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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七篇 民政劳动
 
 
第二章 劳动
 
 
第七节 退休职工管理
 
      1978年2月21日,省革委会下发17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指出:"各级劳动、民政、人事和原单位以及城(镇)街道组织,农村社队等有关单位,要在党委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对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教育工作"。区政府于1979年建立了香坊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亦建立了退休管理组织,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各居民委(村屯)建立退休职工管理小组,把居住在香坊地区的退休(含离休)职工分别管理起来。1987年8月,根据市政府指示,将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改称香坊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增至5人,老龄工作委员会将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与退休职工同时管理起来。至1990年,管理60岁以上老年人21 378人(含农村农民)。其中离退休职工11 463人,异地安置33人。
    区老龄委每年组织2~3次全区性的文艺、体育比赛活动;向群众进行尊老、敬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检查、调解家庭纠纷。对那些生活发生困难的退休职工,特别是孤寡老人的衣、食、住、行、病等,基层退休管理组织都派专人帮助排忧解难,从思想上、政治上、生活上给予了极大的关怀照顾,使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度过幸福的晚年。退休职工中有2 252名退休后继续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担任居民委组干部、联防队员、物价管理员、市政管理员等职务,约有1 400人被聘用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和行政管理工作。
    部分年度区企事业单位缴纳聘用职工管理费情况表(见表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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