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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七篇 民政劳动
 
 
第二章 劳动
 
 
第六节 劳动保险
 
      区政府根据《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精神,于1986年11月建立了香坊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编制5人,主要负责企业待业职工保险金、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金和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社会统筹金的筹集、管理、支付;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等项工作。
    职工待业保险金缴纳标准:企业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1%缴纳职工待业保险金。1987至1990年,香坊地区参加职工待业保险的国营企业140个,缴纳职工待业保险金316. 5万元。职工待业保险金用于宣告破产企业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职工的待业救济金;离退休费、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的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和死亡丧葬补助费;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和解决培训设施费用;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待业职工管理费和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费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金缴纳标准;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20%缴纳退休养老金。职工个人分三个档次按月缴纳退休养老金,即职工本人月标准工资在50元以下的缴纳1元,50元以上至80元的缴纳2元,80元以上的缴纳3元。1987至1990年,香坊地区有合同制工人的单位65户,合同制工人5 796人,缴纳退休养老金544.9万元。参加离退休费社会统筹的企业112个,离退休职工17 832人。实行统筹后有45户企业做出贡献,受益补贴的企业67户,补贴金额353.6万元,受益补贴人数11 5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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