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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 除50年代中期,法院设专人(法警)承担执行工作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实行"审执合一",即审判员既审理案件,又负责案件执行,包干到底。随着《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实施,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为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1984年8月,法院成立了执行庭,承担全院的执行工作任务。针对执行案件不断增多和"执行难"问题,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从实际出发,采取"变通"执行措施,坚持执法的严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促进了社会稳定。1990年受案612件,比上年多受115件,上升23.1%,执结524件,结案率为85.6%。
申诉复查 为提高办案质量,使案件得以正确处理,区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和民事判决或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复查再审。自建院至1977年,根据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申诉和各个时期上级的有关精神,不间断地开展了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被"砸烂",民主与法制遭践踏,以莫须有的罪名任意抓人、错捕、错判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仅1969至1970年开展对敌斗争中,民兵指挥部拘捕l 071人;1970年"一打、兰反"运动中,实行所谓群众专政,拘捕刑事犯404人;经济犯315人。这些案件多数是左倾路线造成的冤、假、错案。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决定后开始平反冤、假、错案。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公、检、法组成"三案"办公室,进行平反工作。1978至1979年12月,共查出冤、假、错案578起。其中错捕、错判的118人;扣种种帽子、定莫须有罪名的211人。对这些案件按有关政策分别作了补发工资、恢复职务、安排工作等处理。
1978年开始,到1986年,区法院根据中央有关指示,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历史老案进行了全面复查,立案百余件,再次改判案20%左右。1987至1990年开展了正常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民事案件一般受政治形势影响较小,申诉复查案件较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约占80%左右。少数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有意见的,一般都在法定的上诉期通过上诉程序得以解决。据统计,1976至1990年,共受审诉复查案件40件。经审理,维持原判23件,改判5件,撤诉7件,调解5件。
刑事案件复查情况表(见表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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