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7年7月,区建立公证处,属科级事业单位,有3名工作人员(其中3级公证员1人、助理公证员1人),23名业余公证联络员。公证处建立受案登记、审批、归档、回访、考核等12项手续制度。1987至1990年,共办理各类公证1 422件,总收费10. 8万元。
1985年6月,区建立律师事务所,实行专职律师、聘请律师、兼职律师三结合的律师队伍。1990年,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3人(3级律师1人、4级律师1人、实习律师1人)、特约律师3人、兼职律师27人。1985至1990年,解答法律咨询1 375件,代写文书1 034件,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担当常年法律顾问41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581件,代理经济合同诉讼与非诉讼案件41件,担任刑事案件辨护623件,经辨护判决无罪6人,改变性质5人,减轻刑罚216人,退回外债131件。受理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及委托诉讼案件36件,其中定罪判刑29人,解决民事赔偿18万元。5年6个月共为法人与公民索回欠款218万元,避免经济损失121万元,业务收费2. 2万元。
1987至1988年,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事务所的暂行规定》,先后在幸福乡、成高子镇、通天街、六顺街、红旗大街办事处成立了5个法律服务所,共有15名工作人员,服务所由司法助理员兼任主任。主要任务是担当地区司法行政工作,宣传法律,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服务所成立后积极开展工作。1987至1990年共解答法律咨询l346人(次),代写法律文书481件,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案件1 432件,协助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办理公证222件,民事与经济合同代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537件,为81家企业担当法律顾问,索回欠款190多万元,避免经济损失1 163万元,收取业务费2. 76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