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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三篇 公安司法
 
 
第三章 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香坊法院成立之初,即开始审理刑事案件。1957年以前,发案率较低,恶性案件很少。5年间受理杀人案件3起,强奸案32起(奸幼21起),盗窃案件149起。结案率90%以上;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强奸案件、杀人案件、盗窃案件上升,共受理杀人等案件10起,强奸案件36起(奸幼6起),盗窃案件82起,审结率达95%以上。
    "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治安秩序混乱,而且发生了大量捏造事实、罗织罪名、无限上纲、栽脏诬陷案件。如1969至1971年,强奸、伤害、流氓、盗窃案件受案量大幅度上升,反革命案件达58件。共收案945件,判决923人,其中免予处罚的556人、其他方式处理的255人、判处刑罚的98人,占逮捕起诉人犯的10. 62%。
    1972年至1979年,各类刑事案件均有所下降。其中,伤害、流氓案件下降幅度较大,平均年收案量不足50件。
    1980年至1983年,各类刑事案件又呈大幅度上升趋势。1983年8月,根据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重大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集中力量打击了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仅1983年8月至12月,处理各类犯罪分子305人,其中判死刑和lO年有期徒刑的54人,5至10年有期徒刑的86人。重刑面占判处罪犯数的45.9%。
    1984年至1990年,继续开展"严打"斗争,7年问受理刑事案件1 184起,平均年收案数比1983年减少119件,下降4l%。但杀人案上升到18起,强奸案上升到127起(强奸幼女罪占20%),流氓罪大量增加,同时还出现了暗娼、卖淫、拐卖人口等犯罪行为。
    综上,1953至1990年共受理刑事案件4 730件。其中强奸案529件(奸幼151件)占11%;伤害案440件,占9.3%;盗窃案1 357件,占28.9 %。
    1951年开始,全国开展"三反"运动(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和"五反"运动(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1952年以区委书记为首组成三反、五反人民法庭(称第七法庭),负责审理运动中的案件。到1953年共审结案件191件,涉及195人。其中科级干部6人、共产党员37人。    
    三反、五反运动结束后,1956年全区开展了增产节约运动。1960年开展了"新三反"运动。1970至1971年又开展了"一打、三反"运动,经济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经济犯罪案件减少。
    同时,1954至1957年法院受理经济犯罪案件89件;1958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04起,其中盗窃案件48起,贪污案件32件,案件多发生在财贸系统。区法院对这些案件作了判决,贪污千元以上人员视其情节被判有期徒刑。1959至1984年,除1970年受理案件较多外,其它年受理案件较少,25年中仅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56件。1985至1990年经济犯罪案上升,6年受理案件321件。其中1990年受案66件,比上年上升44%,主要是盗窃和诈骗公共财物两类犯罪案件上升幅度较大,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6人,重刑面为40%。
    1953-1990年受理一审刑事案件情况表(见表13-11)
    1953-1990年一审刑事受结案情况表(见表13-12)
    部分年度一审经济案件情况表(见表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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