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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三篇 城市建设
 
 
第二章 城区管理
 
 
第二节 市政管理
 
      一、市政设施管理
    市政设施管理主要有城市道路管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边石等项道路附属设施)、桥涵管理(桥梁、涵洞)、排水设施管理(污水、雨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明沟、渠及其附属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管理(行道树及地区内所有树木、绿地、草坪、绿篱及其附属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道路、广场、绿地、桥梁的公用照明设施以及临街商店的橱窗照明,厂矿门灯等)、市容卫生设施管理(各种牌匾、广告幌子及海报等,1984年由区市容办负责)。
    基建工地占道须履行审批程序,缴纳占道费和押金,待签占道许可证件后方可占用。并需按要求做到文明施工。
    商服占道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道路两侧修建临时经营网点、摆设摊床、出售货车,须经市政、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道费和押金,由市政管理部门签发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市场占道  封闭式市场由市区有关部门确定,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的道路、市政设施保护和维修;非封闭式市场,经营者须经市政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占道许可,缴纳占道费后方可占用;对临时设摊点,每日按时收取占道费用。
    挖道管理  凡需办理挖道的单位或个人,需持上级规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到市政、交通管理部门申办挖道手续,缴纳挖道费和押金、签发挖道许可证后施工。施工中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进行。在1类街道挖道施工及属抢险性挖道施工,必须采取昼夜连续施工,工程较大的要分段施工,做到随挖随用随填夯实。施工期间要设立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报请市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者给予签发验收单,返回押金,不合格者令其返工。
    二、建筑管理
    建国初期,民用建筑和单位小型建筑管理由区房产科(香坊房管处)负责。1958年房产科与城建部(区市政局)合并,建筑管理由城建部设专人负责。市政管理所成立后由市政管理所具体负责,会同房产、公安联合审批,由市政管理所签发建筑许可证。1982年增设农村建设管理办公室,乡(镇)设专管员,具体负责乡(镇)居民和村民的建筑审批管理工作,1987年划归区建委管理。临街建筑仍与市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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