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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三篇 公安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五节 消防管理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沙俄帝国在香坊修筑中东铁路时,为保卫霍尔瓦特将军府和驻军军营的安全,在草料街(现消防队址)建立了消防队,队长俄国人拉木斯。消防队有马拉铁脚车7台、马40匹。1918年,香坊消防队被东省特别区警察管理处接管,建立了东省特别区管理处消防队,同时撤消了香坊消防队。1939年为保卫日本关东军仓库的安全,伪政府决定恢复香坊消防队(哈尔滨市消防警察署香坊消防派出所所长为日本人:安西)。1946年1月7日,国民党在哈尔滨成立消防警察大队,下设5个消防队(其中有香坊消防队)。
    解放后,哈尔滨市消防队划归公安局领导,改名为消防总队,香坊为第四消防队,有消防车4台(机车、水车各2台),消防人员共21人。1956年,区消防队改为消防中队,设香坊、和平2个中队。1959年3月,区公安分局设防火监督科,主管全区的消防工作。1965年5月1日,消防干警由职业制改为义务兵役制,隶属哈尔滨消防支队领导,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待遇。
    "文化大革命"时期区消防中队实行军事管制。
    1983年,区消防中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编制,公安分局防火科干警也同时列入武装警察编制,消防中队下设4个班,45人,配有机车、水车、泡沫车和干粉消防车等12辆。
    为加强全区安全防火工作,自50年代以后,相继在全区13个较大的单位成立了企业专职消防队。
    1990年工企消防队统计表(见表13-6)    
    解放初期,消防器材比较简陋,多数单位只有水桶、沙箱、勾子、斧子、铁锹及防火水笼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单位普遍配置了酸、碱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1 211灭火器、消防水泵等,切实有效地发挥了各基层单位的消防作用。同时,区政府成立了以区长为首的安全防火委员会,防火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全区共有二级防火单位160个,三级防火单位1 400多个,绝大多数单位都建立了防火委员会,或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各单位都制订了安全防火制度,配备了安全防火专兼职人员和义务消防队。
    区安全防火委员会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定期进行防火工作部署,经常对单位和居民用电、用火、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组织基层单位进行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训练,提高各类人员的灭火技能,同时利用各种会议、宣传车、黑板报等形式,向群众进行防火宣传。
    1988年,全区实现无火灾事故,受到省、市领导表彰。"人民消防报"、"消防与保险报"分别报导了香坊区无火灾事故的文章。    
    1981-1990年火灾情况统计表(见表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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