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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五篇 教育
 
 
第一章 教育行政
 
 
第三节 学校管理
 
      一、体制与学校编制
    清末至民国时期的学校管理体制基本为一长制。除校长统揽学校各项事物外,另设事务员或书记员1人,协助校长处理日常事务。有的学校还从教师中推选1人为训育主任,负责学生日常训育工作。每校除设1校长外,还设有高初级科任教员和俄文教员。一般学校教职员工为5~12人不等.
    东北沦陷时期,香坊区公办小学仍然实行一长制,每校设校长1人,每班班主任1人,每增一班增加科任教师半额,3~5个班设书记1人,5~10个班设事务员1人,11个班以上设事务员、书记各1人。1936年后,国民优级学校增设日本人为副校长或首席教员,参与学校管理。
    1946年6月至1951年始实行校长负责制。1953至1956年开始实行党支部保证监督下的校长负责制。1957年实行党支部领导监督下的学校行政负责制。1967年9月,学校机构改称革命委员会。1968年工宣队进驻学校。1978年9月始恢复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1984年,在改革中,试行党政分开,管理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执行至今。在人员编制上,按1984年教育部公布的"编制标准意见"规定执行。即小学每班学生40~50人者,设教师1.7人,职工O.5人;初中每班设教师2.5人,职工1.2人;高中每班平均设教师2.8人,职工1.2人;农村小学每班学生30~50人,中学45~50人,小学教师平均每班1.3人,职工0.1人,初中、高中同城(镇)各校一样。
    二、学籍管理
    1949年香坊区各校执行《东北区中(小)学校教育暂行实施办法草案》,以考试方式鉴定学生升级或毕业与否。其实施办法主要是以考试、品行鉴定两大部分,考试成绩按各科均在60分以上方可升级或毕业。品行鉴定包括思想、纪律、清洁卫生、社会活动及劳动习惯等。而后,1962年、1964年、1970年分男IJ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学籍管理文件。1982年,全面实施教育部公布的《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和省《中小学生成绩考核和操行评定暂行规定》,所不同的是原为学校管理的学籍档案、转学手续部分上交到区教委管理。
    三、教育经费
    清末至1926年,各学校教育经费由中东铁路局和滨江县商会分别支拨。1926年教育权收归东省特别区教育厅后,公立小学内部组织费均由教育厅按照规定标准划拨。1929年,市教育厅经费为17.5万(哈大洋)。香坊区第六小学经费为19 030元;第十五小学经费为14 468元;俄侨八小为5 148元;俄侨七小为4 968元;共计43 614元,为全市25%。在民国时期,小学为义务教育,不收学生学费,拨款用于教职员工工资、图书费、仪器费和旅差费等
    东北沦陷时期,教育事业费亦由哈尔滨特别市拨付,但实质是由哈尔滨市市民承担。其费用包括国民学校费、民众教育费、体育设施费、职业学校费、体育指导费等。1939年,全市教育经费需求为87.72万元(伪币)。平均市民每户摊税7.18元,在校儿童平均额为31.3d元,每一年级平均为1 599.88元。日系教员月工资额平均为106.40元,中国教员人月均57.35元,俄侨教员人月均为62.56元。
    建国后,中小学教育事业费由地方财政承担。1973至1990年,为补充教育经费不足,各学校用兴办校办工厂、办学前班、出租部分教室和向社会集资等手段筹集资金.文教事业经费多用于教职工的工资、公务费、房产校舍维修及设备购置、人民助学金等项.筹集资金和自办工厂利润主要用于职工奖励基金和改善教师生活福利待遇及购置办公用品或为教师购置房屋等。
    企事业支援教育经费投资情况统计表(见表15-3)
    四、卫生保健
    为保证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50年代末60年代初,区政府在普通中学设立了校医室或保健教师,负责学生卫生保健。"文化大革命"中,此项工作受干扰停办。1979年各校保健室始得以恢复,各项规章制度亦恢复、建立。区教委内设专职卫生干部对各校校医进行管理。1980年8月,区教委在红旗大街75号建立中小学生卫生体检站,1984年改称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所,共投入资金3.11万元,有建筑面积106平方米,有医务人员15人,其中主治医师2人、医师3人、医士3人、保健教师1人,行政管理人员5人。设有内科、放射线科、口腔科等,年体检人数为1.5~2.13万人。通过各种健康检查、治疗及预防,使学生身心健康得到保障。到1985年,中小学生卫生保健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信息化轨道。
    至1990年底,香坊区共有中小学卫生医务人员42人,其中中学20人、小学22人,主治医师3人、护士2人、医士2人、保健教师35人。基本形成了一支医疗设施较健全的卫生保健专业队伍,保证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创造了良好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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