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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三篇 公安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区检察院成立前,经济犯罪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从立案侦察、取证定案、逮捕、起诉均由公安部门办理,直接移送法院审理定罪。在三反、五反运动期间,查处经济犯罪工作的重点是对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受贿和在私营企业中的"五毒"(反偷税漏税、掺杂使假、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哄抬物价)犯罪活动,保证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贯彻实施。
    1955年,区检察院成立后,开展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1955至1966年,重点查处企业内部的贪污、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这时期查处企业内部经济犯罪案件86起,其中粮食部门贪污案件20多起。这些案件侦查终结后起诉到法院,人犯均被判刑。
    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直接由区革命委员保卫部(组)负责办理,造成不少错案。1970年"一打、三反"运动中查处的315件贪污、盗窃案件,后期全部翻案。1979年,区检察院重新组建后,逐步完善了检察体系,经济检察工作由刑事案件侦查科办理,1981年成立经济检察科。经济检察走向法制化、制度化。1979至199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00件,立案侦查255件、281人。其中大要案41件、48人。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98件、110人;免予起诉150件、164人;撤消案件7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55.7万元。
    1970-1990年查处经济案件统计表(见表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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