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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七篇 民政劳动
 
 
第一章 民政
 
 
第一节 机构
 
      区民政事务在1912年前分别由吉林省宾江厅和双城府内务科管理。1913至1929年,由滨江县社会局民政科负责。1933至1945年,由哈尔滨特别市民生处香坊区公所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管理地方政权和社会慈善机构及公共事业建设等。
    1946年,香坊区人民政府成立后,建立民政股、优抚股,每股编制2人。1953年民政、优抚股合并改称民政科。主要承担荣复转业军人安置、社会救济、生产救灾、组织战勤民工支援前线、婚姻登记、民族宗教、政权建设、改造妓女、安置移民、优抚等任务。1959年12月,区民政科改称香坊人民公社内务部,编制13人。1961年改称民政局,编制5人。1962年称民政科,编制4人。
    1967年,民政科取消,与劳动科、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办公室合并为民劳科,编制8人,隶属香坊人民公社生产指挥部,承担全区劳动力安置、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及民政管理事务。1973年机构整顿,恢复民政科建制,编制3人。并对民政科职能进行调整,除承担优抚、复退军人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外;还承办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其它事项;并代管民族宗教事务,编制增至6人。1983年,根据全国第八次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区民政科业务范围较以前又增设了地名、社团、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等管理职能。1984年,区民政科改称民政局。1987年,民政局由科级升为处级单位,编制10人,下设民政、优抚、民族宗教3个科,1个残疾人联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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