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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3月,检察院成立后,即开始行使检察权,以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首要任务,本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否构成犯罪为依据,批捕、起诉人犯。当年,检察院批准逮捕人犯54人,有35件刑事案件37人被起诉,有10件10人免予起诉。1956至1958年受理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400人,其中盗窃案57件、占25%;强奸案25件、占12.5%。经审查批准逮捕324件,345人被起诉并判刑。有8件8有人免予起诉,有17件17人不予起诉。1959至1962年3年自然灾害期间,盗窃案件上升。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337人,其中盗窃案100件、占29%I强奸案33件、占10%;杀人案12件、占3.5%。经审查有328人被起诉,分别由法院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1962至1966年,发案率下降,5年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190件,比前5年下降40%。经审查批准逮捕124人,起诉案件140件、161人,在起诉的案件中盗窃案件87件,占60%以上。
"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砸烂,逮捕人犯由保卫部(组)直接抓捕,实行所谓群众专政措抓、错捕现象时有发生。1979年,区检察院重新建立,依法行使检察职能,当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72人,批准逮捕64人。1980至1981年犯罪率上升,两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339人,比1962至1966年上升了142件。1983年犯罪率急聚上升到334件,是1980至1981年的2倍。其中恶性重大案件上升幅度较大,有强奸案34起,占10%,强奸幼女案10起,伤害案28起。此间还办理流盲犯罪案件56起,1984至199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 312起,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1 074人;起诉876件,1 318人;免予起诉410件,186人;撤诉的6件,11人。
部分年度批捕审查起诉统计表(见表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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