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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三篇 公安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劳改场所、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79年初期,监所检察任务分别由各业务科室承担,刑事检察一科指定专人对看守所进行经常性检察;刑事检察二科负责对哈尔滨监狱在押劳改犯再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由刑事案件侦查科负责查处管教人员犯罪案件。1981年,监所检察科建立后,全面承担了监所检察任务,并派人员常驻看守所,协助看守所,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对在押人犯加强了教育和管理,促使在押人犯认罪服法,保证了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了看守所的文明管理。
    1983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配合公安机关对在押人犯开展政治攻势,促进思想转化,认罪服法。1983年至1984年间,有234人坦白交待余罪299件,有4:33人检举各类案件线索495件,其中重大线索32件,破获重大积案24件。
    1985年3月,根据市检察院指示,向哈尔滨监狱派出驻狱检察员。在工作中,认真监督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改造、感化、挽救"的劳改方针。1979年至1987年,区检察院受理哈尔滨监狱移送起诉的在押劳改犯再犯罪案件36件、39人,经审查起诉34件、37人,撤诉2件、2人,有力地打击了劳改犯反改造气焰。1987年5月,哈尔滨市滨江地区检察院成立。驻哈尔滨监狱检察工作,移交给哈尔滨市滨江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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