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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七篇 民政劳动
 
 
第一章 民政
 
 
第五节 婚姻登记殡葬管理
 
      一、婚姻登记
    解放前,香坊区同全国一样实行封建买办婚姻制度,为一夫多妻制,凡男婚女嫁听凭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人可取三妻四妾,女人婚后需遵守封建礼教--"三从"、"四德"。在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下,香坊地区卖买婚姻盛行,童养媳、童婚、姘居、私奔、拐卖妇女现象普遍存在。
    解放后,区人民政府为求得妇女解放,逐步禁止和废除了封建卖办婚姻制度。1949年8月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当年就有64对青年登记结婚。
    1950年,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至此,确立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男20岁、女18岁可以自由恋爱结婚。为宣传贯彻新的婚姻法,香坊区共抽调各单位干部89人,配备农村和街道干部各38人深入城乡宣传婚姻法。区内城市居民9 592户、24 635人受到教育,当年登记结婚青年达302对。1951年有490对青年自愿登记结婚。但农民在执行婚姻法方面不坚决,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登记就结婚的较多。调查6个村屯,其中有66对青年不登记而结婚,城市中经过广泛宣传婚姻法,包办婚姻逐渐减少,婆媳关系逐步得以改善。家庭生活和睦、夫妻间闹矛盾经干部调解和好者达1 142户。农村中则还存在婆母虐待儿媳和男尊女卑现象。为进一步宣传婚姻法,1953年在全区范围内大张旗鼓宣传婚姻法,经过几年宣传教育,自由结婚的青年增加了,不合理的婚姻得以解体,当年依法离婚者有442人。到50年代后期,"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得到巩固,自由恋爱、自由婚姻思想被多数人接受。社会上出现了尊老爱幼、和睦团结的新型家庭关系。
    1949-1953年结婚登记统计表(见表17-23)    
    1955至1963年,民政部门依照内务部(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对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实行审查制度,凡符合条件,手续完备者准予登记结婚。对手续不备、条件不符、年龄不够者不予登记,1955至1963年末批准登记结婚者63人。
    1955-1964年申请结婚登记审批情况表(见表17-24)
    "文化大革命"中,受无政府主义思潮影响,社会中,特别是农村不登记结婚的现象时有发生。
    1980年10月,政府为加强婚姻管理,贯彻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根据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法》中第一条规定"申请结婚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和所在单位出具本人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结婚证。男女登记年龄由男20岁、女18岁延至男22周岁、女20周岁。对于晚婚青年给予许多优惠政策,从而控制了人口的过速增长。1986至1989年,4年间全区共办理结婚登记15 313对,其中初婚者28 561人,再婚者2 065人。为保证优生优育,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必须到区妇幼保健站和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后给予登记,对于有近亲关系和有严重疾病者严禁登记结婚。1985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放,西方资产阶级思想随着科学技术的引进被带进国内。一些青年受西方婚姻观思想影响,盲目追求性解放,崇尚西方生活方式,草率婚配,婚前发生不正常性行为,导致婚后家庭生活不和睦和婚姻破裂,离婚率较前有所增加。1986至1990年提出离婚案件2 107对,其中经调解无效者达1 074对,经调解和好者达1 033对。
    1985一1990年结婚登记离婚情况统计表(见表17-25)
    婚姻登记机关。自1950至1990年7月,婚姻登记一直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一级政权机关受理。1990年8月,除2乡l镇和新香坊办事处还在受理婚姻登记外,城区婚姻登记统由民政局办理。为搞好婚姻登记管理,民政局成立了婚姻登记站。实施一阶段后,不利于婚姻管理各项指标的落实。10月,经区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此项工作下放到各街道办事处。
    二、殡葬管理
    解放前,香坊区农村殡葬多为居民在自家农田设立墓地。城区居民有两处义地。一处是王家义地,由天主教会于1876年在香坊老市场附近建立,面积7 140平方米,葬尸约500具,1930年停止使用。另一处是连贯堂义地,由天主教会于1919年建立,地址在公滨路前端。管理者张希增、孙晓峰2人,葬尸7 000余首,每尸收2元(哈大洋)管理费,1930年停用。1933年,日本侵略军在哈尔滨市东郊(现铁东地区哈尔滨胶合板厂处)建立火葬场和墓地,日本人死亡后送火葬场火化,中国人和其他种族死后葬于荒地(现国营香坊木材加工厂厂区)。到1945年,共火化l 587具尸体,其中日本人l 565人,中国人18人,其他国籍4人。哈尔滨解放后,东郊火葬场停止使用。1958年,此处被征用为哈尔滨胶合板厂,火葬场被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毛泽东号召"移风易谷、改造中国",提出以举行追悼会形式寄托人们哀思。香坊区为响应号召,开展反封建反迷信活动,城乡居民相继拆除了土地庙,平掉原有坟丘(墓地),开展文明节俭办丧事,并形成新的社会风尚。1960年,哈尔滨建立火葬场后,城市居民去世后,大都进行火化。但农村大多数还为土葬。"文化大革命"中,旧的殡葬习俗和封建迷信思想有所抬头,土葬数目有所增加。1980年,区政府颁发"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工作通知",开展殡葬改革教育,提倡破旧俗,立新风,实行火葬,抵制土葬。1981年,3个农村人民公社发动群众平掉墓包3 822个,其中动员9户死者遗属将其遗骨火化。为保证殡葬改革顺利进行,1985年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包居民、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的"三包"责任制。2乡l镇对土葬墓群进行平整,每逢年、节或农历七月十五日,区民政、市政、市容等单位组织人员对市场上销售的封建迷信商品进行清理和收缴,并与区内4个寿衣、制花厂签订不生产、不经营迷信用品合同,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随着殡葬改革的不断深入,1987年开始,2乡1镇相继建立"骨灰堂"(安息堂),并设专人进行管理。
    向阳乡骨灰堂建于1988年,地址在向阳乡张家油坊村(乡政府所在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房l栋,投资1.5万元。设有专人管理。
    成高子镇骨灰堂(安息堂),建于1988年,地址在和平村和民利村中间的路旁,建筑面积118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房1栋,投资3.1万元。设有专人管理。
    幸福乡骨灰堂(安息堂),建于1990年,地址在幸福乡汲家店村南,建筑面积133.95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房1栋,造价3.6万元,设有专人管理。
    为方便群众,成高子镇设立殡葬服务站,自备运灵车1台,为本镇和幸福乡、向阳乡运灵服务,每具尸体收费64元,存放一具骨灰年收费12元。对民政救济对象尸体存放免收费用。
    土葬墓地土葬是政府专为少数民族回民建立的墓地。1960年,政府在成高子镇南端、哈阿公路东侧拨地允建回民墓地。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自建墓地到1984年共葬尸105具。1984年,为加强对回民殡葬管理,经市民政局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成高子回民墓地予以封闭。回民殡葬统一送至荒山回民公墓。但由于经费问题,香坊成高子镇回民墓地尚未迁往荒山回民公墓。
    1989-1990年城乡殡葬改革情况统计表(见表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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