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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院初期,诉之法院的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办理。1956年以后,国家实行了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三年自然灾害后,又实行了调整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加强了对行业的管理,强调经济纠纷在系统内解决,或到当地政府经委仲裁,不用法院立案解决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提出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同时加强了经济立法,强调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1980年末,法院成立了经济审判庭,建庭初期受案较少,1983年上升为71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法院大力加强了经济审判工作,不断扩大受案范围。1984至1985年,年受案突破100件;1986至1988年,年受案突破200件;1989至1990年,年受案突破400件。案件性质包括:购销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农村承包合同、借款合同和经济损害补偿、财产租赁纠纷等。1990年法院强化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积极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区街乡(镇)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全年受案449件,审结472件(含旧存),解决争议标的额1 534万余元。截止1990年,法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 101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 118件,占53.2%。
1983-1990年经济纠纷案件情况表(见表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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