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土地管理
1950年,区政府根据松江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指示,对全区25个村的土地进行了丈量和评级,共查出“黑地”(农民隐瞒不报,不缴公粮的土地)1 500市亩。1952年,为进一步解决与外县边界、区内村与村、屯与屯、户与户之间的土地界限不清、等级悬差大、面积不准的问题,区政府组成工作组,成立土地评定委员会,统一制做丈量标准尺杆,重新进行了丈量和评定。在土地等级评定中,发动群众互相对比提意见,村、屯互派代表进行讨论、联评。根据区政府决定,大田按产量评级,又按级定产;园田地按大田评级定产;具有经营性的“柳条通”,按每年出售季节批发价的三至五成标准折成粮食进行评产定级。对农民自报的“黑地”,只补征1951年公粮。通过工作组丈量出来的“黑地”,除补征1950年公粮外,罚征1951年公粮的100%。对各户丈量的土地,多与少,等级升与降,不串地块,仍归原主。
1952年,土地丈量与定级后,进行登记、造册,按户建立土地台帐。这次工作,共调整不合理等级的土地3.6万亩,其中升级2.1万亩,等级下降1.47万亩。共查出“黑地”1.35万亩。最后认定土地面积:旱田29.54万亩、水田3 249亩。其中民耕土地28.77万亩、公有地4 440亩;校田3 285亩。
土改结束后,1949年区政府为农民颁发了土地证,土地变为私人所有,农户对其所分的土地有自由耕种权、出租权、买卖权和典当权。
合作化后,土地权收归国有,由生产队集体经营,实行计划管理,支配权属于国家。1958年区政府在农业局设土地管理科,代表政府管理土地,凡土地征用、调拨、地界划分、开荒、改变种植区划,须经市、区政府批准。
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虽分田到户,可自由耕种,允许转让承包,但不准出租、不准买卖。
二、经营管理
互助组时期 1948年,农民个体经营,区政府组织农民按自愿互利原则进行换工插犋。规定人、马配套,要求农民做到不误农时、不废耕、不荒芜土地,发展农业生产。
初级社时期 区政府组织干部下乡,对社员进行“郊区为城市服务”的教育,帮助农业社制订落实生产计划,实行计划管理。1955年(朝阳区管辖)108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制订了生产计划。6月,农村20户以上的社都设立生产队和生产小组;20户以下的社设生产组;规模大的社设大队、小队。有计件、包工或死分活评3种计酬方法;大社实行包工包产制;小社实行分组评分制。
高级社时期 1956至1958年,生产资料全部归集体所有,进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社员劳动实行评工记分,社内有劳动工帐,社员有记工手册,每天劳动由组长或生产队长组织评分记入劳动记分手册,每月会计记入工帐。年终,以社员出勤工分分配劳动报酬。
人民公社时期 公社建立后,沿用完善高级社劳动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管理。各生产大队按国家指令计划安排生产。粮食、蔬菜、生猪等农牧产品实行统购统销。1962年,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规定,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经营核算单位,采取评工记分,推行“三包、一奖、四固定”(三包:包产量、包用工、包成本费;一奖:超产奖励;四固定;固定土地、固定车马、固定农机具、固定劳动力)的劳动管理办法。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时期 1979至1982年,区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坚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生产计划,统一调配劳动力,统一收益分配;定人员划分作业组,定作物安排地块,定产量指标落实到组,定收入指标,定成本费用;对超产超收部分奖励超出部分的20%,1983至1990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经济实行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1983至1984年,以指令性计划为主。1985至1990年,以指导性计划为主,对市场逐步放开,郊区的粮食、蔬菜实行合同订购,取消生猪、鸡蛋、牛奶的派购和统销政策,全面放开。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安排自己的生产计划。1990年,农村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行“连片种植”和“双保制”,明确发包与承包双方必保的责任。全区有10个村实行了连片种植(6 153亩地),其中23个村6 253户(11 525亩)签订了“双保”合同。
三、财务管理
农村财务记帐 1950至1952年,互助组期间,每个组1名记工员,记各户出工和牛犋,以便户与户之间换工和插工。1953年,经过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农村逐步建立健全了财务帐目、收支凭证等管理制度,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会计科目。1953至1956年,各农业社设有总帐、明细帐,使用“钱物收付记帐法”。1957至1961年,使用“借贷记帐法”。1962年,改用“钱物收付记帐法”。1963年,使用“台帐一薄”,只有6本明细帐和记工薄,没有总帐。1964至1965年,又改用“借贷记帐法”,恢复总帐。1966至1989年,再次使用“钱物收付记帐”。1990年,执行财政部和农业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全部使用“借贷记帐法”和新的核算方法。
乡(镇)企业1981年前统一使用“收付记帐法”,1982至1984年,改用“增减记帐法”,1985至1990年,使用“借贷记帐法”。
农村财务会计 1953年后,农村社、队、村设有专职会计和出纳员,区农业委员会和农业局加强对财会队伍的培训。1962至1990年,先后举办10次大队、小队、村级会计、现金出纳员、记帐员培训班,每期参加人数4O~100名,每期15天。1987年,市对农村会计进行了考试,考试科目;政治经济学、经营管理学、农业统计学、会计原理和农业会计。1988年,市、区组成农村会计职称评定委员会和会计技术考评小组,给农村财会人员评定职称,由区政府颁发统一印制的农村会计职称资格证书,实行聘任制。
1989年会计职称晋升及聘任情况表(见表6-9)
财会辅导与审计监督 自1958年公社建立后,各农村公社配有1名财会辅导员。1984年,财会辅导员设在区、乡(镇)农经管理站内,兼负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员职能。公社期间财会辅导员的职能作用主要是“四大管理加分配”。协助指导大队、生产队搞好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管理和物资管理,指导、审核年度收益分配。
1987年8月5日,市审计局、人事监督局、农村渔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对农村合作经济实行部门审计监督制度》的通知,经过市农业局统一培训,区确定8名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员,由省农牧渔业厅颁发了“审计证”,于1989年成立了审计工作小组,进行日常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
折股到户与合作基金会 1986年4月,根据市委指示,对1983年生产队撤消解体前的农村集体自有积累资金进行清产核资、欠款回收。对社员外欠款和往来欠款,实行"转欠为贷",签订合同,立据计息。将此部分资金按劳力、劳动年限,折股到户。村设股金帐、户额与股金手册。1989年,市政府4号令规定,乡(镇)成立合作基金会,接管折股到户(包括合作社时期的股金)的股份基金,并以投放贷款的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服务。清产核资、折股到户的结果,车马、家具、房屋等变卖后,集体积累资金损失、贬值共计651. 3万元,债权债务相抵后,自有积累资金剩580.1万元。按政策可折股的有90个生产队,共折7 119个股,金额307.2万元,另有4 143个是合作社老股份,金额57.5万元。
1990年,成高子镇成立第1个合作基金会,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和融通集体资金自我服务性质,拥有合作基金128万元。是年,投放贷款31.6万元。
四、承包合同管理
区政府及2乡1镇于1989年成立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对全区农村承包合同实行二级仲裁。日常承包合同由乡(镇)农经管理站进行组织签订、鉴证和管理。共组织签订承包合同9 528份。其中土地承包合同8 141份,渔业承包合同28份,其他合同44份。经鉴证的合同2 670份,是年兑现合同8 218份。1990年,组织签订承包合同8 181份,其中土地承包合同7 365份,鉴证2 674份。
五、清理农民负担
1990年,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组成了区和乡(镇)清理农民负担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通过查帐、查访、座谈讨论等方式,开展清理农民负担工作。在普遍清查的基础上,按照省和市印发的农民负担目录和标准,确认不合理负担项目和金额,逐项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6月起至年末止,共清出农民负担85项,金额2 462万元,平均每个农户负担481. 3元。 |
|