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解放前的警察机构
解放前,香坊地区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统治机关,设立不同的警察机构。其中中东铁路局统治时期,有俄国人设立的"老哈尔滨警察署";国民政府设立的第四警察署;东北沦陷时期日伪当局设立了香坊警察署(第四警察署)。这些警察机构均属"警政合一"体制,其管辖范围除香坊区之外,尚包括今动力区、平房区和南岗部分地区。
老哈尔滨警察署 1898年7月(光绪二十四年),中东铁路局在香坊草料街(现公安局址)设立护路军司令部,驻有5个连的护路军。护路军除维护铁路治安外,同时按照俄国法律行施治外法权,执行司法、公安任务。
1904年(光绪三十年),中东铁路局在道里、南岗、香坊等地设立了警察署,香坊署称"老哈尔滨警察署"。署下设步警巡逻队、马警巡逻队和巡捕房,并在王兆屯、老哈尔滨火车驿(香坊火车站)、新香坊火车站和成高子火车站驻有巡警2~4人,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铁路秩序。
1918至1920年间,中东铁路改由中俄合办,哈尔滨设立临时警察署总局,香坊为第四警察署,署长关四坦金·卡尔波畏次·卡铺斯金(俄国人),署址在草料街34号(现香坊大街90号),警察署设署长1人、通译1人、巡官2人、巡长8人、巡警80人、马巡4人、顾员2人、工役2人,共计100人。
东省特别区第一区第四警察署(以下简称第四警察署) 1920年12月,北京政府内务部颁布了《东省特别区警察编制大纲》及《东省特区警察管理处章程》,撤消哈尔滨临时警察总局,设立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哈尔滨第四警察署改为东省特别区第一区第四警察署。仍沿用俄国警察管理办法。
1924年,警察勤务采取警制,全署进行改组,设总务股、行政股、高等警务兼卫生股、司法股等。第四警察署下设有马家沟驻在所、花园、小北屯、油坊街、国课街、芦家街、鼎新屯等6个派出所,共有警员202人(其中俄国警员20人)。
1925年,第四警察署管辖8个派出所。第一派出所管辖东号(东香坊);第二派出所管辖小北屯一带;第三派出所管辖西道街;第四派出所管辖西马家沟至教堂街一带;第五派出所管辖新基街北头;第六派出所管辖郭过列夫街(国课街);第七派出所管辖新马家沟;第八派出所管辖落马湖一带。
第四警察署设二十七岗负责巡警:第一岗东署门岗、第二岗后门、第三岗第一派出所八杂市东口、第四岗十字街口、第五岗香坊材料场、第六岗邮政局门前、第七岗大马路三道街西口、第八岗大马路五道街口、第九岗大马路三井街火磨门口、第十岗小北屯东首、第十一岗军需街、第十二岗霍尔瓦特将军府北门首、第十三岗同左、第十四岗第三派出所霍尔瓦特将军西院、第十五岗霍尔瓦特军府南门、第十六岗第一派出所门首、第十七岗第二派出所院内、第十八岗第三派出所门首、第十九岗油坊街、二十二岗第二派出所第四岗楼、第二十五岗第一岗楼、第二十六岗石头道大街、第二十七岗石头道街马路。
1926年,第四警察署派出机构改设10个派出所(包括驻在所),马家沟驻在所(31人)、花园派出所(21人)、小北屯派出所(9人)、油坊街派出所(9人)、通遁街派出所(15人)、文化街派出所(12人)、芦家街派出所(12人)、鼎新屯派出所(9人)。
1930年,第四警察署组织成员有:署长1人、技术员1人、译员2人、署员3人(中国2人、俄国1人)、办事员3人(中国1人、俄国2人),警长17人(中国15人、俄国2人)、警士192人(中国173人、俄国19人),共230人。
第四警察署当时装备有长枪90支、手枪74支,各种子弹2 877发。
哈尔滨警察厅香坊警察署 1933年6月,日伪当局将设在香坊的第四警察署(现公安局址)改称哈尔滨警察厅香坊警察署,为警政合一体制。
香坊警察署设有警务系、特务系、司法系、经济保安系、卫生保安系,各系的职责范围:警务系管理人事、文书档案、财务、庶务;特务系负责镇压反满抗日活动、监督出版、结社、宗教活动、发放证明、许可等;经济保安系负责经济管理、物资配给、机动车、影剧院管理;司法系负责社会治安、拘捕、审判等;保安卫生系负责医院,卫生防疫等项工作。警察署的管理人员,从署长至系主任均由中国人担任,署长赵青融,但实权却掌握在副职日本人手中。
香坊警察署下设派出机构有油坊街派出所、草料街派出所、小北屯派出所、通遁街派出所、教堂街派出所、文化街派出所、国课街派出所、洁净街派出所和鼎新屯派出所。1933至1937年又分别在郊区大嘎哈、曹家窝堡、汲家店、正黄二屯建立4个派出所。1938年4月1日石井细菌部队(731部队)由双城县拉林迁到哈尔滨平房区,确定平房为特别区,并设立平房派出所,所长直接由日本人担任。到1938年第四警察署管理18个派出所,共肴警员100多人。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当局制定了50多种镇压中国人民的法西斯法令,法令赋予警察极大特权。1934至1938年间,警察署警政兼理独揽大权,沿用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实行居民"联坐法"(互相监督),在街道成立"自卫团",建立特务组织,对中国人实行全面控制,警察随意以"预防拘禁"、"保护监察"、"预防犯罪"等莫须有罪名肆意捕人、杀人,此间有不少中国公民被冠以“国事犯”、“经济犯”罪名遭杀害。
二、解放后公安机构
1946年5月2日,市公安局派王冠英率3个警卫班来香坊接管了第四警察署及其所辖的油坊街、草料街、通道街、小北屯、曹家窝堡、平房、大嘎哈、正黄二屯、汲家店9个派出所,伪警官88人,派出所伪警38人。以此为基础,连同3个警卫班组成香坊公安分局。分局成立后对原有机构进行了改造和调整,局内设秘书股、警务股、治安股、司法股、外勤股、外事股和公安警队7个职能机构,将9个派出所合并成陆军街、通天街、六顺街、安埠街、一曼街、新香坊6个派出所,全局有警员156人。
公安局成立时撤消了大嘎哈、平房、曹家、汲家、正黄二屯5个派出所,将原第四警察署管辖的教堂街、文化街、花园街、芦家街、国课街、洁净街、鼎新屯7个派出所划归南岗区。
新成立公安局人员成分比较复杂,在被接管的人员中有日伪特务、汉奸、国民党潜伏人员、帮会头子等。
为了纯洁队伍,先后对分局内部进行3次净化工作。1946年7月份,开始对伪职人员进行清理和整顿,第一次清洗了以原伪香坊警察署长孙宪尧为首的24人;1947年3月,又进行了第二次清洗,计23人;第三批根据彭真对公安工作的指示精神,清洗了以纪晓光为首的20多人。同时,将从沈阳、长春等地前线撤下来的李培元、赵淑芳等1O余名同志充实到公安分局。
1947年6月,根据市委决定,撤消公安派出所,成立街公所,干部重新进行调整,公安工作属于街公所的一项职能。街公所内设公安委员(原派出所所长)、公安员、户籍员和分区公安助理员各1人;城区设安埠街公所、通天街公所、陆军街公所、六顺街公所;郊区设平房分驻所、新香坊分驻所。
1948年4月5日,根据市委决定政体分设,街公所改为街政府,原公安部门从街公所分出来成立公安分驻所。市区成立了六顺街、陆军街、安埠街、通天街、油坊街等5个公安分驻所;郊区设平房分区、大嘎哈分区、朝阳分区、柳树林分区、王家店等5个公安分驻所;张家店、小南屯、耿家油坊村、民主村、大嘎哈村、三门杨家村、灰菜沟、光明屯村、东、南、西、北柞树林村、吕家油坊村、三门于家村、东大坝村、杜家店村、信义村、袁家、骆斗屯等12个行政村各设公安助理员1人。1948年11月,市区又增设了新民街公安分驻所和光复街公安分驻所。
1949年9月,将公安分驻所改为公安派出所。为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将原区政府(区公所)和街政府编余人员,按计划转调公安分局或公安派出所工作。将城区7个公安分驻所划分为5个公安派出所,即安埠街、油坊街、通天街、六顺街、陆军街公委派出所,撤消了光复街公安分驻所和新民街公安分驻所。郊区设大嘎哈、柞树林、朝阳屯、平房公安派出所和王家店公安派出所。
1950年,香坊区市内有6个公安派出所,农村有5个派出所。1953年11月,平房派出所划归平房区。
1953至1958年,香坊区又成立了和平路、安乐街、哈平路、通乡街4个派出所,1959年1月两社划分时将分局人员下分为二,连同朝阳、和平路、哈平路、通乡街、安乐街派出所划归机电公社领导。
1959至1966年,香坊区公安分局设局长2人,政保科3人,保卫科5人,治安科4人,户籍科4人,农保科、秘书科9人,刑警中队16人、政治协理办公室2人,全分局编制45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香坊公安分局陷入瘫痪状态。1967年1月,"红色造反团"夺了权,随后香坊公安分局进驻了人民解放军管制小组,对公安机关实行了军事管制。3月,香坊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成立保卫组代替公、检、法3个单位工作。1970年7月,保卫组改为保卫部,随之各派出所改称保卫组。
1971年11月,根据黑龙江省九次公安会议精神,香坊区保卫部下设的保卫组改为公安派出所,其中长征公社保卫组改为六顺街公安派出所,新成立长征路公安派出所,红岩公社保卫组改为红岩街公安派出所,新立公社保卫组改为红旗大街公安派出所,新化公社保卫组改为铁东公安派出所,文革公社保卫组改为兴无街公安派出所。1973年9月,香坊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撤消,公安、检察院、法院重新分开,恢复了香坊公安分局。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香坊公安分局设政工科、秘书科、政保科、治安科、内保科、户籍科、预审科、看守所和刑警队。
1981年,香坊公安分局由科级单位升为处级单位,并增设防火科。为了加强公安队伍的政治工作,1984年分局领导班子设政治委员,同时政工科改为政治处;1986年增设了经济科和技术科;1987年又增设了交通科。
1990年香坊区公安分局机构设有政治处和监察室(均为副处级),下设办公室、行政管理、户政、治安、经济、防火、法制等11个科室,1个刑警队、1个看守所。同时,还承担对区内12个派出所的管理职责,并撤消了交通科。
1990年香坊公安分局派出所机构表(见表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