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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七篇 民政劳动
 
 
第二章 劳动
 
 
第四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职工安全生产与健康十分关心和重视。1956年国务院颁发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法规。强调社会主义企业组织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区政府按照这一方针,不断向企业领导干部和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组织机构,采取通风、吸尘、防毒等一系列安全保护设施,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全区广大职工广泛享受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保健费等待遇。对从事有害物体作业的职工实行一年一度身体健康情况检查制度,建立了职业病历档案。 
    1956年,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三大规程",区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劳动部门对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要求,每年都对各工厂、企业、建筑等行业进行季节性检查。工程审批施工前检查、节假日检查及平时夜间巡逻检查,已形成制度。1962年至1965年,检查出各种隐患3 176项,限期改正。1984至1989年,检查出各种隐患6 899项,查封24家工厂(栋号),下达监察意见书261份,罚款3.16万元。1990年检查530个单位(栋号),检查出各种隐患2 182项,下达监察意见书325份。检查后经过复查隐患全部改正,改正率100%。按照上级劳动部门对搞好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的要求,1981年至1990年,为企业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33期,培训人数2 281人,其中培训基建架子工卷杨机手186人、司炉技术工人1 405人、制冷工303人、压力容器管理人员144人、安全评价师资人员123人、安全员120人。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1986年,区政府在区劳动局内增设安全监察科,工作人员12名,对全区409个企事业单位(含中直、省直、市直企业)17.95万名职工的安全生产实行依法监察管理。1989年,将409个企事业单位按企业所在地和行业划分为30个安全监察站,设专职安全监察员114人,兼职人员186人,对职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一些较大的企业设立安技处、科,至1990年,全区已形成安全监察体系。
    二、防尘防毒监测
    1959年,公社根据国务院[56] 39号文件《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规定》和市劳动局指示精神,由公社劳动科、卫生防疫站组成检查组对哈轴承厂、砂轮厂等15个有尘毒作业的企业进行防尘、防毒监测。国家对防尘、防毒的要求是生产设备必须机械化、密闭化,并且增设吸尘、滤尘装置,对有粉尘浓度的车间规定每立方米空气含游离二氧化矽降低到二毫克以下标准。这次检查哈轴承厂磨工车间、喷砂工段,每平方米空气含矽尘浓度高达273毫克,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检查后解决了通风问题,安装了防尘设备,车间矽尘浓度下降到0.8~1.73毫克,减少了职工吸尘毒的危害。其他单位也相应的对翻砂工序采用湿式或密闭等防尘措施。
    1962年,公社劳动科同卫生防疫站对哈尔滨玻璃厂、砂轮厂等8个单位252名接触矽尘作业的工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查有39人患矽肺病,其中一期患者34人,二期患者4人,三期患者1人,患病率15.5%。
    1963年,市劳动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进行测尘小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大企业单位建立测检小组,对重点接触尘毒的单位和车间要坚持经常测定。
    1973年,国家计委下发《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企业有计划的改善劳动保护条件,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对职工的危害。并设专人,订出规划,进行监测管理。
    1986年,区政府根据省、市劳动局的要求,对香坊地区各企事业单位有尘毒作业场所、易燃易爆厂(点)进行了详细调查。区接触有尘毒作业的企业152个,职工总数10.35万人,其中生产工人7.06万人。直接从事毒害作业的职工总数3.08万人;有粉尘作业点528个,接触人数9 701人;有毒物作业点693个,接触人数1.10万人l物理因素作业点851个,接触人数1.1万人。1986年对83个单位1 663个作业点进行防尘、防毒检测,达标694个,达标率为41.73%。
    1990年,区劳动局同卫生防疫站对88个单位2 078个作业点进行防尘防毒监测,达标1 004个,达标率为48.31%。其中监测尘点528个,达标252个,合格率为47.7%;监测毒点693个,达标324个,合格率为46.8%;监测物理因素作业点857个,达标428个,合格率为50%。检查结果达到了上级劳动部门对尘毒治理"三率"的指标要求。
    三、锅炉监察
    60年代,区属企事业单位有锅炉78台,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锅炉安全检查。1984年根据市劳动局指示,区政府加强了锅炉监察管理,工作人员增至2名,开始对区属企事业单位生产、取暖用锅炉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卡、建档。规定了每台锅炉在安装使用前必须具备:有制造图纸、有产品质量证书、有出厂合格证。对不具备上述合法证件的锅炉和不经过锅炉监察部门检验不得擅自安装使用。每年根据上级劳动部门规定的锅炉检验项目对锅炉的三大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及循环系统等40多个检验项目进行监察检验,检验合格者发给年检合格证。1987年,区锅炉监察部门对60台老锅炉进行全面检验,有18台锅炉因不符合锅炉监察规程要求(有些是自制锅炉)而报废。1989年,检验117台锅炉,查出各种隐患206项,下达监察意见书799份,罚款6 650元。至1990年,区属企事业单位锅炉增至122台,其中热水炉94台,蒸气炉28台。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减少锅炉事故的发生,除每年对锅炉进行监察检验外,从1981年开始对司炉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持证上岗。至1990年共培训司炉技术人员(含社会临时司炉人员)1 405人。
    四、职工伤亡
    1956年,国务院颁发"三大规程"以来,区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对职工安全生产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安全措施入手,在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减少职工伤亡等方面做出了极大努力。但极少数企业领导干部和职工,仍存在麻痹大意,忽视安全生产,少数工人违章作业,无证操作;在少数企业中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键全,无章可循,领导违章指挥,造成一些不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极大损失。1986年9月23日,香坊区幸福乡乡镇企业新香坊化工厂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件,死亡3人,重伤1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企业领导被迫究刑事责任。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厂管理混乱,无章可循,领导违章指挥,工人无证操作所致。
    1955-1985年职工重大伤亡事故表(一)(见表17-35)
    1986-1990年职工重大伤亡事故表(二)(见表17-36)
    五、劳动争议仲裁
    区政府根据哈发[1987]33号文件于1987年9月建立了香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现改称劳动仲裁科),工作人员4人,在全区105个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作调解工作。并要求规模较大的企业配备调解人员5~7人,较小单位配备1~3人。劳动仲裁科建立以来至1990年,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75件,其中立案5件,已全部结案,结案率100%。区劳动仲裁科直接调查处理职工申诉案件3起,其中胜诉2起,败诉1起。办理劳动合同签证33 494份,其中办理临时合同签证559份。1990年9月,举办专职调解人员培训班,为企业培训调解员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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