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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三篇 公安司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香坊区在街道、乡(镇)的工厂企业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调解民事纠纷、做预访工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文化大革命中,调解组织被解散。
    1984年,区司法局成立后,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全面整顿,在乡(镇)、街道及工厂企事业中恢复和组建了人民调解组织,当年在2乡1镇、8个街道办事处及地区77个中型企业中成立了80个调解领导小组;在居民委、村屯组成423个调解委员会,886个调解小组,共有调解人员4 936人。当年调解各类民事纠纷案件2 396起,成功率95%,帮助失足青少年216人。
    1985年后,为更好的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对调解人员进行了培训,经过组织调解人员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调解工作得到加强,到1990年全区调解委员会发展到423个,小组3 313个,领导小组80个,共有调解人员6 360人。调解委员会成立后,针对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的特点,全面开展调解工作。1987至1990年共调解各类纠纷案件8 867件,成功率95%。在这些案件中,有婚姻案件3 383件,继承权案件179件,赡养抚养案件313件,邻里纠纷案件992件,房地产纠纷案件267件,债务纠纷案件242件,生产经营案件202件,赔偿案件283件,其他案件2 997件。在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婚姻家庭占主导地位,占整个案件的30%,对这类案件司法局在全区内开展了婚姻法宣传,进行道德教育,开展"五好家庭竞赛",取得较好的效果。通过民事案件的调解?防止因纠纷引起自杀的15起13人,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犯罪的71人。
    部分年度调解民事纠纷案件情况表(见表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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