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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三篇 公安司法
 
 
第三章 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3年,区法院开始受理民事案件,当年受理案件461起,到1957年共受理案件2 589起,审结2 510起,结案率98%以上。在这些案件中,离婚案、土地纠纷案、房产纠纷案居多。因婚姻法颁布实施,旧的婚姻制度废除,离婚率增高。1953至1957年共受案1 638起,占受案总数的60%以上,并全部调解结案。房产纠纷案主要是居住权和租金问题,房租过高,住户状告法院。当时,政府制订了房租标准,降低租金30~50%,使案件得以解决。土地纠纷案主要是轴承厂和"三大动力"建厂占地问题,占地虽经国家批准,但被占土地的农民生产得不到安置,对此法院作出裁决,将有的农民安置进厂工作,有的包赔经济损失,案件全部审结。
    1958至1962年,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5年内共受理案件1 388件,比前5年下降了41%,但离婚案仍占案件总数的80%以上。同时,还发生了债务纠纷、赡养、抚养案件109件。对上述案件,法院本着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方针进行了审理,结案1 447件(含旧存112件),结案率为92%。
    1963至1966年,区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 036件,审结1 016件,结案率为90%以上.在审结的案件中,有离婚案682件,赡养、抚养案件91件,土地纠纷案件68件。
    1967至1971年,各类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5年间区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522件;比前5年下降了50%,审结541件(含旧存104件),结案率较低,仅占80%。
    1972至1976年,法院受理民事案件832件,比前5年上升60%。此间案件特点是离婚案占60%,债务、赔偿案件占20.5%。审结794件,结案率为89%。
    1977至1981年,民事案件发案率开始上升,此间法院受理案件1 282件。比前5年上升50%。此间离婚、债务、赔偿案件仍占突出地位,离婚案件801件,债务、赔偿案件173件,财产继承案件23件。共审结997起,结案率为80%。
    1982至1985年,民事案件急剧上升。5年内,共受理民事案件2 405件,多受l 123件,上升88%。主要原因是国家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后,群众增加了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对文化大革命造成冤、假、错案,要求平反落实政策;对一些民事纠纷,也积极诉诸法律。此间受理房产纠纷案件112件,占5%;债务、财产纠纷案件270件,占12%;赡养案件104件,占4.5%;离婚案件1 558件,占50%。对上述案件,法院以《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为依据全面进行审理,审结2 493件(含旧存88件),结案率为98%。
    综上,1953至1990年,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各类民事案件1.55万件。其中婚姻案件1万件,占64.6%;其它家庭纠纷案件983件,占6.32%;财产权益案件3 175件,占20.42%l其它案件1 343件,占8.63%。
    1953-1990年审理民事案件统计表(见表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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