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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六篇 农业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四节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1979年3月,根据市委在动力区朝阳乡金星村召开“五定、一奖、四统一”包产到组生产责任制现场会精神,区在农村贯彻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多数生产队划分了生产组,对生产组定人员、定作物、定产量、定收入、定工分,超产超收,给予奖励;生产计划统一制定,农机、畜力统一调动,财物统一管理,收益统一分配,实行队、组分级核算。1979至1982年,农业生产责任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小段包工:在积肥送粪、播种、夏锄、秋收等农业生产过程中,生产队对各种劳动项目定出完成期限、质量和工日指标,包给作业组或个人,小组包工包产。生产队给作业组定土地、定作物、定产量、定工分,超产奖励工分,没完成任务扣罚工分;(2)专业承包:按种植业、畜牧业、副业等专业生产定产量、定收入,由专业生产组或个人承包;(3)社员大包干:生产队将土地分为口粮田、责任田(菜田队没有口粮田),按人口、劳动力包给社员,社员负责承包土地的农业税,给生产队缴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其余收入归已。
    1982年全区有3个农村公社、28个生产大队、170个生产小队、10 062户(其中农业户9 588户)、42 889人(农业人口41 014人)、14 039个劳动力(农业劳动力12449个)、13.2万亩耕地。在小队中,实行小段包工的有86个队;小组包工包产的80个队;专业承包的2个队(33个专业承包户);社员大包干的2个队(90个承包户)。
    1984年9月27日,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全区按照市委提出的坚持集体所有制,不能改变核算单位;认真落实“各尽所能、按劳付酬”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发展,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全区3个农村公社、29个生产大队、171个生产小队先后落实了“小段包工”、“包工包产”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
    1979年-1982年农业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表(见表6-7)
    1983至1990年,农村全部实行了“包产到户”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成高子镇红鲜大队于1982年第1个实行“包干到户”的家庭承包经营。其基本作法:土地按人员、劳动力分配,将口粮田、劳力田、饲料田承包到户;车马、农具作价卖给农户,价款分2年偿还。实行“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后,激发了社员劳动热情,往年种植1亩水稻需30个工,包干到户后用13个工日,水稻平均亩产量由过去的400市斤,提高到700市斤。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1984年原有的171个生产小队撤消解体,合并到生产大队。1985年3个农村公社改为乡(镇)建制,即幸福乡、成高子镇、向阳乡。原29个生产大队改为d3个村民委员会建制。在成立合作经济组织机构之前,村民委员会兼负生产管理、资金积累、生产服务、流通协调等职能。
    1983-1990年农村组织基本情况表(见表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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