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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二篇 军事
 
 
第三章 兵役民兵
 
 
第二节 民兵
 
      1946至1952年,民兵称民兵自卫队,主要是以村屯为单位,组织18~45岁的青壮年参加民兵工作,实行"劳武"结合,平时站岗放哨,盘查过往行人,监督地、富、反坏分子劳动,保卫土改运动,战时参军出战勤。到1946年全区民兵自卫队发展到1万余人。1947年,民兵自卫队组织进行了整顿,队伍减少到3 000人。1949年重新整顿健全了组织,区组建了民兵自卫大队,在23个行政村中组建了中队,在96个村屯中组建了小队,有中队干部23人,小队干部232人。共有民兵队员1 515人。
    新中国建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保卫地方的规定,按照《民兵条例》,民兵自卫队改称民兵,到1953年青年民兵发展到1万余人。1958年按照中央军委"关于组建民兵师"指示决定开始大办民兵师。到1969年,全区共组建了7个民兵师、7个民兵团、51个民兵营,共有民兵5万余人。1969年组建武装基干民兵(25岁以下青年)7 000人,1970年组建了哈尔滨轴承厂女炮连(1964年为女炮班);1979年组建了民兵高炮营;1980年组建地方炮兵分队;1974至1978年建立了农田建设民兵营,有4 000余人常年在农村开展农田建设。1984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民兵组织重新进行了调整,到1990年民兵人数由5万人调为2万人,其中基干民兵3 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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