、能、勤、绩4个方面考核奖励。1983年至1990年,全区受奖人数1 212人,其中获记功奖励859人、记大功奖励89人、模范工作者奖励226人、晋升一级工资奖励37人、通令嘉奖1人,受奖人数约占参加评奖人数的12 %左右。
四、工 资
建国初期,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分配形式主要是供给制。
1948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东北地区统一的工资分配形式--工薪分。每个工薪分所含的实物种类和数量为粮(混和粮)1.6市斤;布(白解放布)0.06尺;油(大豆油)0. 025市斤;盐(海盐)0.025市斤;煤(有烟煤)3.4市斤。每个工薪分的分值标准,根据当地5种实物商品价格高低,由东北行政委员会确定,按月公布实施。1949年1月,分值标准为5 338元~6 896元(东北流通卷),按当时规定的分配办法发给工作人员70%实物工薪卷,到指定商店购买所需生活用品,30%工薪分折合现金支付。3至7月,分值标准6 955~8 900元,按分折合现金50%发给职工。8至12月,分值标准10 500元~12 800元,发给40%工薪卷,60%工薪分折合东北币发给现金。1949年12月,区长月工薪分210分,一般工作人员月最低分数129分。1952年,区长月工薪分360分,一般工作人员月最低分数160分。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改工薪分制为货币工资制。香坊区执行6类工资。1956年7月份,政府机关有17人晋升l级工资,月增资额139元。1959年有30人晋升1级工资,月增资额229元。
1960年,国务院决定降低9~17级或工资相当于9~17级的党员干部工资1%,此决定执行至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止。
1963年,根据劳动部对40%职工调整工资精神,区政府机关有126人晋升1级工资,月增资额936. 96元,其中行政18级以下工作人员有108人;行政14~17级有8人;晋升1级工资后仍保留原工资的1O人。此外有37人给予定级(不占升级指数)。
1972年,根据国发(71)90、9l号文件精神,对区直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部分职工调整了工资,升级人数1 095人,月增资额7 982元。其中再升1级的213人。
1977年,根据国发[1977]89号文件,对国家机关、中、小学、文教卫生部门中的1 556人给予晋升1级工资。占调资范围人数的51.1%,月增资额9 123.70元。其中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l级工和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556人获得晋升 1级工资,有1 000名三级以上职工获得晋升1级工资。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38元和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43元的357名职工给予靠级,月增资额3700.46元。
集体所有制晋升1级工资人数76人,占调资范围人数的46.1%,月增资额427.50元。其中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共有18人全部晋升1级工资。其他按40%升级面升级的有58人,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38元和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43元的21人,全部给予靠级,月增资额223元。
1979年10月,根据国发[1979]251号文件精神,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40%的职工晋升1级工资,升级人数596人。
1981年10月,按照国发[1981]144号文件,给中小学校职工、医疗卫生、体育系统及部分从事体育工作的人员调整工资。凡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除文件规定不能升级的外,一般都晋升1级工资。
1982年10月,按照国发[1982]140号文件,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普遍晋升1级工资,升级人数1 434人(含集体所有制),月增资额1.31万元,其中符合再升1级条件的有81人,给予补齐级差的152人。
1985年,国务院制定工资改革方案,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结构。依据新工资制度,1985年,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有l 818人参加工资套改(含集体所有制),月增资额1.812万元。
1987年至1990年,按照黑工改办(87)4号、6号文件给予部分职工调整了工资,升级人数2 492人(含集体所有制),月增资额2.293万元。
1990年,按照国发(89)82号文件,为全区5 429人普调1级工资(含集体所有制),月增资额4.253万元,其中再升l级的2 655人。从1989年10月1日起补发工资。
五、精简下放干部参加劳动
1958年,区政府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对长期脱离生产劳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实行轮流下放劳动的制度,动员他们到工厂、农村同工人、农民相结合,同吃、同住、同劳动,改造思想,转变作风,密切干群关系。1958年至1960年,先后下放到黑龙江省绥化、五常两县农村的干部190 名,下放到区属农村生产队和自办农场的干部162名,劳动期限l至2年。其他大部分干部分别到工厂、商店实行定点、定岗、定时间,短期参加各种不同形式的劳动锻炼。1960年全区干部总数4 646人(含省、市属企业干部),能参加生产劳动的4 266人,占干部总数91.28%,1960年全年参加劳动的干部4 227人,劳动总天数116 148天,平均每人劳动27.5天,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劳动的525人,劳动总天数18 268天,平均每人劳动34.8天。
196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和贯彻省委《关于动员百万人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全区精简干部644名。其中退休的12名、退职的86名、转当工人或营业员的390名、发给生产补助费回乡(家)的72名、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50名、作其它安置的34名。干部队伍由精简前3 757名,减少到3儿3名,精简占干部总数的8.3%。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以"广大干部下放劳动"的名义,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批干部下放到农村和"五、七"干校劳动锻炼,改造思想,改造世界观。1968年,区委、区政府干部全部下放到靠河寨、新丰“五七”干校。1970年2月,有210名干部被下放到肇东、密山两县农村插队落户,其中有走"六、二六"道路的医护人员67名。
这些干部在农村劳动锻炼3年,1973年调回原单位重新安排了适当工作。
六、离退休管理
60年代,公社依照国家规定有12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有86名干部办理了退职手续(含省、市属企业单位)。
依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香坊区1979年开始办理干部离退休工作,1979年至1990年共有814名国家机关、企事业干部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其中离休260名,退休554名。离休人员中有9名干部属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规定办理了享受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个半月工资待遇。有8名干部属于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办理加发1个月的工资待遇。其他离休干部均按规定享受100%的本人原标准工资待遇。其它应该享受的公费医疗、补助费、增加离退休人员工资以及各种福利待遇,都按国家规定给予了办理。
为加强离休干部的管理,区委、区政府根据市委指示精神,于1981年1O月成立了老干部办公室,定编3人。1984年机构改革后改称老干部局,配备工作人员4人(现编制5人)。
1982年,区建立了150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室(现扩大到180余平方米),活动室设有书法、绘画、资料、文艺、体育等娱乐活动设施。1984年为离休干部配备了车辆,专职服务。香坊人民医院(市第六医院)为离休干部设立了专门就医诊室和离休干部病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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