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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香坊公安分局行政股主管交通安全工作。下设交通分队,后改为交通公安分驻所,配备了4名交通公安员,负责日常交通管理工作。建国后,成立香坊交通警察中队,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接领导。1986年,香坊交通警察中队改为大队,隶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987年2月,分局设立交通科。1988年下半年,成立了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交通警察大队配合工作。1990年,香坊交通警察大队设外勤中队2个、巡逻队1个、检查站1个、事故组、监宣组各1个。在中山路、公滨路、红旗大街等交通要道口设置指挥岗亭3处。大队配正、副队长各1人,教导员1人,交通警察54人。
1981年,香坊区交通科管理机动车2 246辆,自行车7.5万台。随着经济改革开放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到1990年全区机动车已发展到7 869辆(其中大货车1 530辆、大客车429辆、其它大车415辆、小型货车1 132辆、小型客车1 014辆,其它小车54辆、摩托车854台、三轮摩托车388台、轻便摩托车2 053台),自行车发展到9. 8万台、三轮车1 000余台、手推车400台。
为了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科在每年春、冬两季对机动车辆实行检查制度。在重大节日和季节变化时,执勤民警深入单位和路面对车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车辆隐患。
为防止交通事故,在红旗大街设有强行隔离护栏400余米,保障行人安全。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1977年8月,香坊公安分局成立了自行车管理委员会(隶属公安分局治安科),设自行车存放点16处,管理员30余人。
1986年,市政府先后发布了7项地方交通法规,为深入贯彻法规,公安交警大队利用广播、电视、幻灯、宣传车、文艺、街头图片、标语、板报等宣传形式,在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促使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员业务学习,并进行安全教育,增强交通法制观念和遵章行车的自觉性。
对违犯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监理部门,视其情节,依法分别给予赔偿损失、警告、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处分。
1986-1990年交通事故统计表(见表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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