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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三篇 公安司法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解放前的审判机构1897年以前,香坊地区的审判工作是随着行政区域的变迁,而决定职能与管辖范围的。香坊地区分别由宾江厅、双城府和阿城县管辖,审判工作也由县行政长官兼理。    
    1898年,香坊红旗大街以西为中东铁路附属地,司法权由俄国人控制。1899年,根据"中俄协议",哈尔滨设立了吉林交涉总局。局内设会审公堂,审理中东铁路沿线中国人与外侨间发生的案件,地方法院设在旅顺。1904年,俄国政府将旅顺地方法院迁至哈尔滨。1906年,地方法院改称边境地方庭,庭长斯克沃尔佐夫。同年,清政府在哈尔滨市设立滨江关道(归吉林省管辖),由道员杜学赢兼理司法,审理中国人案件,香坊归其管理。
    1913年(民国二年),沙俄将边境地方庭改称为哈尔滨地方审判庭,并设6个治安审判庭(初级审判庭)。香坊地区审判工作归第2治安审判庭管辖。1918年(民国7年),中国成立滨江地方审判庭(属吉林省管辖)。1920年(民国9年)12月,成立东省特别区地方审判庭,庭长张光鼎,统管哈尔滨地区刑、民诉讼案件。
    1932年(伪满初期),滨江地方审判庭改称滨江地方法院。1936年(伪康德3年),滨江地方法院改为哈尔滨地方法院,管辖全市刑、民诉讼案件,直至1946年哈尔滨解放。
    新中国的审判机构  1953年以前,香坊地区的审判工作由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统管。1953年3月,市人民法院派审判组到香坊区工作,并筹建香坊区人民法院。1953年10月,香坊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第一任院长张兴隆(副院长代院长职务),院址在香坊区安埠街313号。编制8~9人。1955年,院址迁至中山路104号。同年12月,机构设置走向正轨,法院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各庭设有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并设有法警和执行员。到1957年止,法院工作人员已达21人。1957年,反右斗争后,由于少数干部被错划为右派,有的被下放劳动,有的被调往林区。随着干部的下放和调出,削弱了审判力量。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之前,包括正、副院长在内,全院只剩下11名干警。为便于群众诉讼,1959年,在和平公社设立了成高子人民法庭,管辖幸福、和平、向阳3个农村人民公社的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
    "文化大革命"时期,香坊区人民法院被砸烂,实行军事管制,审判工作由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承担。
    1974年1月,根据市委指示,重新组建恢复区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干部和行政人员12人组成,办公地址在香坊大街78号.1975年,成高子法庭也恢复了工作。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机构不断扩大。1980年以来先后增设了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庭、幸福人民法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行政庭、铁东人民法庭。截止1990年区人民法院设10庭、2室、l科,在编人员共84人。其中正副院长3人、审判员60人,行政人员17人、勤杂人员4人。在法院干部当中,具有大学和大专文化程度的46人(其中法律专业25人),党员31人,共青团员10人,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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