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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三篇 公安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解放前的检察机构  中东铁路期间,俄国在中东铁路全线行使司法特权,进行殖民统治。当时哈尔滨的司法活动归海参崴地方法院管辖,实行沙俄法律。1904年(光绪三十年),沙俄在哈尔滨设地方检察厅,后改为边境地方厅,下设治安审判厅6处(检察活动在审判厅领导下进行)。    
    中国检察制度始建于清末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在大理院设司法厅。1907年(光绪33年)正名为检察厅,独立行使职权,1909年黑龙江省检察厅成立后,陆续成立地方检察厅。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其中沿袭了清末的司法制度。1920年9月,中华民国发布大总统令,宣布收回中东铁路司法权,建立东省特别区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机关设检察厅、检察所,配备检察官,独立行使权力。同年12月,成立滨江地方检察厅。1927年11月,中华民国政府裁撤检察厅,在各审判厅配置检察官,1928年11月,在各级法院设检察署。
    1933年7月1日,日伪当局将东省特别区改为北满特别区,并成立北满特别区高等检察厅。1936年3月1日,北满特别区撤消,5月成立哈尔滨高等检察厅,哈尔滨检察厅统辖全市各区检察任务,检察官1/3为日本人,日本人利用检察机关种种特权,残酷镇压反满抗日志士和爱国同胞。
    新中国检察机关建国前,香坊区未设检察机关。建国后,彻底废除了旧的司法制度,同时建立了人民检察制度。1955年3月,香坊区组建了人民检察院,刘英操任副检察长。建院后,承担了香坊区审查批捕任务。1956年,检察院开展了一般监督、刑事案件侦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劳改监所监督。机构编制有正副检察长3人、检察员9人、文秘3人。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斗争中,批判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为"矛头对内"、"以法抗党",因此,于年末停止了正常工作,机构撤消。
    1958年,香坊区成立了人民公社后,检察院与公安分局预审科合并为检察预审科。
    1959年10月,公、检、法机关分设,恢复了香坊人民公社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11人。1959年3月,逮捕权上收到地委级,区检察院只有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刑事案件侦查3项业务工作。1960年,人员编制14人,以后精简到8人,1962年经调整充实,人员又增至11人,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检察院工作人员只剩下9人。
    1967年1月,区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检察院工作由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代替,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于1968年集中到海伦县学习班(第三大队)学习。1968年12月,中央决定撤消检察院。1975年,第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从此,香坊区检察院停止工作12年。    
    1979年4月,重新组建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承担了刑事检察工作。1980年,检察院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刑事案件侦查科、办公室等科室;1981年,刑事案件侦查科分为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同时增设了监所检察科;1985年,增设了控告申诉检察科和政工科。1987年又增设了调研室,全院编制42人。
    1982年,根据上级决定,区检察院检察长定为正处级。1987年,区检察院检察长又定为副局级。
    香坊区检察院于1986年和1987年被评为省市检察系统的先进单位、哈尔滨市端正党风工作先进集体,先后有20名工作人员被评为省、市、区先进工作者。
    截止1990年底,区检察院有正副检察长3人、副处级检察员3人,正、副科级检察员20人,助理检察员16人,其中有法律大专毕业的工作人员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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