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国前,卫生收费的标准不统一。1949年7月11日,市政府颁发统一收费标准,使卫生收费有了统一的标准。1954年,区成立清扫队,由市环卫处派区2名收费员联合收费,统一使用,区的环卫事业费由市环卫处统一计划拨款。1955年6月,市公用局提出收费和业务脱节,将联合收费员撤回,联合收费即告结束。
1964年,市人委按中央财政部(63)财经字曾字936号"关于向企业征收卫生费的意见"精神,向直属各有关局、各中央省直工厂企业征收卫生费,做为环卫事业经费收入,由市环卫处直接下拨给各区环境卫生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卫生收费时收时停,环卫经费由环卫处用国家下拨的城市维护费支付。1972年,市革委会通过决议,继续征收卫生费,包括中央直属单位、省直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医院等。这项费用主要用于解决市保洁队经费开支和改善公共卫生设施。当年市拨给区环卫科经费10.43万元。1979年,国家财政部来市检查工作,对征收卫生费提出意见,市停止征收卫生费。市环境卫生事业费由城市维护费拨款解决。直至1990年,除以上靠国家财经计划内拨款外,区环保部门还要靠自己开源节流,拓宽财源渠道,弥补环卫事业的经费不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